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口棺材》第40章


门怪异,而且杀红了眼还不罢手。我喜欢情节生动鲜明,而且充满想象力,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找不到如此叫人目眩人迷的故事。我承认,这些想法是一种理性的偏见,但它们让我心满意足、兴高采烈,而且毋须半调子(或较具份量的)的评论加诸其上。
“这一点绝对重要,因为有些见不得任何流血事件的人,会坚持以他们自己的嗜好来界定规则。他们会用‘大不可能’这个字,来当作谴责的标记。因此,不分青红皂白的人就被他们给唬住了,以为‘大不可能’等同于‘拙劣’。
“我想这么说并不为过:拿‘大不可能’这个字眼来咒骂侦探小说,是最不恰当的事。我喜欢侦探小说,有很大的原因是因为书中大不可能之事。A被谋杀,B和C是最大的嫌疑犯,在这种情况下,一脸无辜的D却是凶手,这就是大不可能之事;但他偏偏是凶手。G有完美的不在场证明,而且还有其它人的担保作证,但他却是干下此案的真凶,这叫做大不可能之事;结果他竟然是。侦探在海边拾起零星的煤灰,这些琐碎的小东西居然隐藏着重要线索,这也是大不可能之事,但实情却是如此。简单说,你会发现‘大不可能’这个字眼,随着故事的发展,将逐渐失去意义,甚至可说是个笑话了。反正在事件落幕之前,什么事都是大不可能。如此一来,如果你希望凶手人选,非得是某位可能性极小的角色(咱们这些守旧派,都会这么想),那么到是没得抱怨了,因为在所有嫌疑犯当中,他的动机的确最不可能、最没有必要、也最不明显。
“埋怨‘这种是不会发生!’,或对只露出半边脸的恶魔、带头巾的幽灵,和美艳慑人的金发美女心存不满时,你在表达的只是:‘我不喜欢这种故事’。这种反应是非常正常的。既然不喜欢它,当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出来。不过,若是拿这种喜好与否的问题,当作评断故事价值、甚至可信与否的标准,那么你等于在说:‘这一连串的事情不能发生,因为我无法从中获得乐趣。’
“那真实的情况究竟是如何呢?大部分的人都喜欢上锁的房间。但是——这里有个麻烦的争议点——连这一类的书迷,都时常心存质疑。我乐于承认自己也是如此。所以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和各位是站在同一阵线上,让我们来看看其中有什么道理。一但上锁房间的秘密被解开时,为什么我们会半信半疑?这绝非是疑心病太重在作祟,而单纯只是我们会莫名奇妙地大失所望。在失望之余,这样的感觉,自然而然地发展出一种不客观的想法,然后便说这整个故事不可信、不大可能,或是太荒谬了。
“简言之,这的确是事实,”菲尔博士举起雪茄,大声说道。“今天O"Rourke所告诉我们的魔术戏法,的确是在现实世界中上演着。天啊!各位先生,连真实事件都被我们嘲笑了,那么虚构的故事会得到何种待遇呢?每一件发生过的事实,每一次魔术师又巧计得逞,都使得这类骗术更无所遁行。这种情形若放到侦探故事里,我们会说它无法叫人相信;但若发生在真实生活中的话,我们虽仍勉强相信,只是也不免会高呼‘答案太令人失望’!其实说穿了,两种失望之情,原因却是一样——我们的期望太高了。
“你们想想看,由于呈现出来的效果太过神奇,我们不知不觉也期待它形成的过程充满惊异。于是,当我们知道那根本不是魔法时,我们就大骂其无聊透顶。这种心态实在不公平。再者,对于故事中凶手的部分,我们最不该谴责的是他怪异的行径。整件事该检验的重点是,这杀人诡计真能执行吗?假如可以,那它以后会不会被执行,便不需列入讨论。某人从某个上锁的房间逃出来,是吗?既然他可以为了娱乐我们而违反自然的法则,那他当然有权利行为暴戾乖张!如果有人自愿表演全身倒立,那我们实在很难强求他一定得乖乖站在地上。各位,当你们要出言批评时,请记住我说过的话。你们尽可根据个人品味,提出‘结局乏味无趣’等等的感想,然而,如果要要指责故事情节大不可能、胡扯一通时,就得三思而后行了。”
“好了,好了,”哈德利挪动坐姿:“对于你的讲课主题,我个人没太多意见。不过,如果你还要坚持讲解下去,看来是因为主题可适用于本案……”
“喔,那个啊?”菲尔博士一边说,一边摆出轻蔑的手势,此举叫哈德利瞪大眼睛。“那个部分啊?我一听到教堂钟声,就明白怎么回事了。啧,啧,那是一种信号!我讲真的,现在逃离房间之事,反而困扰着我。既然一丝端倪都没有,干脆我先来区分几个不同类型,再为各位粗略描述密室杀人的各种方法。本案的犯罪模式,必定属于其中一种类型。这是必然的!或许形式上有些出入,但不管相异处的差别有多大,它势必为某些方法类型的变体。
“嗯!哈!现在,你的包厢有一个门,一扇窗户,以及坚固的墙壁。在门窗皆关闭的前提下,要讨论逃脱的方法之前,所谓有秘密走廊通往密室这类的低级伎俩(而且,现在已经很少见了),我就不提了。这种故事设计,读者是无法接受的,因此凡是自重的作者,甚至不需声明绝无秘密信道之事。至于一些犯规的小动作,我们也不讨论了,像是壁板间的缝隙,宽到可伸进一只手掌;或是天花板上的栓孔,居然被刀子戳过,塞子也神不知鬼不觉地填入栓孔,而上层的阁楼地板上还洒了尘土,布置成似乎无人走过的样子。这动作虽小,却同样是犯规行为。无论秘密洞穴是小到如裁缝用的顶针,或大到如谷仓门,基本准则决不改变,通通都是犯规。关于合理的类型,你们随便抄下来就好,贝特斯先生……”
“很好,”露齿而笑的贝特斯说道:“请继续。”
“首先,有一种密室杀人,案发现场的房间真的是完全紧闭,既然如此,凶手没从房间逃出来的原因,是因为凶手根本不在房里。解释如下:
一、这不是谋杀,只是一连串阴错阳差的巧合,导致一场像谋杀的意外。先是,房间尚未上锁之前,里面可能发生了抢劫、攻击打斗,有人挂彩受伤,家具也遭到破坏,情况足以让人联想到行凶时的挣扎拼斗。后来,受害人因意外而被杀,或是昏迷于上锁的房间内,但所有事件却被当作发生于同一时间。在这个例子中,引起死亡的方法,通常是脑部破裂。一般的推测是棍棒造成的,实际上却是家具的某个部位,也许是桌角或是椅子突出的边缘,不过最常见的对象,其实是铁制的壁炉罩。总之,自从歇洛克·福尔摩斯的冒险故事《驼背人》问世以来,这个残忍的炉罩,着实杀害了不少人,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死亡事件都貌似谋杀。此类型的情节中,包括解开凶手之谜在内,解答部分最令人满意的作品,要属加斯顿·勒鲁的《黄色房间的秘密》,堪称是史上最佳的侦探故事。
二、这是谋杀,但受害人是被迫杀他自己,或是误打误撞走入死亡陷阱。那可能是一间闹鬼的房间所致,也可能被诱引,较常见的则是从房间外头输入瓦斯。不管是瓦斯或毒气,都会让受害人发狂、猛撞房间四壁,使得现场像是发生过困兽之斗,而死因还是加诸于自己身上的刀伤。另一种从中延伸的变体范例,是受害人将树枝形灯架的尖钉穿进自己的脑袋,或是用金属丝网把自己吊起来,甚至用双手把自己勒死。
三、这是谋杀,方法是透过房间内已装置好的机关,而且此机关难以察觉,它隐藏在家具上头某个看似无害的地方。这个陷阱的设计,可能是某个死去多年的家伙一手完成,它可以自动作业,或是由现任使用者来重新设定。它可能是现代科技所延伸的邪恶新发明。譬如说,话筒里面藏着手枪机械装置,一旦受害人拿起话筒,子弹就会发射,并贯穿他的脑袋。还有一种手枪,板机上面系着一条丝线,一旦水结冰凝固时,原先的水就会膨胀,如此随即拉动丝线。我们再举闹钟为例,当你为这个闹钟上紧发条时,子弹便会射出来;或者(闹钟是受人欢迎的凶器),我们有另一种精巧的大型挂钟,它上端安放了可怕的铿锵铃声装置,一旦吵闹声响起,你想要靠近去关掉它时,只要你一触碰,便会掷出一把利刃,当场划破你的下腹。此外,有一种重物,可从天花板摆荡下来,只要你做上高背椅,这个重物的威力,包准敲得你的脑袋唏巴烂;另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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