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原理》第147章


事实上他竭力主张(《原理》第二篇第十一章,第一节),“工资主要取决于人口和资本的比例”;甚或像他后来解释的,取决于“雇佣劳动阶级的人数”和“由用来雇佣劳动的那部分流动资本构成的所谓工资基金总额的比例。”
事实是,分配和交换的理论密切联系得略多于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每个方面都有机械准确性和普遍性的因素,每个方面都有取决于“特定的人类制度并因时因地的不同而不同或行将不同的因素。如果穆勒认识到这个伟大的真理,他也许不会像他在第二篇中那样力求用工资问题的提出来代替它的解决,而也许会把他在第二篇中的描述和分析同第四篇中关于决定国民收入的因素的精湛的研究结合起来;这样,也许会大大促进经济学的发展。
实际上当他的朋友桑顿跟在郎格、克利夫·莱斯里、杰文斯和其他学者之后,使他相信他在第二篇中的措辞不当时,他完全接受了这个意见,并夸大叙述了他自己的过去错误和他不得不向他的敌人所作的让步。他说(《论文集》,第4卷,第46页),“没有这样的自然规律,它生来就使工资不可能上涨到这一点,在这点,它不仅吞尽他(雇主)企图用在营业上的基金,而且还吞尽他除了生活必需品以外所留下的全部私人用费。这种上涨的真正限界是,对他有多大的损害或迫使他歇业的实际考虑,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工资基金限界。”他并没有说明,他所指的是直接结果还是最后结果,指的是短期还是长期,但不论在哪种场合下,这种说法似乎都是站不住脚的。
就长时起来说,限界定得太高,工资不能长期上涨得几乎吞尽像这里所指的那样多的国民收入。就短时起来说,限界又定得不够高:因为当危急之际一次组织得很好的罢工在短时间内可以向雇主强索一种超过支付该时期原料以后的全部产值,从而,使他在当时的毛利成为负数。的确,不论较旧或较新形式的工资理论都和劳动市场上的任何特定斗争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它取决于斗争双方的力量对比。但是,工资理论对劳资关系的一般政策却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它表明那些政策本身含有或不含有它们最终失败的因素;哪些政策可通过适当的组织加以维持;哪些政策最后将使劳资双方都两败俱伤,虽然他们组织得十分完善。
不久凯恩斯在他的《基本原理》中力图用一种他自认为可以避免攻击的叙述形式来恢复工资基金学说。虽然在他的大部分叙述中他避免了从前的陷阱,但是,他之所以能这样做,只是由于他把这个学说的特征都给解释掉了,从而,所剩下的很少名副其实。不过,他说(第203页),“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工资率和劳动的供给成反比例的变化”。就劳动供给的急剧增加的直接结果来说,他的论点是对的。但是,在人口增长的一般过程中,不仅资本的供给有某些增加,而且同时劳动的分工也愈细,效率愈高。他使用“成反比例的变化”一语是错误的。他应当说“在短时间内至少向着相反的方向变化”。他进而得出一个“出于意料的结果”,即劳动供给的增加(如系和固定资本与原料一同使用的那种劳动)会使工资基金“随着领工资的人数的增加而减少”。但这只是在工资总额不受生产总额的影响的条件下才会产生的结果;而实际上生产总额是所有影响工资的那些因素中最强有力的因素。
第三节 续前。
不妨指出,工资基金的极端形式把工资说成是完全由需求决定的,虽然需求被粗浅地表达为取决于资本的数量。但有些经济学的通俗注释者似乎同时主张工资基金学说和工资铁律(认为工资严格受人的培育费的决定)。当然他们可以把这两种理论都加以改造,并造成一个多少和谐的整体,如凯恩斯后来所作的那样。但似乎他们并没有这样做。
工业受资本的限制这一命题,往往被解释得实际上和工资基金理论意义相同。它可以被解释得正确,但一种类似的解释可以使“资本受工业的限制”一语同样正确。而穆勒之使用它主要和这个论点有关,即用保护关税或其他方法使人们不按他们所喜好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一般是不能增加劳动雇佣的总量的。保护关税的影响至为复杂,在这里无法加以讨论;但穆勒显然说得对。就一般而论,用来维持或辅助任何一种保护关税所建立起来的新工业中的劳动的资本,“一定是撤自或停办某种别的工业而来的,在该工业中,它雇用或势必雇用的劳动量,大概等于它在新工业中所雇用的劳动量”。或用比较现代的形式来表述这个论点:这种立法显然既不增加国民收入,也不增加归于劳动的国民收入份额。因为它不增加资本的供给,也不能使劳动的边际效率较之资本的边际效率有所提高。因此,使用资本时须付的利息不会降低;国民收入得不到增加(实际上,几乎一定有所减少);因为劳动和资本在订约分配国民收入时没有一方能得到新的利益,所以,它们都得不到这种立法的好处。
可以把这个学说颠倒过来说,推动保护关税所建立起来的新工业中的资本所需要的劳动,一定是由撤自或停办某种别的工业而来的,在该工业中,它推动或势必推动的资本量也许等于它在新工业中所推动的资本量。这种说法虽然同样正确,但它不易为一般人所接受。因为货物的买主通常被认为给予卖主以特殊的利益,虽然实际上买主和卖主彼此提供的服务在长期内是同等的。同样,雇主通常被认为给予工人以特殊的利益,虽然雇主和雇工彼此提供的服务在长期内是同等的。这两件事的原因和结果,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将大力加以讨论。
某些德国经济学家曾有过这样的论点,他们说,雇主支付工资的资金取自消费者。但这似乎出于一种误解。如果消费者预购个别雇主所生产的东西,则这种说法也许对他适用。但事实上却有相反的常规;
消费者往往过期付款,买现成商品时只给一种对它们的延期支配权。
不能否认,如果生产者不能出售他的货物,则他在短时间内也许不能雇用工人;但这只是意味着生产组织部分发生障碍。如果机器的一个联杆坏了,则它可以停顿,但这并不意味着机器的原动力就是联杆。
雇主在任何时候所支付的工资额也不是由消费者们对他的货物所付的价格来决定的,虽然雇主对消费者们行将支付的价格的期待对它一般都有很大的影响。诚然无疑,在长时期的正常条件下,消费者们所支付的价格和他们行将支付的价格其实是相同的。但是,当我们从一个雇主的特殊付款转向一般雇主们的正常付款(我们此刻所讨论的其实只是这种付款)时,消费者们就不成其为一个独立的阶级了,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当羊毛或印刷机从库房或车间转移到毛纺工业家或印刷家的手中时,从广义上讲,我们说它们进入消费领域,这种国民收入专用于消费者。而这些消费者也是生产者,这就是说,也是劳动、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儿童和他们所供养的其他的人以及向他们征税的政府只消耗他们的部分收入。因此,认为一般雇主们的资金最后取自一般消费者,无疑是正确的。但那只不过是下述事实的另一种说法而已。一切资金都是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它们被作成适于延期使用而不适于直接使用的形式。如果其中有些现在用于其他目的而不用于直接消费,则它们势必由国民收入的流入加以代替(带有增加额或利润)。
穆勒的第一个基本命题和他的第四个基本命题即商品需求不是劳动需求是密切地联系着的。但是,这个命题又没有很好地表达他的意见。的确,购买某特定商品的那些人,一般都不供给辅助和维持生产那些商品的劳动所需要的资本。他们只是把资本和雇佣从别的企业转向那种企业,而这种企业的产品是他们增加需求之所必需。但是,穆勒不以证明这点为满足,他似乎是说,把货币用在雇用劳动上比把货币用在购买商品上对劳动者更加有利。这是一个其中含有点滴真理的意见。因为商品的价格包括工业家和中间人的利润;如果买主充作雇主,则他稍微减少对雇用阶级服务的需求,并且增加劳动需求,正像他不买机制花边而买手织花边所增加的劳动需求那样。但是,这个论点假定,工资是在工作过程中支付的,像一般的作法那样,而商品的价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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