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知识大全》第574章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
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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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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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500元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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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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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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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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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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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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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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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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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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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
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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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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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超过5000元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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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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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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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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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超过50000元的部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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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
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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