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第95章


observation)。正如科林斯所说,对米德来说,“自我不是悬空存在的静态的统一体,而是动态的、历史的过程,包含了主—客体的关系并且是在与其它自我的互动中产生的。我们对在持续不断的社会过程中的我们自己认识得越清楚,我们的‘类意识’就增加得越多。”

(2)人类互动的实质:符号的互动
米德的基本思想是个人、自我、社会均产生于持续不断的对话与交往,而人类交往则是通过“有意义的”动作,即有别于非人类行为的自觉的行动实现的。米德对交往的分析是从“手势”(或动作,gesture)这一概念开始的。动物以“动作”
进行对话,如一只狗龇牙咆哮,另一只狗则掉头逃跑。
①参阅《现代资产阶级理论社会学批判》中译本,第79页。
②引自亚伯拉罕:《现代社会学理论引论》(牛津,1982年)
,第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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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不是有意义的举动,狗之间的“动作”是对刺激的本能反应与调整,它们互相之间并无理解。只有当“动作”或“手势”伴随有一种引起确定反应的意向,并且该“动作”不但能引起对方的某种反应,而且也引起自己相同的反应时,“有意义的”对话才出现。动作被赋予了意义,手势就变成为符号(symbol)
,符号的互动正是人类社会行为的本质特点,透过符号的交流,我们双方都能为对方易地设想,这与动物的“动作”对话大不相同。动物不能够由此互相认同,造成这种区别的是有意义的符号。
有意义符号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至少涉及以下诸方面的问题:第一,语言使社会行动的参与者理解意义,并使意义得以交流。语言是社会粘合剂,它使人类组成拥有共同意义的共同体成为可能,这种共同体不可能产生于动物世界中;第二,抽象思想的出现,它使人能够进入一个纯用符号操作的世界,能在想象中排演各种角色和情境;第三,主体成为他自己的一个客体,对他自己的刺激作出反应,与他自己对话,把他自己当作行动的目标,解释和反思他自己的行为等;第四,互动的社会制度的形成,没有这种相对稳定的结构,有意义的对话是不可能的。以上诸点涉及两类不同取向的交往与对话,一类是“外在的对话”
,我们一同创造我们共同的世界的互动过程;另一类是“内在的对话”
,自我的两个不同面相之间的对话产生了“自我”。
(3)自我与社会
米德的“社会行为主义”与华生的行为主义的根本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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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后者的行为理论中缺少一个“自我”的概念。然而,米德“自我”理论最具创见处在于他强调自我如何借助于符号的互动产生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实为自我不断涉入与宾我(me)
、他人(the
others)
以及普遍化的他人(the
generalBized
other)的对话的过程。
自我起源于社会,因为自我是由对话形成的。一切思考均为“内心的对话”
,为了懂得怎样与自己对话,人必须首先与他人对话。个人是在社会经验中发现对话者的,在其经验中首先被给予的正是那些他人,在这个意义上,只有通过他人,个人才知道他自己的经验。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根本上是由其社会环境决定的。
第一,社会并非一完全客观的存在,因此,它并非从外部单向地决定个人的东西;第二,在社会和个人的互动过程中,社会既非一套现成的标准和模式而强使个人接纳,个人也非一切外部刺激的被动的接受者。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主体可以把一切变成符号,从而在自己的想象中加以选择、组合、排演。自我通过扮演他人的角色,把自我放在了一个想象的他人的审视之下。他想象着他人对其行为的看法及其反应。他不停地将自己置于一群想象的观众面前,他就象一位演员,对着镜子琢磨他的表情,想象着观众对其表演的反应。
这种对“他人”角色的扮演的进一步发展,便是把整个社会群体当作“他者”
:其他人的态度被一般化概念化了,对主体表现为整个的民族、社会、国家、道德或上帝。
“扮演他人”若可称为玩耍阶段,那么“普遍化的他人”就是游戏阶段;在前者,个人扮演某些特定的角色,模仿他们的行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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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个人的行为则要符合某些一般规则,使自己的行为适应整体的行为。米德举例说,在棒球游戏中,每个参加游戏的人同时扮演着棒球队所有其他人的角色,这会影响个人的行为,至少,其他人的态度会影响个人的特定反应。
“普遍化他人”的概念与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及库利的“镜中之我”颇多接近。对此,米德不否认这两位思想家对他的启发。但他仍认为他的“普遍化他人”的思想比借来的思想丰富得多。斯密的“公正的旁观者”是一个为了社会地位居住在一户利己的人家中的利己的客人。而他的“普遍化他人”
则不是客人,他就是户主自己。
①米德的这一说明亦使我们了解到,将他的“普遍化他人”与“扮演角色”等概念与涂尔干的“集体表象”和学习社会规则等概念视若相同是勉强的。在米德看来,通过扮演他人所形成的自我概念只适用于自我的“集体”部分,米德称这一自我为“宾我”
(me)。但还有自我的“个体”部分,即“主我”
(I)
,对自我的发展的描述须同等地包括“主我”与“宾我”两个方面。
“宾我”
是一个合乎常规习惯的个人。
……个人必须具有那些人人都有的习惯与反应;要不然,个人就不能是共同体的成员了……“主我”是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宾我”
则是个人所想象的一套组织化的他人的态度。
他人的态度构成了组织化的“宾我”
,进而个人作为“主我”对“宾我”作出反应。

①参阅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第389页。
②米德:《心、自我与社会》,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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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人作为“宾我”时,他将按照他人对他的态度来左右自己,或对自己作出反应。他的自我评价是他所设想的他人对他的评价的结果。
“宾我”
是按照有意义的他人和整个共同体的观点来设想和认识自我,它反映了法律、道德及共同体的组织规范和期望。当一个人作为“主我”时,他会意识到自己是一个主体,它代表了人的冲动的倾向和自发的行为,它是不可计算的、创造的和不可预测的。正因为有了独一无二的“主我”
,“宾我”才能成为一个客体。可以说,人格(自我)乃是一个“主我”与“宾我”不断互动的过程,这类似于有机体与环境的不断的互动。
米德的自我理论标志着社会学的行动理论的一个重要进步:行动和自我是同社会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结构,但又是创造的和反思的。个人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主体,将社会规范内在化而参与社会生活,但也能够怀疑这些规范,从而使共同体免于停滞,而如果人格的塑造仅仅是对习俗的同化,那么停滞便在所难免。
但米德的自我理论仍反映了某种保守的倾向,他没有意识到文化(“普遍化的他人”)对个人的压制性,以及自我的创造性和与自由意志的一面同现代产业社会集体的、服从的性质之间的潜在冲突。
米德的社会理论是与他的自我理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因为人格(自我)是任何特定的社会的基础:没有人主体的有意识的行动的相互联系,就没有社会的实在;在自我与他人的互动过程之外,也不存在社会秩序。
“自我”的发展不仅不会削弱相反会增强个人与共同体的联系,这是因为对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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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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