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基本知识》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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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经理人数。如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各部门经理若干。总经理、副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任的。总经理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但是,不论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否本公司股东,都须参加董事会的会议。
总经理是负责公司全盘营业活动的经理,有权对公司事务进行总的控制,并代表公司从事日常的业务交易活动,对业务活动的效率及其结果负总责任。总经理作为公司首要的高级管理职员,由董事会委托或招聘。按惯例,他应该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总经理的具体职权包括:
(1)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并依照决议确定公司大政方针,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2)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安排各个职能部门的人员;
(3)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
(4)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5)招聘或解雇公司职工;
(6)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副手。当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一般情况下,协助总经理总揽公司业务工作。
各部门经理主管一个部门的工作。或主管某项业务工作,如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开发经理、项目经理等。
股票基本知识……第四节 股份公司的重整与合并
第四节 股份公司的重整与合并
1.股份公司的重整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5)关于重整的意见;(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请书后,在裁定之前,可先采取以下措施:(1)冻结公司财产;(2)限制公司业务;(3)限制公司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4)中止公司破产、和解或强制执行等程序;(5)禁止股票转让和发放债券;(6)停止有关管理人员的调动,冻结有关人员财产。
法院在裁定以前应调查核实公司的业务财产。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则裁决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决作出后,法院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开具重整裁定书,并通知主管机关;(2)选派重整监督人;(3)选任重整人;(4)公布清理公告,送达股东及全权人。
公司重整一经法院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可以根据以下理由驳回公司的重整申请。(1)申请程序不合法;(2)公司未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3)申请书所列事项不实;(4)公司已无经营意义。
公司在重整期间,公司权力移交重整人,停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重整人负责经营公司业务,管理公司财产,拟订和执行重整计划,召集重整后的股东大会,向法院申请作重整后的裁定。
重整人由法院委派,一般是董事,但法院认为不适当时,可从债权人或股东选派。
由法院选派监督重整人执行重整职务的人为重整监督人。重整监督人具有监督权、关系人大会召集权、申请解任重整人权等权限。
关系人会议是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参与重整程序所组成的法定的议事机构,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关系人会议由法院决定召集,以后的关系人会议由重整监督人召集,开会时重整监督人任会议主席。
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重整关系人,应出席关系人会议,重整人列席会议,并就重整问题接受咨询。关系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重整报告,审议及表决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拟订,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交关系人会议审查。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报请法院审经。
重整计划包括的内容有:(1)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变更;(2)经营方法的改变;(3)财产的处置;(4)债务的清偿方法及资金来源;(5)资产估价标准;(6)公司改组及章程变更;(7)职工的裁减与调整;(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
重整计划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执行。发现重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重整监督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重整人职务,另行委派。
重整计划完成后应召集股东大会,宣布重整完成,并报请法院作重整裁定。
重整完成后产生如下效力;(1)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除依据重整计划转移给重整后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分自动消除;(2)股东股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失去权利;(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失效。
2.股份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过程中,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则在消灭原有法人资格后归入前一公司。新设合并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掉原有法人资格,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股份公司实行合并,对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及他们的股东和债权人直接产生影响。
合并时,有时合并者都是积极者;有时合并者即有积极者,也有消极者。对积极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减少竞争对手;(2)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迅速打开市场;(3)加速扩大公司规模。
对消极合作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在无力经营时,避免破产;(2)不愿继续经营,但又要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的费用;(3)与大企业合并,减少风险。
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董事会应将合并而解散的主要内容通知各股东,如果有无记名股东,还应发布公告。董事会同时还应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或公告,指定三个月以上的期限,声明债权人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并时,董事会必须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股东如不同意参加合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反对或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市价收买其股份。其程序一般是:(1)在股东会召集前,股东就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契约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异议;(2)不同意合并的股东应从合并决议形成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记载有股份种类和股份数额的书面请求;(3)如果股东与公司已就股份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双方未就价格达成协议,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公司依裁定支付现款。
股票基本知识……第五节 股份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节 股份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股份公司的解散是公司法人资格被取消的法律程序和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终止的法律事实。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没有马上消失,还要经过清算程序。公司的清算就是被解散的公司结束一切业务经营活动后,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催收债权,偿还债务,把公司剩余财产分给股东而进行的程序。只有完成清算的程序,公司才正式消失。
公司解散大致以下有几种原因:
(1)公司所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公司所定的章程关于解散的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
(3)破产,公司宣布破产时,公司马上应解散。
(4)政府主管机关宣布命令解散。
(5)法院裁定解散。
公司解散分两种方式:一种是自愿解散。这主要是基于公司自己的要求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另一种是强制解散。是公司基于法律或主管机关命令而被迫进行的解散。
股份公司的清算,是指股份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和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和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除因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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