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要义》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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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业农、业工、业商的人,虽无明设之考试制度,却亦有“行行出状元”之说。谁有本领,都可表现,白手起家,不算新鲜之事。盖土地人人可买,生产要素,非常简单。既鲜特权,又无专利。遗产均分,土地资财转瞬由聚而散。大家彼此都无可凭恃,而赌命运于身手。大抵勤俭谨慎以得之,奢逸放纵以失之。信实稳重,积久而通;巧取豪夺,财不旋踵。得失成败,皆有坦平大道,人人所共见,人人所共信,简直是天才的试验场,品行的甄别地。偶有数穷,归之渺冥,无可怨人。——同样地没有对象引人必要对外用力。
勤俭二字是中国人最普遍的信条。以此可以创业,以此可以守成。自古相传,以为宝训,人人诵说,不厌烦数。然在阶级社会,这二字便无多大意义。封建下之农奴,大资本下之劳工,勤为谁勤?俭为谁俭?勤俭了,又便是怎样?于是这二字自然就少见称道。中 国却家家讲勤俭。勤俭是什么呢?勤是对自己策励,俭是对自己节制,其中没有一分不 是向里用力。
总结说:由于社会构造的这一面——职业分途一面——为事实背景,于是自然就有:“ 勤俭持家”、“刻苦自励”、“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人贵自立”、“有志者事竟成”、“天下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这一类传统教训。
乃至中国皇帝在这里亦不例外。——他一样地要向里用力才行。第八章曾指出中国皇帝一个人高高在上,以临于天下万众,实在是危险之极。得人心则昌,失人心则亡。所以他的命运(地位安或危。运祚久或促,国势隆或替),亦要他自己兢兢业业好生维持。他亦与士农工商之四民一样地有其得失成败之大道。其道仍归于向里用力,约束自己不要昏心暴气,任意胡为。因此,在中国政治机构里,就有“讲官”“谏官”一类特殊设置,以给他加强其警觉与反省。讲官常以经史上历代兴亡之鉴,告诉他而警戒他;谏官常从眼前事实上提醒他而谏阻他。总之,无非帮助他向里用力。同时可以说,那政治上传统之消极无为主义(尤戒穷兵黩武、大兴土木),正亦是不许他向外用力,而要他节制收敛。我们可以假借一句古书来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凡此殆 莫非这特殊社会构造之所决定,参看第九章当可明白。
庄泽宣先生《民族性与教育》一书,列有“中国民族理想及民族性表”,其中举出中国人生“富于内向性”一点,当然与此所说足相印证。却亦要于此乃得明白其来由,而不视为一种怪癖。
三 中国文明一大异彩
辜鸿铭先生尝讥西洋,不是教会僧侣借上帝威权吓人(中古),便是国家军警以法律管制人(近代),离斯二者,虽兄弟比邻不能安处。(1)(辜先生原著以英文德文写成,刊于欧战之后,以示西人。此据《东西文化及其哲学》附录辗转引来。)米勒利尔著《社会进 化史》,亦说:“中国国家就靠千千万万知足安分的人民维持,而欧洲国家没有不是靠武力维持的。”(2)(德国 F。 Müller Lyer 著《社会进化史》,陶译本第62页。)往古印度文明最使人惊异者,是其宗教出世法之特盛(其成就亦正在此),近代讫今西洋文明最使人惊异者,是其征服自然利用自然一切科学技术之发达(其成就亦正在此);旧日中国文明最使人惊异者,即是其社会秩序恒自尔维持,若无假乎强制之力。明眼人当早看出:人类社会正是借着矛盾而得进步。虽矛盾,却不能无秩序;无秩序则社会生活不能进行。秩序而要在矛盾上建立,则强制之力夫岂可少?人类理性方待渐次开发,社会秩 序纯全基于理性而立,只可期诸较远之未来,岂所论于过去?知此,则旧日中国居然仿 佛见之者,不能不说是奇迹了。然而审于上面所说其社会构造之特殊者,又不难理会其故。
大概人类社会秩序,最初形成于宗教。其后,乃有礼俗、道德、法律等,陆续从宗教中孕育分化而出。于此四者之间,若者早,若者迟,若者分,若者合,若者轻,若者重,各方文化表现不同。离开宗教而有道德,在中古西洋殆难想象;离开法律而有秩序,在近代国家弥觉希罕。然而在旧日中国却正是以道德代宗教,以礼俗代法律,恰与所见于西洋者相反。道德存于个人,礼俗起自社会;像他们中古之教会,近代之国家,皆以一绝大权威临于个人临于社会者,实非中国之所有。
先就后一层来说。外国人上法庭如同家常便饭,不以好讼为嫌。中国人则极不愿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亲戚朋友一经涉讼,伤了感情,从此便不好见面。在欧美律师为上等职业,在中国则讼师乃为众人所深贱而痛恶。往时一个人若打过官司,便被人指目说“ 这是打过官司的人”,意若云“这人不好招惹”,或“这人品行可疑”。谚语有“饿死不作贼,屈死不告状”,其嫌恶拒绝之情,不独外国人难了解,抑亦非今日中国人所了解。为什么如此不同?这就为他们生活于团体之中,一切靠团体,而我们则非。凡团体 必有其法。试回溯中古来看,处处团体莫不各有其法及法庭:国王有法庭,教会还有其法庭,乡村有法庭,都市更有其法庭,乃至各行会亦且自有法庭。在一团体内,人们彼此间有了问题,当然上法庭解决,岂有他途?是法律皆有强制性。不过到了近代,这强 制却集中统一于唯一之强大团体(国家)罢了。我们的历史发展,有异乎此(如前各章所 论证)。伦理社会原非团体,那种基于情义的组织关系,只可演为礼俗而不能成法律, 第六章已详。二千余年来,虽迫于事实,要它成一个国家,却总难使此伦理社会扭转到阶级武力的地域统治——总不像国家。除近年来受西洋潮流影响引起变化,今后如何归结,非此所论。就过去看,它自己早不能再有“团体权力”、“个人权益”一类观念发生(这等于另起炉灶)。而只能本礼俗以设制,融国家于社会。其组织结构根本寄托在礼俗上,而不著见于法律。法律这样东西,它几乎可说没有。其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为礼俗之补充辅助,不得已而用之。传统思想,贵德而贱刑。强制力在中国,是不被尊重的。它只是迫于事实不能不有之,乃至不能不用之,然论其本旨,则是备而不用的。事实上亦很少用。此可分两面言之。
第一,民间纠纷(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民间自了。或由亲友说合,或取当众评理公断方式,于各地市镇茶肆中随时行之,谓之“吃讲茶”。其所评论者,总不外情理二字,实则就是以当地礼俗习惯为准据。亦有相争之两造,一同到当地素孚众望的某长者(或是 他们的族长)面前,请求指教者。通常是两造都得到一顿教训(伦理上原各有应尽之义) ,而要他们彼此赔礼,恢复和好(此原为伦理目的)。大约经他一番调处,事情亦即解决。此外奸情盗案,宗族乡党自为处分,固非国法所许可,却是偏僻地方一般皆如此。此原不足为礼俗之效,却见出法律之力达不到民间,人民自生自灭,无所需于国家。为什么纠纷不维自己了结?为什么人民可以自生自灭不需要国家?凡审于中国社会构造之特殊者,当必先察觉其分散之势,此即其根本点所在。分散倾向之始萌,在宗教缺乏,理性早见。及至此“各自向里用力”一层,乃更为最后有力之决定。在前曾讲过:“集团与斗争相联,散漫与和平相联。”(回看第三章)不是说个人与个人之间就没有矛盾,而是化整为零,其为矛盾也小,且易于化除,非必有持续性。集团与集团之间,一有矛盾,即非同小可,且有持续性,而不易化除。复因持续,浸益扩大。此为一层。个人间有矛盾冲突,局外之第三者既多,斯环绕而调解之力自大。集团间有矛盾冲突,其局外调解力便远不能相比。至集团愈大,则局外力量愈小,以浸至于无。此为二层。集合的群众心理具有很大机械性,盲目、冲动、不易反省,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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