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教,但你要懂的人事管理》第97章


4、公司辞退、解聘:
1)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公司予以辞退;
2)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发布辞退通告。
5、公司开除。指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三、离职手续办理:
离职员工,不论是何种方式离职都要填写《员工离职申请书》,逐级经部门主管、行政部主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普通员工离职,应提前15天提出申请。中级以上管理人员、项目主管及技术人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经总经理批准可以离职的员工,应到行政部领取《员工离职审批表》,认真、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工资的结算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由财务室进行核算。
四、案例:**有限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转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有限公司员工离职时的处理程序。
3、离职管理:
1)辞职
A、员工因故辞职,应于*个月前向其部门经理及总经理提出书面申请。
B、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C、辞职员工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及《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行政人事部。
D、辞职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辞职答复函》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E、辞职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离职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结算薪资。
F、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二日前提出。
2)辞退、除名
A、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其部门经理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呈准后,作辞退处理。
B、辞退员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函》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C、辞退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后,将《离职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结算薪资。
D、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除名员工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行政人事部方可结算薪资。
4、离职面谈:
员工辞职、辞退时,该部门负责人与该员工进行离职面谈;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握工作、进度和角色;
4)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员工离职面谈记录表》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员工档案。
5、移交、监交:
1)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行政人事部发给《离职通知书》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离职员工应填写《移交清单》*式*份后,并由移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移交清册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份,*份送行政人事部备查。
3)移交事项
A、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B、原物料、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C、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D、其他应交办事项
4)监交
A、经理级以上员工由总(副)经理监交,但情况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长指派专人协助监交。
B、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属经理监交。
6、薪资:
1)除名员工必须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行政人事部方可结算薪资。
2)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行政人事部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3)主管级以下员工,行政人事部当日结算薪资后,财务部予以发放。
4)经理级以上员工,行政人事部将结算的薪资仍做在当月的薪资表中,财务部于次月8日予以发放。
7、管理:
1)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2)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3)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4)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8、附则:
1)公司员工的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2)辞职员工的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9、本制度解释权归于**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
10、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开始试行。
如何处理违纪员工?
开除违纪员工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开除、除名、违纪辞退,这三种惩处方式各自又有联系和区别。
一、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惩处方式的联系与区别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三者之间区别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违纪辞退属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度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另外,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319号令,废止了一批行政法规,其中包括《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因此,国营企业处理违纪职工不能在依据该《暂行规定》。
二、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联系与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与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它们都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方式;开除、除名、违纪辞退合同制职工时,可以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须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上注明:〃因违纪被开除或者除名、辞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各种方式的运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劳动者也可以运用,双方还可以协商一致共同运用。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三种方式,只有用人单位才可能运用,劳动者没有这种权力。
2、各种方式的适用对象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对象是用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制职工。而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适用对象则是违犯劳动纪律的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等。
3、各种方式的适用原因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多种性质的。有的是惩戒的,如: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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