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城风云》第36章


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的住的只有法治和宪政。因此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明文规定,即便通过法案的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
于是,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的滥用如防洪的美国人民,又为自己的权利架起了第四道防火墙。我们知道,在立法问题上,联邦宪法原本是已经设计了三道防火墙的:两院分开立法一道,总统立法复审一道,法院司法复决又一道。那么,这第四道究竟有什么必要,是不是多此一举?显然不是,因为《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东西,是前面三道防火墙保障不了的。《公民权利法案》要保障的是什么呢?只要认真读读那短短10条就明白,它要保障的,是“公民的权利”,不是“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的权利,尽管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但正因为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体,所以,人民的权利是整体性的,公民的权利却是分散的,属于每个人的。整体的权利并不难得到保障。因为总统毕竟在名义上是人民选举的,议会在理论上也是“民意机关”。他们不大可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侵犯作为集体的人民的权利。即便个别人立法失误,也还有三道防火墙,大可不必杞人忧天。
公民的权利就难讲了。立法机关作为“人民代表”,完全有可能以人民的名义侵犯和剥夺公民个人的权利。比方说,要求局部服从整体等等。这就不能不防了。没错,局部是要服从整体,为了国家和人民,公民有时(比如战时)也要牺牲个人利益。而且,为了获得公民权,个人也必须让渡部分权利。但必须讲清楚,第一,权利不等于利益。利益可以牺牲,权利则未必。第二,权利的让渡要有一条底线。也就是说,有些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比如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的权利。第三,如何行使公民权利,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因为公民不行使这些权利而予以剥夺。比方说,如果有人愿意公开他的隐私,这是他的自由,你不能因此而剥夺他的隐私权。西哲有云:“这是我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在这里正好用得着。
附在联邦宪法正文后面的《公民权利法案》就是做这个工作的。它明确规定了哪些权利是属于每个公民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破房子”。这些“破房子”也许微不足道、并不起眼,但有了它,作为个人的公民才有了安全感。他们也才有可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真正享有《独立宣言》宣布的“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知道,《独立宣言》的发表日是被看作美利坚合众国生日的。那么,《公民权利法案》的批准日,就至少应该看作这个国家种“卡介苗”的那一天。
当然,写在纸上的东西并不等于现实。1791年12月15日以及后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的美国,也并没有实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理想,真正做到每个人都享有“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妇女的权利,黑人的权利,印第安人的权利,还有其他许多权利,都还要靠斗争去争取。但我们要记住,在这些斗争中,《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正是他们争取权利的思想武器和谈判武器。从这个意义上讲,梅森的贡献决不小于麦迪逊。
宪法修正案的通过还有一个意义,那就是使美国宪法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我们知道,这部宪法自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后,二百多年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却有着27条修正案。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些修正案,才既弥补了宪法的缺陷,又不至于因频繁修宪而动摇国本,从而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实上,这部宪法的生命大大超过了当初的预期,为制宪领袖们始料所不及(华盛顿就认为至多能维持20年)。当然,它留下的余音和余波,也不止绕梁三日,或者转瞬即逝。
四、余音与余波
宪法生效以后,联邦政府开始建立和运作。1789年4月30日,华盛顿在位于华尔街和百老汇交界处的联邦大厅宣誓就职,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总统。先期到达临时首都纽约的当选副总统亚当斯,坚持开国总统应有欧洲君主的礼仪,想出种种称呼请华盛顿选择,华盛顿却回答说“就叫总统先生(Mr。 President)”。其实,制宪会议是考虑过这个问题的,方案是称为“阁下”,所有的代表也都同意。但这一条款在定稿时被删除。华盛顿一言九鼎,美国总统从此叫做“先生”,不叫“阁下”,更不叫“陛下”。
然而,尽管华盛顿如此低调,他还是被尊称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父”。同样,参加制宪会议的其他54名代表,也被尊为合众国的“国父”。不过当时这些先生们似乎并没有什么“国父感”,国家和人民也没有对他们表示感恩戴德,付以巨额报酬。相反,如麦迪逊,如朗东,还是靠借债度日或者自掏腰包来参加会议。他们只是在尽一个公民和代表的义务。所以,制宪会议以后,他们就一哄而散,各奔前程了。没有人考虑趁机给自己在政府里占个“位子”,有的甚至拒绝或不谋求到新成立的联邦政府做官,比如雅茨、兰欣、迪金森、罗伯特。莫里斯、路德。马丁、戈汉姆、梅森、韦思、麦克朗、米弗林、豪斯通。
这些“国父”当中很有一些人下场悲惨晚景凄凉。1789年,华盛顿当选总统,提名罗伯特。莫里斯担任财政部长,被他谢绝,宁愿去从事土地贸易。1798年,罗伯特。莫里斯投机失败破产,被投进费城的债徒监狱。1801年破产法通过后才获释。最后,这位在《独立宣言》、《邦联条例》和《联邦宪法》3份伟大文件上都签过字的老革命,便只能在穷愁潦倒中度过晚年,而且据说无人能够弄清他到底有多少债务。
和罗伯特。莫里斯命运相同的,还有担任过制宪会议全体委员会主席的戈汉姆。戈汉姆也是不肯从政要经商,最后资不抵债,58岁时死于穷愁无闻。在制宪会议期间表现突出的威尔逊则从政、经商两不顺。新政府成立以后,他想当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华盛顿只任命他为六名大法官之一,结果还险遭弹劾。后来从事土地投机,又连连失利。因为担心负债被捕,威尔逊从费城逃到新泽西,1798年又逃到北卡罗来纳,精神已严重崩溃。3个月后不治身亡,终年56岁。
宪法的最后定稿人古文诺。莫里斯在制宪会议以后投身商业,1789年去了法国,在欧洲滞留10年之久,其间奉华盛顿之命,担任过驻英代表和驻法大使。回国以后,古文诺。莫里斯定居纽约,并和自己的女管家南雪结婚。这位南雪在当时被认为是个“坏女人”,因为她被怀疑与人私通并杀死了自己的私生子,后来又谋杀了自己的主人理查德。伦道夫。然而,60岁的古文诺。莫里斯却对自己能娶这个30岁的女人为妻感到满意,还说他之所以长期单身就是要找一个“爱老人的好女人”。古文诺。莫里斯在这个女人的照顾下安度晚年,同时也并没有忘记不遗余力地抨击他在制宪会议上的盟友麦迪逊。顺便说一句,在南雪谋杀私生子一案中为之辩护的律师,就是后来在“马布利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司法裁决的约翰。马歇尔,只不过那时他还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制宪会议后参加了联邦政府工作的代表也很不少。担任了第一届联邦众议员的有戴顿(新泽西)、卡乐尔(马里兰)、费兹西蒙斯(宾夕法尼亚)、克莱默(宾夕法尼亚)、吉尔曼(新罕布什尔)和麦迪逊。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院的有巴特勒(南卡罗来纳)、巴塞特(特拉华)、约翰逊(康涅狄格)、斯特朗(马萨诸塞)、格里(马萨诸塞)、朗东(新罕布什尔)、费尤(佐治亚)。康涅狄格的谢尔曼先担任联邦众议员,后担任联邦参议员,在参议员任上去世。佐治亚的鲍德温先是联邦众议员10年,后来又担任联邦参议员8年。佩特森(新泽西)和艾尔斯沃斯(康涅狄格)都担任了第一届联邦参议员,后来又都担任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艾尔斯沃斯还担任了首席大法官。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是汉密尔顿的盟友约翰。杰伊,第二人是南卡罗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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