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亚文化》第71章


处理方法。
另一个受行政处分的案例是这们的:
“我认识一个40多岁的人,他工作勤奋,脑子也好使,给领导印象一直很好。一天晚上他值班,和他一起值班的还有一个小青年, 他硬把那小青年拉到他背窝里,让人家X他肛门,人家不干,把他告了。他受到降两级的处分。”
《爱知简报》 上曾刊登过一位记者以信件方式提供的事例:“我曾相识一个青年朋友,他美俊而且开朗、活泼。他教高中的语文和历史。只要他讲课,教科书上刻板的文字就复活成一种激情,一种生动,课堂上就充盈着一种生气,一种魅力。所以,他不只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一个老师,也成为教师中公认的青年才俊。可是,他和一位旧日同窗的同性恋活动不幸败露,被那同窗的太太闹个天摇地动。一夜之间,他就被人当成了另一种人。他被发配到一远郊的一所普通中小学复式校去做行政工作,负责安排师生的吃喝拉撒睡,包括上下课的打铃和烧锅炉——一种没有明确说法的‘劳动改造’而已。我借一次到该地采访之机,抽个空闲去看他。在昏暗闷热的锅炉房,他坐在矮凳上,守着一只高凳凳上是一杯烈酒和吃了半个的咸鸭蛋。那个才华横溢的青年不见了,那个潇洒英俊的青年不见了,头发凌乱,胡子拉茌,全揣上下灰扑扑、 皱巴巴。当我用最有诚意又最没有诚意的套话劝他‘跌倒了再爬起来’,‘要振作’,不要自甘沉沦时,他对我笑了,那笑容给我一种恐惧感,因为我看不出是他自己苦涩的无奈,还是对我傲岸的嘲弄,他就这么笑着说;您就不必费心了。 我嘛,以往所做的一切的一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掩盖我的‘流氓本性’。”(《爱知简报》第9期)这个人所遭受的惩罚虽然无不及监禁、劳教严酷,只不过是调动了工作,但对当事人以及对社会正义的伤害并不稍轻。这是因为它是罚不当罪的,因而是不公正的处罚——他的行为并没有受害者,而且也够不上像卖淫、吸毒那类没有受害者的犯罪;而即使最轻微的处罚,如果是他不应得的,必定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因此,同对一桩罪行量刑过重相比,对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更大的不公正,是更大的错误,因而会对一个健康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年同性恋者的经历最能说明中国同性恋者所感受到的来自行政机构方面的禁锢和压力, 他说:“我真正的生活是从60岁才开始的。以前在职的时候不敢做这些事,直到退休后才有了一些自由。我此生最大的乐趣是我在60岁以后才体会到的性快感。 ”他在这样的高龄,精神仍十分矍烁,开朗安详,甚至给人一种神采奕奕的感觉。他讲到自己的养生之道,一是经常锻炼,包括游泳;再就是保持一定数量的性生活, “取得性的和谐”,据他说,到目前为止,他“每10至15天不X(指射精)一次,就睡不好吃不香”。他的经历发人深省,令人感到其中的辛酸和执著,以及生命的隐忍与渴求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同时也使人意识到同性恋者对于行政处罚的恐惧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这种压制是多么摧残人性,多么没有道理。
一位调查对象对自己行为一但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由卝纹卝人卝书卝屋卝整卝理
“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 ”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他问题(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用西方的标准看,这种作法虽不涉及法律,但涉及了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利、擢升机会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个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的恋爱。她们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的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
“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县公安局报批的处罚)。(曹雷等,1993年)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 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目前同性恋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同性恋者当中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现状的保守观点;另一种是否定现状的激进观点。
持肯定现状的人们认为:
“中国不会有专门针对同性恋的打击行动,一般抓捕活动都是和治安问题连在一起的。我认为中国同性恋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传统婚姻的压力和传媒咨询的缺乏。没立法的好处是,这位首长说应当宽一点,就松一点;另一位说要严一点, 就紧一点。”
还有将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与西方作比较,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的宽松:
“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朋友住一块儿不行,异性住一块儿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各。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我觉得中国人对同性恋比较宽松,只要不买不卖(指嫖男妓作男妓——作者注),不偷不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人们中,一位同性恋者的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他就是那位提出“三不主义”的“老年同性恋者”,他的“不婚,不怨、不露”的第二“不”提出:
“不埋怨自己的处境。比起欧洲中世纪或德国法西斯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目前中国同性恋者的处境虽不尽如意,但已有天壤之别。随着性学的普及、文化的提高,同性恋者一定会如同少数民族或有色人种那样,受到公正的对待。同性恋者不必再埋怨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环境,完全可以自主地顺时度势,善自为之,保持良好的心境,过上幸福的生活,安度一生。”“只要看到当今欧洲仍有新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美国仍有三K党残余分子迫害黑人,仍有人对同性恋者咬牙切齿,到处都有容不得异类的小人,同性恋者就不应幻想短期内会有充分宽松的容忍同性恋的社会氛围。同性恋者们本无意于招惹什么反对什么显露什么,只企盼社会容许他们能按自己的性定向顺顺当当地生活下去。”
持这种态度的人一般在同性恋权利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低调, 例如这一位:“一旦男同胞们染有同性恋的行为,改正和治疗都是不可能的,也许会因为环境的改变,在短时间内有所收敛,但决不是改正。在我所接触的朋友中,随着年岁的增长,对自己的行为有些时候就能好多了,但彻底的杜绝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已过不惑之年,对于年岁大些的朋友及年轻的朋友都能谈得来,各层次的朋友们也都敬重我的为人,对他们的思想动态我是十分清楚的。我想为我们的行为辩解是非曲直,我们知道,就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传统道德观,对同性恋是不会给予认同的,而且我们自己也不想象西方国家那样给同性恋者以社会上的认同及地位的合法性,只求能在社会文化中人们能宽容一些(稍宽容一些)就已经是很感谢了。”
一位年轻的同性恋者说:
“我不希望曝光。我听说过有人搞同性恋聚会,不是让人们理解同性恋,倒像是在推广同性恋。这么做就过头了?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