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第12章


宪法和新政府都直接由人民授权,而且必须用“合众国人民”这样一个集体的名义。也就是说,未来的新宪法和新政府,只有当其授权人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合众国人民时,才能高于各邦人民授权的邦宪法和邦政府。
这就必然要遭到极力维护各邦主权的那些“邦权主义者”的抵制。如果说,6月5日谢尔曼的话说得还算比较委婉(没有必要),那么,6月20日兰欣发言时就不很客气。兰欣先生的发言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个无法更改的事实。每个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里,和自己的邦息息相关的。因此他认为,议员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议会选举也好,由各邦人民选举也好,他们代表的东西不会有什么两样,这就是“一个由人民结合而成的拥有主权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为数众多的人”。也就是说,不要指望参加制宪会议的“人民代表”只代表民权。不代表邦权。他们同样是会维护邦权的。至于指望各邦“自愿放弃主权”,兰欣认为想都不要想!他不无讥讽地说(我相信他说这话时嘴角一定挂着冷笑):“连指望1个邦放弃主权都不可能,何况13个!”。
马里兰的路德。马丁也态度强硬,旗帜鲜明。他说他宁可牺牲全国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马丁说,当年脱离英国时,美利坚人民原本是可以统一为一个国家的。但他们宁愿把自己建立为13个分开的主权,也不想融合为一个主权。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生命、权利和安全,都寄托给这些分开的主权了。他们理所当然地要依靠这些主权。这意思也很清楚:你们不是讲民权吗?我告诉你们——邦权即民权!
6月20日的辩论除梅森说了句“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外,并未交锋。交锋主要是在7月23日。在讨论宪法批准方式时,康涅狄格的艾尔斯沃斯提议将新宪法交给邦议会批准。新泽西的佩特森附议,梅森和伦道夫反对。梅森说,把新宪法交给人民这个权威,是所有主张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各邦议会无权批准这部宪法。因为议会是宪法的产物,岂有反过来批准宪法之理?如果今天的议会有权批准,那么明天的议会就有权否定。这样一来,岂非置全国政府于脆弱动摇之境地,而不得不听命于各邦之立法?何况不少邦的宪法本身就没有通过人民批准,这些邦的政府也没有得到明确的、无可置疑的授权。他们的宪法和政府,是建立在假设的授权基础之上的。这意思等于说,邦宪法和邦政府的合法性本来就有问题,如果再由邦议会批准新宪法,岂非双重的“不合法”?
接着,伦道夫又补充说,难怪在某些邦里,习惯法要高于《邦联条例》了。因为邦联条例只得到各邦议会批准,没有得到人民这个最高权威批准!因此,“只有直接诉诸人民,才能解决问题”。
这一回轮到反对派理屈辞穷了。他们也做了反驳,但显然没有什么说服力。格里(马萨诸塞)的观点是:如果诉诸人民,结果就会一团混乱,因为人民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达成一致。艾尔斯沃斯则说,过去,邦联议会向谁申请权力呢?是向各邦议会,不是向人民。何况邦联条例也有规定,只要各邦议会授权,就可以修改条款,我们何必另搞一套呢?
艾尔斯沃斯的这个说法被古文诺。莫里斯称之为“一个没有前提的推理”。因为今天的这个制宪会议,当年的邦联根本就没有料到。而且,古文诺。莫里斯和戈汉姆(马萨诸塞)都指出了极为关键的一点:按照邦联条例,任何一丁点修改都必须13个邦的一致同意。此言一出,众人缄口。因为谁都知道,罗德岛至今不肯派代表参加。如果按邦联条例来设计宪法批准程序,等于不批准。于是,7月23日,大会以9邦赞成,1邦(特拉华)反对的票数通过了麦迪逊他们主张的宪法批准方案。
批准的问题解决了,授权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在8月6日的“详情委员会报告”(宪法初稿)中,授权制宪的已不再是13个邦,而是“我们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的人民”,即13个邦的人民。在这个表述中,既有人民,也有邦。民权与邦权之争,表面上看算是打了个平手。
但最后的胜利却属于民权主义者。这个工作是在会议接近尾声时完成的。9月8日,会议经过书面投票,选出了一个5人委员会,负责校订已经通过的条款,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所有又叫“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当选的5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现在看来,这个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并不仅仅只是“形成文字风格和排列顺序”这样一种技术性处理。他们还在非常关键的地方做了手脚。我们知道,在9月10日“第三阶段辩论小结”(即提交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的辩论结果)中,授权的也还是13个邦的人民。但到9月12日即2天以后,在文字排列于风格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宪法成稿)中,13个邦的名字不见了,授权的变成了“我们合众国人民”。当然,不改是不行的。因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并没有派代表参加会议,岂能盗用其名义?只写12个邦的名字更不行。罗德岛本来就存有戒心。你把他的名字拿掉,他就更不肯或者更有理由不加入联邦(事实上罗德岛也是最有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邦)。所以,将“13个邦的人民”改成“我们合众国人民”,也可以视为一种具有政治智慧的“技术性处理”。
但这样一来,就不仅是移花接木,而且是偷天换日了。因为授权的如果是“13个邦的人民”,即美利坚合众国仍可视为邦联。现在,授权的是“合众国人民”了,这就意味着国家的体制,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当然不会不引起争议,只不过争论发生在他们“做手脚”之前。事实上,在权力基础和国家体制这两个问题上,双方的争论都十分激烈。争论的焦点不但在于权力的基础究竟是邦权还是民权,也在国家的体制应该是共和国联盟还是单一共和国。或者说,是邦联、联邦,还是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
三 合众国何处去
前面说过,所谓合众国,可以是邦联,也可以是联邦。邦联和联邦是不同的。邦联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邦联成员国保留主权,但在军事、外交等方面采取一致行动。联邦则是由若干个具有国家性质的行政区域(邦或州)联合而成的统一国家。他的特点是,全国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各行政区域也有自己的宪法和政府。前一条,把邦联和联邦区别开来。后一条,把联邦和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g)区别开来。也就是说,单一制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没有区域宪法和依据区域宪法设立的政府。邦联则没有统一宪法和最高政府,唯独联邦都有。另外,邦联的成员(国家)拥有完全独立的主权,民族国家各行政区域(省市县)完全没有主权,而联邦制度中的邦或者州则既有主权,又部分交出主权。可以说,拥有“半主权”。
这样看来,1787年以前的美利坚合众国,就有点不三不四,非驴非马。她固然不是联邦,更不是单一制民族国家,却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邦联。因为她的成员并不是真正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而是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这些邦是“联合独立”(即联合建国),连自己也说不清到底算不算主权国家。所以,这个联合体不变不行。当然,变,也有两种变法。一是13个邦完全独立,各自建国,建国之后,愿意联合就组成邦联;不愿意联合就各自散伙。或者愿意联合的就联合,不愿意联合的就不联合,也可以三三两两地联合成好几个邦联(南北战争时男方各州就搞了这样一个邦联)。另一种变法,则是13个邦完全放弃主权,组成一个统一共和国,即变成“一个主权,一部宪法,一个政府”的单一制民族国家(nation)。麦迪逊、伦道夫、汉密尔顿他们最早的想法,就是后一种。
所以,费城会议一开始,他们就把“全国最高政府”的口号提出来了。从理论上讲,这当然没有什么问题。谁都知道,邦联的情况不佳,就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政府。所以这一提案在会议一开始便以6邦赞成(马萨诸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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