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路通--企业办证指南》-企业办证指南-第2章


再保留其名称的专用权,即其他企业可以申请与其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该企业若要保留原名称,须重新申请登记。
申请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
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如:“××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在××县设立水产品分公司,这一分支机构的名称就可以申请为“××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县水产品分公司”。但其行业与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如上例该公司在××县申请设立食品分公司,则可申请“××市××食品有限公司××县分公司”。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上例中该公司在××县设立的水产品分公司,若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可以申请“××县金达水产品有限公司”
或“××县金达水产品有限公司”。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如上例中“××县××水产品有限公司”
再设立一个水产养殖场,就不能申请“××市金达食品有限公司××水产养殖场”。
企业从属名称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使用从属名称,从属名称不在营业执照上标明,不得以其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从属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天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 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 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需要续用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在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资金使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验资证明是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没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资金担保。资金担保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出具的保证
担保人资金真实性的文件。担保的注册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担保人注册资金数额的50%,担保人承担因不真实性的保证而产生的责任。
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
个人简历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5。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须在一年以上。
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可直接向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可免交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工商局登记主管机关接受申请登记单位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登记单位。
确定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的经营范围按以下原则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再核定行业种类、品种、项目,按国家工商局《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中的大类核准(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配额、许可证管理产品)。从事综合性商贸业,可按“国内商业”(不含专营、专卖商品)、“物资供销业”核准。
除专营、专卖商品外,商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再区分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等,统一按“购销”核准。
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市投资导向目录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业、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其中,按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行业、项目应经审批)。鼓励私营企业申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对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生产经营规模大的生产型私营企业,可试办集团公司。
申请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限制发展的特种行业和项目,控制行业和项目,专营专卖项目,须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登记。
2。申办全民、集体、联营、股份制企业的投资者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是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成立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3。有符合规定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本)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30万元,其中科技型企业可降低为10万元;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5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10万元;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金(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本)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本)来源于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投资单位的拨款、投资、社会集资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除投资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以已登记注册的资金(本)开办下属法人企业或参股联营,但可以企业留利或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
4。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商业性公司经营场地在30平方米以上;商场、商行、餐厅的经营场地在50平方米以上;酒楼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酒楼、宾馆、招待所、餐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使用用途。
5。设立驻深军办企业按军办企业审批规定办理。
申请内资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内资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3。企业章程;4。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5。联营企业还要提交联营合同、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份制企业还要提交发起协议、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决议:6。场地使用证明;7。依照规定需中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申请登记开业注册书;2。法定代表人登记表;3。企业章程、合营合同;4。场地使用证明;5。董事会名单、董事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用证明文件、董事和正、副经理身份证明;6。投资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7。名称使用证明;8。政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提交政府授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办股份制有限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时应报送下列文件:1。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3。公司章程;4。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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