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民律师》第30章


所有这一切努力只是为了这一份档案?在我们往回开的路上,我真想打开看一遍。但我还是没有这样做。
我谢过皮勒和莫迪凯并道了别,我小心翼翼地把车开到我的新住处。
资金的来源是来自联邦政府,这在特区来说是不足为怪的。邮电部门要投资二千万美元在城里建两个大宗邮件的服务中心,而河橡公司是几个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中的一个,很有可能中标,签约和施工搞这一项工程。有几个地点已作考虑,但地段都不好,都是比较乱,经常出事的地区。去年十二月份中已公布了三个地点。河橡公司已开始把它可能需要的一些廉价的地皮全抢先买下了。
TAG公司是正式注册的公司,其股份是独资性质,主人是蒂尔曼·甘特利。在这份档案的备忘录上被描绘为有过窥淫的癖好,是个无恶不作的坏蛋,曾数次被定为有罪,他是城中有名的恶棍。除此之外,他还从事二手汽车和房地产业的非法交易。他买进那些被人废弃的楼房,稍加修缮再转手卖出或出租。在这份档案中甘特利名下列着十四处这类产业。当美国邮政总局需要地皮时,甘特利就和河橡公司挂上了钩。
一月六日,邮政总局用挂号信通知河橡公司说这项设施的建设者、拥有者、土地所有者的公司已经选定。一个协议的备忘录规定每年的租金付款为一百五十万美元,保证期限为二十年。这封信上还说,由于时间紧迫,邮政总局和河橡公司的最终协议的签定不应迟于三月一日,否则这桩交易就将终止。经过七年的计划和打算,联邦政府恨不得一夜之间把它建成。
河橡公司和它的律师们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开始投入工作。在一月份,这个公司就买下了佛罗里达大街那个旧仓库的地皮。那次驱赶住户的活动就是在那儿发生的。档案中有两张那一地区的地图。图上把已买下的地方和正在谈判的地方涂上了深颜色。
现在距三月一日仅有七天了,钱斯把档案丢了也不足为怪,因为他几乎每天都把它带在身边。
佛罗里达大街的那个旧仓库在去年七月已被TAG公司购买去了,花了多少钱,档案上没有记载。河橡公司花了二十万美元在一月三十一日把它从TAG公司手中买下来,正是在这四天之前德文·哈迪以及伯顿一家人等都被赶到了大街上。
我在我现在称为起居室的那间屋子的光秃秃的地板上认真地翻阅着档案的每一页纸,认真研究,把我所需要的内容在我的记事本上详细做了记录,以便我可以完好无损地将它送还。我想这可能是每一份十分常见的房地产档案:有前几年的税款记录,一连串的名头,以往的交易,买卖的合同契约,同经纪人的通信,交割会的文件等等。因为这是一笔现金交易,所以不涉及银行。
在档案里面左侧有一页附页,上面是记事录,把档案中每一项内容的日期和主要内容都作了简要记载,从每一份档案中的记事录的水平你可以判断一位德雷克和斯威尼公司的秘书的工作能力如何。每一张纸,每张地图,每帧照片,总之,任何一件东西,不管是什么,凡是进入档案的,都被记到记事录中去。这项工作在我们刚参加工作时都经过严格训练,都已深深地印入脑海之中。我们大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没有任何事情比翻遍厚厚的档案去寻找没有在记事录中列入的一些细节更令人沮丧的了。如果你不能在三十秒钟之内找到所需要的内容,按我们的行话来说,那份材料就没有用了。
钱斯的这份档案做得相当精细。他的秘书是一个十分细致的人。但其中也有篡改的地方。
在一月二十二日,赫克托·帕尔马单独一个人去过那个旧仓库,只是例行公事,做购前的勘察。当他进了一个指定的门时,他遭到了两个小流氓的袭击,被打中了头部和其他一些地方。是用棍子打的,并且用刀逼着他交出钱包和现金。一月二十三日,他在家休息,并打算把这次攻击行为写成一个备忘录,然后放在档案里。其中最后一句话是:“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打算再去勘察,但要带个护卫。”备忘录也进入了那份档案。
但是,他第二次去那里的情况却没有备忘录的记载。一月二十七日的一项记事内各是这样写的:备忘录——去现场做经营场址勘察。
赫克托在二十七日去了旧仓库,带了一名护卫人员,勘察了那个地方,毫无疑问,当时擅自强占这里房屋的情况正愈演愈烈,从他另外一个笔记本的内容判断,这个情况也是写成了一份备忘录,而且对当时的情况做了详尽的记录。
这份备忘录已从档案中取走了。这当然不是犯罪的行为,我也从档案中取下过一些材料而不在记事录中留下说明,但这些材料我用完后是一定要再放回档案中去的。如果在记事录中列入的一项内容,那就应该在档案中找到它才行。
交割活动是在一月三十一日进行的,那天是星期五。在接下来的星期二,赫克托又返回旧仓库去驱赶那些擅住者。同他一起去的是来自一家私人保安公司的护卫人员,他是特区的一名警察,还有四个膀大腰圆的大汉,他们是一家专门负责驱赶活动的公司派来的。根据他的备忘录,这次驱赶活动共用了三个小时,其详细经过他记了整整两页纸。尽管他尽量掩饰自己的情感,但字里行间还是看得出来赫克托对这类驱赶活动是不喜欢的。
当我读到下面一段文字时我的心为之一震:“这位母亲有四个孩子,其中还有一个是婴儿。她住在一个两室的公寓里,连暖气也没有。他们就睡在地板上的两个床垫上。她当时和警察厮打到一起,孩子就在旁边看着,但最终他们还是被赶出去了。”
看来奥塔里欧是目睹了他母亲和警察的抗争的。
有一个被驱除的人员的名单,一共是十七名,不包括儿童。这份名单与星期一早晨有人放在我办公桌上的那份是一样的,那次放在桌上的还有一份《邮报》报道此事的复印件。
在这份档案的后面,还有一些对这十七户进行驱赶的通知、告示等,放得比较散乱,也没有登人前面的记事录。这些通知没有张贴出去,因为这些擅住者没有任何权利,甚至连得到通知的权利都没有。这些通知是准备为了掩人耳目,在驱赴行动之后才贴出去的。很可能是出现了那位先生的那个插曲之后,钱斯自己把它们放在档案后面的,是为防止不时之需的。
这种做法是很明显的,也是很愚蠢的。但钱斯是股东。还没听说哪一个股东交出他的档案的呢。
当然我手中这份档案不是他交出来的,而是偷出来的,这是盗窃罪,其证据已被掌握,盗窃者是一个白痴。
七年前我被雇用之前曾经过这样一道程序,私家调查者曾取过我的指纹样。所以便把那些指纹与钱斯档案柜上的指纹进行核对是极其容易的,只需几分钟即可。我可以肯定这件工作他们已经做过了。他们能否据此而逮捕我呢?这是不可避免的。
我用了整整三个小时把全部档案看完,这时我的地板上已摆满了一页一页的档案纸。我小心翼翼地把它重新整理好。恢复原样,然后开车去律师事务所复印。
她去商店买东西去了,这是她留下的字条上说的。我们还有一些很好的行李袋,我们分家时都没有提到。在最近一个时期内,她出差的机会要比我多,所以我只拣了几件便宜的东西,如野营袋或做健身运动时用的袋子。我不想让她看见我。我把一些最常用的东西如袜子,内衣,T恤衫,化妆品,鞋子等我这些年来穿过用过的东西都堆在床上。反正这些东西她也会扔掉的。我又匆匆忙忙清理一下我的抽屉,以及我那一侧医药柜。拖着伤痛的身体带着精神上的伤痛,我下了楼,把东西放到了我租来的汽车里,又返回来取了我的衣箱。我看见我曾用过的睡袋,我起码有五年没有用过它了,我把它也一块儿拿下去了,又拿了一床被子和一个枕头。我当然有权利把我的闹钟、收音机、便携式的CD机、几张CD盘、厨房里那个十三英寸的彩电以及咖啡壶、电吹风和毛巾拿走。
当我把车塞满,我留个字条给她说我走了。我把我的字条就放在她给我留的字条旁边,连看也没看一下。我当时情感很复杂,似乎就要迸发出来,我天生不会处理这些情感问题。我以前也没有搬出去过,我真不知该如何去做。
我锁好门,走下楼梯。我知道过不了多少天我还会回来取我其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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