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哲学的发展》第43章


在常识看来,别的心灵的存在好象是不容怀疑的,关于这一点我自己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与常识抵触。但是,毫无疑问,我之不得不相信别人的心灵存在是由于我自己的经验;而且,毫无疑问,从纯粹逻辑来说,即使别的心灵不存在,我们仍然可以有我的这些经验。相信有别的心灵一部分理由是由于类推,可是另一部分理由另有其来源,这个来源的应用更要广一些。假定你把两本同样的书作一个比较,你发见这两本书字字相合,你就不得不断定这两本书有一个共同的原因,你可以从排字工人和出版者到书的作者追溯这个共同的原因。
你不会相信,这位作者的身体有过写这书的动作,而同时他没有任何思想。
承认别的心灵存在的这些根据在逻辑的意义上是不能证明的。
在梦里你可以有一些经验,这些经验你还在睡着的时候是一样地使你深信不疑,可是你醒过来的时候,你就认为是不真了。这些事实证明有某种程度上的可疑性,但是通常这种程度是很小的。绝大多数的情形,由于这些事实,你承认证据是正当的,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
其次我要讲纯然是物质性的事件。请以我们相信有声波的理由为例。若是在某个地方有一个大的爆炸声发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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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人听见这个声音的时间是看这些人和那个地方的距离而定。
我们不相信这些人在不同的时候会听见一个大的声音,除非在相隔的空间中有什么事情发生。在有耳朵的地方有一系列事故,而在别处又完全没有相连接的事故发生,这使我们觉得太不连贯,无法让人相信。更简单的例子是物体的持续性。我们无法相信,没有人看见的时候珠穆朗玛峰就不存在了;我们离开我们的屋子的时候,屋子砰的一声就消灭了。
我们没有理由会相信这样荒唐的事情。我们之所以不能承认会有这样荒唐的事,其原理正和使我们不得不相信现在已经忘记了的我们曾经有过的事是发生过的那种原理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不止科学,也有很多的常识,不是讲个别的事情,而是讲普遍规律。可是我们关于普遍规律的知识,如果是属于经验方面的,是自我们对于若干特殊事件的知识推断而来的,不管推断得正确或不正确。
“狗吠”是一条普遍规律,但是如果人没有在个别的时候听见个别的狗叫,则这条定律是无法为人所认识的。我发现我们关于这些个别事件的知识引起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一些哲学家,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者,没有加以充分考虑的。但是这些问题不是非证明的推理中所包含的问题,因为我们所讨论的推理要有一个普遍的定律做根据才可以说是正当的。如你听见一声狗叫,你就推论有一条狗时,你所使用的就是一条普遍定律。科学所寻求的定律大部分是因果性意味的。这就把我引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所谓因果律究竟是什么意思?因果律出现的证据是什么?”
从前哲学家们常常认为因果律可以用“甲引起乙”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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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来表示,意思是说,只要是有某种事件甲发生,跟着就有另外某种事件乙。有很多人主张,因果的连续不只包含不变性,而且必须有一些特性,可以称之为“必然性”。但是很多经验主义者不承认这一点。他们以为,除了不变的连续以外,不包含任何别的。但是,如果这些哲学家们对于科学有些认识,他们就不会坚持这整个观点了。因果律必定是不是不变的,或只是表示趋势的东西。在古典动力学里,因果律是用微分方程式来表示,是表示加速度,不表示实际上的事件。在近代物理学里,因果律已经变为统计的:因果律并不讲某特殊事件将要如何,只是讲不同的事物每件在一定比例的事件中会发生。因此,因果关系已经不是从前旧式哲学家的书里的因果关系了。但是,因果关系仍然保有一个重要的位置。例如一件大致不变的“东西”
,这究竟是指什么?这件“东西”
必是由一系列的事件集合构成的。
每一集合表示我们可称之为这件“东西”的瞬间的状态。在不同的时候这件“东西”的若干状态常常是(虽然不永远是)为一些定律所连结,这些定律可以表述出来,而不提到别的一些“东西”。如果不是这样,科学知识就永远不能有个开端了。除非我们能够不必对事事物物都知道也能对某种事物有所知,显然我们就永远不能有所知了。这不但可以应用于特殊的事件,也可以应用于连结事件的定律。在物理学里,原子和分子都继续存留一些时候,如果不是这样,运动这个概念就变得没有意义了。一个人体继续存留一些时候,虽然身体所由构成的原子和分子不是没有变化的。自一个星体传到人的眼睛的一个光子在它的行程中一直不变,若不是如此,我们就不能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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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一个星星是什么意思了。
但是所有这些持续性只是通常的,而不是不变的。科学所着手研究的因果律所讲的只是接近通常的情形。
是否将来会知道得更要确切,现在我们无法知道。
我想我们所能说的大约是如下:如有一既定的事件,则在一相近的时间与某一邻近的地方通常有一事件,此事件与那一个既定的事件相似;而且大概总可以发见一个什么定律,这个定律约略决定此事件与既定的事件略为不同之处。象这样的原则是不能不有的,为的是解释许多“东西”的大致不变,以及解释知觉到甲和知觉到乙二者之间的区别——例如,如果甲和乙是我们现在都看得见的两个星体。
如果一系列的事件有一种性质,就是,从其中任何一种事件可以推断这一系列中的一些邻近的事件,我称这一系列的事件为“因果系统”。
正是因为有这些“因果系统”
的存在,所以“东西”这种概念对于常识是有用的,“物”的这种概念对于物理学才是有用的。正是因为这些“因果系统”是近似的,不是永久的,不是普遍的,所以近代物理学认为“物”的这种概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还有一个概念我认为在非证明的推理中有很大的用处,就是“结构”这个概念。如果你在一个方向看见红,在另一个方向看见蓝,你假定在一个方向所发生的事和另一个方向所发生的事有些不同,这样假定好象是合理的。因此,虽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色觉的外因本身不象我们的感觉那样是有颜色的,但是,你看一些颜色的花样的时候,在你的色觉的原因中,必是有类似的花样的。时-空的结构在一系列的因果连结的事件中常是一种不变的东西,或大致不变的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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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这个概念是很重要,很有用的。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假定甲朗诵一本书,乙把甲所念的笔录下来,并且甲在书里所看见的和乙所写下来的都字字相同,否认以下所列的四组事情之间的因果连接是不合理的,就是,(1)书里所印的字,(2)甲朗诵时所发的声音,(3)乙所听到的声音,(4)乙所写下来的字。留声机片和所发出的音乐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又如无线电广播,声音变为电磁波,电磁波又变成声音。若是在说的声音与听到的声音之间作为中介的电磁波没有与说的听到的字的时-空结构很近似的时-空结构,则说的声音与听到的声音彼此那样近似是不可能的。在自然界有无数复杂结构的例子,这些结构只要有内在性质上的变化,就由此结构移转到彼结构,其间有因果的关系,广播时声音和电磁波之间的变化就是内在性质上的变化。事实上,所有视觉和听觉都有这种移转结构的特性,但是没有内在的性质。
对于近代逻辑不习惯的人难以设想我们对于时—空的结构能够有所知,而不知道构成结构的那些性质。这是知识更大一方面的一部分。我们若不陷于荒谬的怪论,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我们可以知道象“凡甲皆乙”或“有些甲为乙”这样的命题,而不能举出甲的任何实例来,例如,“凡我从来没有想到的数目或将来永不会想到的数目都是大于一千”。
虽然这个命题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如果我想举出一个实例来,我就自相矛盾了。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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