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渠道基础学》第23章


第四条 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关系,他负责推销产品,履行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 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二节 销售代理商
第六条 销售代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 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 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三节 寄售商
第九条 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向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 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易于成交。
第四节 经纪商
第十一条 经纪商既无商品所有权,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 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第三章 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 直销商店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 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 所有直销商店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直销商店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 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须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 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要求传达给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 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 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给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日内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逢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第四章 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主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
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经发现,第——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二分之一,来开发经销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主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 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
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 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 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经发现,第——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先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后,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各承担二分之一,来开发经销市场,完成市场开拓后再交由经销商经营。
第五章 批发商和零售商
第三十六条 有关批发商和零售商的管理,另参见本公司《批发商管理制度》和《零售商管理制度》。
七、网络渠道运作管理
1.网络销售的方法
最简单的网上销售方法是在企业网络的产品页面上附有订单,如果浏览者对产品比较满意,则可以直接在页面上下订单,然后付款、供货,完成整个销售过程。这是一种直接在企业网站上购物的形式。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会越来越习惯于网上购物。另一种重要的销售形式也将成为未来网上购物的主流,即正在兴起并蓬勃发展的网上商城(Online Mall或Cybermall)。这种形式越来越为人们所欢迎,影响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网络商城与现实世界中的商城一样,聚集了来自多个厂商的产品,佛消费者选择。
2.网络订货管理
(1)订货系统。
网上企业常常将传统的印刷型订单照搬在网站上作为网上订货单,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在这样的订单中标有产品编号(Iterm),顾客将他所需要商品的编号先写在纸上,然后再输入订单,如果发生输入错误,就可能会发生运错货物等问题。如上做法是由于没有利用网络的某些功能造成的。为了减少顾客订货时的麻烦,提高订货的易操作性,就应该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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