《反贪局专案》第60章


拢罴椭芩担骸阂隳?00万港币给李莎娜买房,你不能白给,莎娜不能白要,以后公司赚了钱再还你。’后她用梁耀华给的300万港币在香港买了房。
“2证人梁耀华的证言……证明:1994年11月21日,他和汤松新、李莎娜等人到北京,住王府饭店。在饭店大堂,汤松新告诉他,李纪周要300万港币。他到了李莎娜房间,李纪周对他说:‘梁耀华,你先拿300万港币给我,以后公司赚了钱再还你’,他说不必了。李纪周叫他把300万港币给李莎娜。
“3被告人李纪周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供述证明:1994年11月21日,梁耀华、李莎娜到北京,住王府饭店。当晚他去看他们,在李莎娜房间,汤松新和李莎娜同他谈建保税仓和公司发展的事情,并说梁耀华答应李莎娜到公司后给她300万港币。汤松新还说,这是其向梁耀华的建议、做的工作。他对李莎娜说:‘梁耀华口碑不好,你要小心。’但他看李莎娜想要,就没说什么。过一会儿,汤松新把梁耀华叫来,汤松新提到梁耀华要给李莎娜300万港币,他说梁耀华不能白给,李莎娜不能白要,今后李莎娜在公司赚了钱,要还给梁耀华。梁耀华说不必了。
“4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关于新英豪公司情况介绍、公安部给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海关、广州市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函件、李纪周的有关批示及新英豪公司营业执照、新英豪公司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协议书证明:李纪周为新英豪公司注册成立并挂靠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提供了帮助。
“5证人梁耀华的证言……证明:1994年,他通过李纪周的帮助,注册成立了挂靠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新英豪公司。1995年1月4日、3月23日、10月23日、1996年3月6日,新英豪公司的3艘货船和7个货柜分别被蛇口公安分局、黄埔公安分局查扣。他通过李莎娜找李纪周帮忙,李纪周出面进行干预,船、货均放行。
“6证人李莎娜的证言……证明:梁耀华为了找一个大的靠山发展业务,通过李纪周将新英豪公司挂靠公安部下属的交通协会。为了利用她,梁耀华将她拉入新英豪公司,公司遇到走私货被扣的事就让她给李纪周打电话疏通关系。新英豪公司分别在1995年1月4日、3月23日、10月23日、1996年3月6日,因涉嫌走私被深圳蛇口公安分局、广州黄埔公安分局扣过货。梁耀华让她给李纪周打电话,请李纪周给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广州市公安局负责人打电话,协调关系救货。
“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日、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的两船货先后被深圳市蛇口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让她和李莎娜等人到北京找李纪周,让李纪周出面干预。在李纪周的干预下,被扣的船、货被放行或发还。
“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日、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两艘走私货船被扣。李莎娜到北京找李纪周,李纪周遂派她到深圳找蛇口公安分局协调,给深圳方面施加压力。
“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1月4日、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的两艘走私货船被蛇口公安分局查扣后,李纪周找到,指责蛇口公安分局违反规定缉私。在李纪周的干预下,他们对已扣的船、货予以放行或发还。
“1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3月23日,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李纪周给他打电话进行干预。他说分局的鉴定结论是构成走私,李纪周坚持是否构成走私应由海关定性。
“1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1995年1月4日,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深圳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给他打电话说,李纪周过问此事,指责他们在公海上扣船。经调查,负责人告诉李纪周不是在公海上扣船,李纪周很恼火。在李纪周的干预下,蛇口公安分局将船放行。3月23日和10月23日,新英豪公司走私货船被扣,孙某和何某分别给他打电话说,李纪周过问此事,并让放行。在李纪周的干预下,他们将货船放行。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1996年3月6日,新英豪公司用汽车走私入境的7个货柜被黄埔分局查扣。李纪周给他打电话,要求放行。他们经研究,将货放行。
“13海关总署(署法〔1999〕652号)文件……证明:1995年1月4日新英豪公司‘粤海333号’船被蛇口公安分局查扣时,随船舱单与所载货物不符,有重大走私嫌疑。
“14深圳市蛇口分安分局出具的《走私汽车一案的综合材料》……证明:1995年3月23日下午,市边防分局蛇口姑婆角水上检查站缉私艇在赤湾海面上截获涉嫌走私的‘粤海335号’货船,该货船装载全新整车49辆(拆除了发动机),旧车整车1辆,旧车壳后半部分3个,前半部分1个,以及少量的旧车门,货主为新英豪公司。该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非法进口汽车,构成走私。
“15深圳市蛇口公安分局出具的《关于广州新英豪有限公司(‘951023’)走私汽车一案的处理意见》……证明:1995年10月23日晚,深圳市公安局蛇口水上派出所在蛇口海面查扣涉嫌走私的‘英豪一号’货船。该货船运载5个货柜,内装汽车车身18个,汽车发动机63台和汽车配件1批,其中有4台整车被拆成车身和发动机。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走私。
“16广东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书……证明:该局受广州市黄埔公安分局委托,经对1996年3月6日查获的新英豪公司7个货柜的汽车配件进行检验,这批配件可构成30台汽车车体总成。
“17新英豪公司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新英豪公司1996年3月6日报关单上所写的货名为旧车门、旧尼牙壳、旧胶灯壳等旧汽车配件,与实际进关的货物明显不符。
“18广州海关穗关察〔1999〕210号文件……证明:新英豪公司1995年‘323’案件涉及的5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1258302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3951658元;1995年‘1023’案件涉及的4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2220699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445521元;1996年‘36’案件涉及的30辆汽车总价值为人民币1051512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6335021元。
“19李纪周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和庭审中供述证明:梁耀华的货船曾3次涉嫌走私被深圳市蛇口公安分局查扣,梁耀华通过李莎娜找他,说货物手续齐全、合法,公安机关违规查扣,他就相信了。由于他利用职权干预,最终导致梁耀华走私得逞。”
辩护人:“李纪周没有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的故意。检察机关指控李纪周与李莎娜共同收受梁耀华贿赂证据不足。”
公诉人:“李纪周在客观上对李莎娜取得300万元港币起了决定作用。虽然事先共谋不明显,但事中形成了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取得300万元,李纪周、李莎娜缺一不可。”
辩护人辩说:“李纪周依照职权过问新英豪公司货船被查扣一事,不是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办案,且处理结果与李纪周过问无关。”
公诉人:“李纪周在有关公安机关告知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后,仍听信新英豪公司人员所谓公安机关违规查扣的说法,要求将查扣的车船放行或将货物发还,其行为应属滥用职权干预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并造成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未被依法查处的结果,李纪周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辩护人:“证人梁耀华在讯问、发问过程中,前后矛盾,且有明显说谎的地方,对证人梁耀华的证言不予采信。”
公诉人:“梁耀华的当庭证词,虽然个别字句不同,但与他以前的证言实质一致。字句不完全相同是难免的,不等于矛盾。建议法庭采信。”
对于郑某的证言,辩护人认为:“郑某是举报人,与梁耀华有利害关系,因此证言有很大的倾向性,不符合事实,提请法庭不采纳。”
公诉人:“第一,郑某与李纪周没有利害关系,我们认定李纪周受贿罪,不仅仅靠郑某的证言。第二,郑某的证言与我们已出示或将出示的证言能一致地反映李纪周为梁耀华谋利的事实,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没有根据。”
关于起诉书第三项指控李纪周收受周某贿赂1万美元的事实,王忠华举证:
“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1996年5、6月,他到北京找李纪周帮其在公安系统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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