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第29章


这其实是支持弗吉尼亚方案基本构想的,却比麦迪逊他们还要激进,所以梅森和伦道夫都批评佩特森“滥用武力”。但佩特森他们提出使用武力,是为了解决邦联体制软弱无能的问题;而他们之所以坚持邦联体制,则是为了保住邦权,尤其是保住各邦的平等表决权。所以,他们虽然提出了“最高法律”的概念,但仍视这些最高法律为邦联的法。他们的意思很清楚:只要确立“邦联条例、邦联立法和邦联条约是邦联最高法律”,又有强硬手段来制裁那些“违法乱纪”的家伙,不必改变邦联体制也能达到建国的目的。
实际上,这是一种具有激进宪政意义的思想,即认为只要有一部或若干“最高法律”和一支“执法部队”,就可以建立一个国家,未必一定要有“坚强之全国政府”。所以,他们提出议会实行一院制,席位实行平等制,行政官实行多人制。议会实行一院制,是为了便于立法(人少好办事);席位实行平等制,是为了保住各邦(邦联体制不改);行政官实行多人制,则是为了权力制衡(防止独断专行)。可惜,历史是不能假设的。我们已无法想象,如果制宪会议接受了佩特森他们的方案,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什么样子,我们只知道,这个只要宪法和军队,不要或基本上不要政府的方案没有被通过。
事实上佩特森的方案恐怕也行不通。对此伦道夫和梅森有很好的说明。6月16日,伦道夫说,统一国家不能动用武力,只能通过立法,而邦联议会无法胜任。过去立法和行政的权力混杂在邦联议会一个机构里,居然平安无事,其实多亏了这个机构的无能。梅森也在6月20日说,美利坚人民对自己的利益是如此小心警惕,对自己的公民权利是如此留心提防,他们绝不会把自己的利益和权利都拱手相让,决不会把剑和钱袋都交给一个单一的机构,而这个机构又不是他们直接选出来的。
不过,随着“全国政府”被改称为“联邦政府”,制宪会议也同意参议院实行平等表决制,小邦担心的问题已不复存在。这是,他们提出的“最高法原则”,就凸显出它的法制意义和宪政意义,或者说就只剩下法制意义和宪政意义了。如果吸纳这一议案,弗吉尼亚方案希望的全国政府的权威性和崇高性,也就有了法律依据,而且将被法制化。可见这两个方案其实是互补的,两派之间的妥协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会议达成“伟大妥协”的第二天,即7月17日,路德。马丁提出动议,要求把“最高法原则”写进新宪法。这一动议被一致通过,并被写进了后来的详情委员会的报告中。
详情委员会的报告其实就是宪法初稿。《新泽西方案》的这一原则成为宪法初稿的第八条,只不过将“邦联”改称“联邦”,将“邦联条例”改称“联邦宪法”,并删去了使用武力的部分。8月23日,制宪会议一致通过经拉特里奇提议修改过的这一条款(8月25日经麦迪逊提议又修改一次)。它后来成为联邦宪法第六条的主要内容。这一条款规定: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或者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议员,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我们知道,1787年费城会议制定的《联邦宪法》堪称惜墨如金,一共只有7条。其中第一条讲立法,第二条讲行政,第三条讲司法,第四条规定各州与联邦的关系,第五条规定修宪的程序,第七条规定宪法的生效,几乎没有一句废话。“最高法原则”实际上独占了第六条(另一部分谈债务问题),可见其重要。
当然重要了。因为正是这一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宪政的精神。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而且,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也就是说,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应该说,这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根本的共识,也是会议最重要的成果。
宪法既然是第一位的,当然马虎不得,必须字斟句酌,斤斤计较。这是会议代表在许多问题上都达成妥协,而且宪法初稿也出台以后,会议又开了一个多月的原因。其间,8月15日和8月18日,拉特里奇两次抱怨会议越开越长越乏味,结果还是马拉松。因为不但老问题悬而未决,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副总统,就是个新问题;修正案,也是个新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在会议第三阶段最后3天提出和讨论的。但好歹,9月10日,代表们在讨论了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以后,决定把剩下的工作都交给前天(9月8日)选举的“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这是制宪会议任命的最后一个委员会,当选的5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文诺。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金(马萨诸塞)。其中,35岁的古文诺。莫里斯文笔最好,定稿的任务主要由他完成。
3天以后,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交了委员会报告。从5月25日会议开始,到9月12日宪法成稿,制宪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四个月。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吐鲁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不少代表都有一种丰收在望的感觉,谁也没有想到竟会祸起萧墙。
二、拒绝签字
9月12日至9月15日,制宪代表对宪法成稿进行了最后的讨论。这是制宪会议的第四个阶段,许多代表已经显得不太耐烦,然后3个重要的任务:伦道夫、梅森和格里,却在15日提出了先不要通过这个方案,再开一次制宪会议的动议。这当然不会被同意。查尔斯。平克尼说,在会议即将结束的重要时刻,如此受人尊敬的先生们提出这种宣言,使人感到此刻特别庄严神圣。他说,制宪是严肃的事情,不应该重复。他和其他人一样,对宪法草案也有意见。但考虑到思想混乱和只能用剑来收拾残局的危险,他愿意支持这个方案。
其实,早在8月31日和9月10日,即宪法成稿提交会议之前,伦道夫就两次提出了这个动议。他主张,将目前这个方案不加限制地交给各邦制宪会议,让他们自由地提出修正意见,提交第二次总体制宪会议,授以全权,最后决定宪法。但大家都不同意。许多人都不愿意自己三四个月的劳动前功尽弃。到15日,他们当然更不同意了。于是表决:
是否同意伦道夫先生的主张?所有各邦都说否。
是否同意经过修改后的宪法?所有各邦都说是。
于是命令将宪法文本誊清。
于是伦道夫、梅森、格里宣布拒绝签字。
伦道夫、梅森格里3位代表拒绝签字,对会议是不小的震撼,也是不小的遗憾。我们知道,这次费城会议的代表名额是74名,实到只有55名,到最后完稿签字时,则只剩下42名,退席代表达13人:6月4日,弗吉尼亚代表韦思因故退席,16日正式辞去代表职务;6月6日,新泽西代表豪斯顿因病退席;7月1日,佐治亚代表皮尔斯因故退席;7月10日,纽约代表雅茨和兰欣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7月下旬,佐治亚代表豪斯通因故退席;8月5日,弗吉尼亚代表麦克朗因没有从政经历和兴趣退席;8月13日,北卡罗来纳代表戴维因故退席;8月18日,马里兰代表默塞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8月下旬,北卡罗来纳代表亚历山大。马丁因故退席;8月26日,马萨诸塞代表斯特朗因故退席;8月27日,康涅狄格代表艾尔斯沃斯因故退席;9月4日,马里兰代表路德。马丁因反对制宪会议退席。
其实9月17日签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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