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之谜》第20章


历史真是没有给蒋介石“再说”的机会。《开罗宣言》规定,琉球群岛本不是日本历史之固有领土,乃依武力及贪欲攫取之土地,理应将日本驱逐出境,还其本来之面目。1947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21号决议,决定剥夺日本依据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二条受委任统治之太平洋各岛屿,改为战略防区,并将置于联合国宪章所制定的托管制度之下,并指定美国为托管领土之管理当局。4月,联合国通过《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琉球群岛列为托管地,划归美国管理。这里要说明的是,琉球群岛划归美国管理,是置于联合国的托管制度之下的。这是1947年,这时候中国正在进行解放战争;4月还发生了一件事,就是南京大屠杀的首犯谷寿夫在南京雨花台被执行枪决。从1947年6月开始,国民党开始江河日下,中国人民解放军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国民党政权则退台湾。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同年11月中国抗美援朝,入朝作战。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从冷战需要考虑,决定扶植日本以牵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
第32节 美国“归还”日本冲绳
1951年9月,美国一边侵略朝鲜,一边召集48个同盟国与日本签订《对日旧金山合约》,其中第二章“领土”中第三条规定了琉球群岛的地位: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婿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硫磺群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以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之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及领土之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利。
1969年,美国又与日本单独签订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私相授受琉球群岛,此事立即遭到海峡两岸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为了缓和事态,美国政府在1971年10月发表声明:
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
无论你怎样说,中国是非常气愤、坚决反对的,但有高兴的,谁呢?日本最高兴,可算又来机会了,我得吸取以前的教训,仅仅依靠暴力不能征服别人。日本为消除中华文化的影响,强制推行“国民义务教育”、穿日本服装、吃日本食品。每一个孩子必须进入只能讲日语、学日本文化的学校,接受至少十年的“免费教育”。而为消灭汉语方言,从小学起便在每个班级都制作三张“方言卡”,谁讲方言谁就会领到卡,持卡者直到发现其他讲方言的人,才能传给下一个,直到这位持卡人发现另一个。而每到放学以后,持卡的这三个学生则必须留下来打扫教室。因此,许多拿到卡的小学生,不惜和同学打架,逼同学用方言脱口说出“好痛”或“混蛋”,以转移卡片,逃避扫除。即使采取这样的方法使琉球“日本化”,但到现在依然没有使琉球人忘记历史,忘记祖先。许多冲绳人至今也不承认他们是日本人。至今琉球人最爱引以为证据的是:日本人总是在客厅摆一把武士刀作为装饰,而琉球人则是摆类似中国琵琶的三弦琴,以此来对比日本的凶残好武,琉球人的爱好和平。因为琉球人的汉化很深,虽然经过日本七十年的“皇民化改造”,但千年积累下来的中华文化根深蒂固,基本未变。日本空欢喜一场,它想,哎呀,琉球可算又归我了,我得完完全全让它归我,企图彻底扼杀琉球原有的文化,它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另外,琉球真的是又重新归日本了吗?条约签了很多,琉球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呢?
第33节 琉球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
1。宗主权
我们追本溯源说一说琉球的法律地位。前面讲了,在明朝朱元璋时期,中国与琉球就确立了宗藩关系,中国成为琉球的宗主国,享有宗主权。那么,什么是宗主关系?什么是宗主权?我们再明确一下。宗主关系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存在的一种特殊关系。所谓宗主权,是指宗主国对藩属国享有一定统治权,宗主国一般对藩属国的内政事务不予干涉,但外交、军事等重要事务由宗主国主导,藩属国不享有完全主权,其元首上台或国王即位,须经宗主国任命、批准或册封,其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条约及法律地位的变更和外交关系的变化须经宗主国批准或认可。对于中国来说,从西汉开始就有藩属国,以“华夷秩序”为核心的宗藩关系历代延续,直至清末。其中,明清时期,朝鲜、越南、缅甸、琉球等国家都是与中国保持数百年朝贡关系的藩属国,中国享有绝对的宗主权。1855—1859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故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西方著名的法学家惠顿在其所著的《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中也有关于“藩属制度”的论述:“进贡之国并藩国,公法就其所存在主权多寡而定其自主之分。即如欧罗巴滨海诸国,前进贡于巴巴里时,于其自立、自主之权,并无所碍。七百年来,那不勒斯王尚有屏藩罗马教皇之名,至四十年前始绝其进贡。然不因其屏藩罗马,遂谓非自立、自主之国。”从惠顿的这番论述可知:即使藩属国向宗主国进贡,甚至藩属国首领统治的合法性要得到宗主国国王或教皇的认可,这都不影响藩属国自立自主之权,藩属国对外是以独立主权国家的身份出现的。惠顿的这一理论与当时亚洲的“藩属制度”是一致的,在“藩属制度”中宗主国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藩属国的主权限制也仅仅在对外的军事行动方面。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9世纪的琉球,无论从西方的国际法角度还是从东方的“宗藩制度”来看,它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至清末,由于西方列强入侵,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1885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然自1879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国至二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一届中国政府承认,彼时之清政府也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故日本吞并和占领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之瑕疵,琉球主权仍应视为“悬案”。1880年,清政府没有批准日本的《分岛改约》,从未承认日本吞并琉球。同时,1943年《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都规定,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6年2月2日麦克阿瑟总司令部发表声明: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仅限于本州岛等四个主要岛屿以及附近的一千个小岛,并以北纬30度为限。琉球群岛的范围在北纬30度以南,显然在日本权力范围之外。这就已经说明琉球不属于日本。至于1951年朝鲜战争期间,美国召集48个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对日旧金山合约》,根据国际法规定是无效的,中国政府是不承认的。为什么?这是在中国没有与会的情况下签订的。国际法规定:合约中任何涉及当事国利益的处置决定都是无效的、非法的。
2。托管制度
后来,美国又与日本单独签订《归还冲绳协定》那就更是无效的了。第一,中国没有参加;第二,琉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是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美国对琉球群岛的处置违反了《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即琉球群岛的最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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