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哲学的发展》第38章


是和我说:“美国的总统是存在的”
那句话里的“存在”
的意思是一样的,则我说的话是荒谬的。首先,我的意思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表示:“有些事件,为用文字来叙述,需要有象‘甲和乙相似’这样形式的句子。”但是这件语言上的事却暗指一件事实,和所叙述的事件有关,也就是指我说“甲和乙相似”的时候所表明的那种事实。
当我说:“相似点是存在的”的时候,我所要表明的是关于事物界的这件事实,不是关于语言的一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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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这个字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黄的东西;“相似”这个辞是不能不有的,因为有一对一对相似的东西。
两个东西的相似之点其确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正和一个东西之黄之为一个非关语言的事实是一样的。
在这一章里我们已经得到了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所有我们的讨论的目的。
我心目中所指的结果是如此:完全的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是和支持语言上的命题相矛盾的。
有些近代的哲学家主张关于语言我们知道的很多,但是对于别的任何东西则一无所知。这种见解忘记了语言也是一种经验上的现象,也忘记了一个主张形而上学的不可知论的人,当用一个字的时候,不得不否认他有所知。
至于我,我相信略借造句法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不少关于世界结构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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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真理”的定义
关于“真理”的定义这个问题,我曾在两个不同的时期写过文章。在一九○六年到一九○九年关于这个题目所写的四篇文章又重印在《哲学论文》(1910)里。在三十年代的晚期,我又来研究这个题目,这第二次研究的结果发表在《对意义与真理的探讨》(1940)里,并且略加改动,印在《人类的知识》(1948)里。
自从我放弃了一元论,我确信真理是什么必须借对事实的某种关系来说明,但是究竟这种关系是什么,要看该真理的性质而定。我着手驳斥我极端不同意的两种学说。我先驳斥一元论,然后驳斥实用主义。一元论的学说表述在哈勒德。究钦的《真理的性质》一书里(牛津,1906)。在前边的一章里,我曾就这本书的一元论做了一般的讨论。现在我愿意更专门地讨论一元论关于真理的主张。
一元论用配合来为“真理”下定义。一元论主张没有一个真理是完全与别的真理无关的,而是每个真理如果完全说出来没有遗漏,没有不合理的抽象;结果就成了关于整个宇宙的整个真理。根据这个学说,虚妄是在于抽象,在于把部分看做独立不倚的全体。
正如究钦所说:“一个意见错误的人深信他的所知就是真理,这正是错误的特色,而且把真理部分的了解变成了虚妄。”关于这一个定义,我曾经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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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见解有一个很大的长处,就是,这种见解把谬误看成是完全不承认一元论的关于真理的学说。
只要承认这种学说,没有判断是错误的;一旦拒绝了这种学说,每个判断都是一个错误。
但是,对于这个舒服的结论我们颇有些异议。如果我“深信我之所知就是真理”
,我说斯托伯士主教从前穿过主教的绑腿,这样说是错误的;如果一个主张一元论的哲学家没有忘记有限的真理其为真只是局部的,他说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样说是不错的。
所以显而易见,究钦先生的标准并没有把普通所理解的正和误区别开来。
其不能做到这一点是其缺点的一种表示。
(《哲学论文》,第155页)。
我最后说:
有一种意义,按照这种意义,象“甲杀了乙”这个命题可以是真的或是伪的;按照这种意义,该命题之为真为伪并不因其为部分的或不是部分的真理而定。
我觉得这种意义是构成全部真理时预先假定的;因为整个真理是由按照这种意义断定为真的命题构成的,因为相信“斯托伯士因谋杀被吊死”这个命题是整个真理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哲学论文》,第15—6页)。
主张真理一元论的人现在不是很多了。但是我曾在同时批评过的实用主义,现在仍然有人持之甚坚。我写过两篇文章讨论这个题目,第一篇是批评威廉。詹姆士的《实用主义:几种旧想法的一个新名词》,第二篇文章讨论一般的实用主义,发表在一九○九年四月的《爱丁堡评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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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的定义971
我对实用主义所持的异议的要点是这样:实用主义主张,如果一种信念是有某些效果,这种信念就可以断定是真的。
我。。
则主张,如果一种经验上的信念是有某些原因,就可以断定。。
这种信念是真的。引几句原文就可以明白詹姆士的主张。他说:“思想……如果有助于我们同我们经验的别的部分得到满意的关系,就是真的”。他又说:“真理是好之一种,并不是象通常那种想法,以为是与好不同,与好并列的一个范畴。
凡在信仰方面证明为好的都可以叫做真理,好也是因为有明确的能够举示的理由的。“
我们再引詹姆士的两段,里边的话更为有力。这两段如下:
简单来说,“真理”
不过是我们思想上的权宜方便而已,也就。。。。。。。。。。。。。。。。。。。。。。。
正如“正当”
是我们行为上的权宜方便。
权宜方便是各种各样的;。。。。。。。。。。。。。。。
当然方便是从长远和整体来看。
(《实用主义》,第222页)。
我们说明真理是说明多数的真理,是说明引导的过程,在事物中得到实现。
真理只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就是它们使人得到好。。。。。
处(同上书,第218页)。。
我曾把上边最后这个定义意译为这样一句话:“无论什么,如果相信它就能得到好处,那就是真理。”实用主义者硬说我大大地歪曲了詹姆士的话,但是我总也不能明白他这话会有什么别的意思。
人之所信若有极大的效果就成了真理,撇开总的缺陷不谈,这种见解有一个极大的困难我以为是无法克服的。这个困难就是:在我们知道一种所信是真是伪之前,我们应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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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甲)什么是这种所信的效果,和(乙)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认为我们必须把实用主义的标准应用于(甲)和(乙)
:关于究竟什么是一种所信的效果,我们要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关于这些效果是好还是坏,我们同样须采用那种“有好处”的见解来断定。显然这就使我们陷于后退至无穷。我曾批评詹姆士说:
有一种观念,以为一种所信的后果什么时候好,是极容易知道的,事实上是那么容易,一种关于知识的学说对于这样一件简单的事是用不着讲的——我不得不说,在我看来,对于建立一种知识论来说,这种观念是一种最奇怪的假定。
我们再举一个例证。
参加法国革命的人有许多是卢梭的信徒。
他们对于他的学说的信仰有深远的影响后果。
若无那种后果,则今日的欧洲必是一个大不相同的世界了。如果那些人的信仰的后果就全体来说是好的,我们不得不说他们的信仰是真理;如果是坏的,他们的信仰是伪的。
但是我们如何算这个总帐呢?
清理这些后果是什么几乎是不可能的。
即使我们能确定这些后果是什么,我们关于这些后果是好是坏的判断要由我们的政治主张而定。借直接的研究来发现“民约”是无稽之谈比断定信仰民约从全体来说是有恶果还是有善果当然要容易得多了。
(《哲学论文》,第135—6页)。
除了这种对于实用主义关于“真理”的定义纯粹学理上的批评,还有一些批评是属于实际方面的,这些实际方面的批评好像给有实用主义性情的人听更合适一点。关于哪类信仰会在个人的生活中有好的后果这个问题,往往是视政府和警察而定的。
在美国能得到好处的信仰,在俄国就要惹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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