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基督与神话学》第6章


学和技术可以成为世界的主宰。 主观的自由产生于对稳靠的希求;事实上,这是一种面对真正的自由时的忧虑。现在,是上帝的道召唤人们进入真正的自由,进入自由的顺从的时候,解神话化的任务除了阐明这种召唤的意义之外别无他求。 它将解释《圣经》,探究神话概念的深层含义,廓清既往的世界观对《圣经》的曲解。

还有一种出于曲解的异议。 这种异议认为,解神话化意味着对基督福音加以理性化,把这种福音变成人的理性思维的产物。这样一来,解神话化消除了上帝的奥秘。绝非如此!!
恰恰相反,正是解神话化阐明了上帝奥秘的真正含义。 上帝的不可理解性并不在理论思想的范围之中,而在于他自身,在于他如何作用于人。 信仰的旨趣也正在于此。 这对于理论思想并不是一个奥秘,但是对于人的自然意志和欲望则是一个奥秘。《圣经》对于我不成其为一种奥秘。 相反,如果不理解上帝的话,我就不能真正地信仰它。 但是理解并不意味着作出合乎理性的解释。例如,我能理解友谊、爱和忠诚的含义,正是通过真正的理解,我才知道我个人享有的友谊、爱和忠诚只能是我怀着感激之情理解的一种奥秘。 因为,我对这一切的感受既不是通过理性思维,也不是通过心理学、人类学的分析,而仅仅是凭坦诚接受个人的际遇。 在这种状态中,由于我个人的存在需要它们,在它们赐给我之前,我便能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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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方式理解它们。然后在请求这一切的过程中我理解它们。尽管如此,我的渴望得到满足,但一个朋友到来这一事实本身却依然是一个奥秘。同样,我能理解上帝恩典的含义。 当恩典未及我时,我寻求之;当恩典来到我面前时,我会怀着感激之情去承纳它。上帝恩典及于我,仁慈的上帝是我的上帝——这一事实永远是一个奥秘。 这并不是因为上帝以一种非理性的方式完成了中断事件的自然进程的某种事件,而是因为作为仁慈的上帝在他的话中遇到我这一事实本身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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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圣经》的现代阐释和存在哲学

我不断听到一种异议,认为解神话化要把基督教信仰转变为哲学。 由于我把解神话化称作为一种解释,一种存在主义的解释,同时运用了海德格尔在其存在哲学中阐发的一些概念,因而引起了上述异议。如果我们记得,解神话化是一种解释学方式,即解释和解经的方法,那我们就能最透彻地理解这个问题。 解释学意味着一种解经的艺术。自施莱尔马赫有志于解释学并撰写了重要论文以后,对解释学艺术的探索已逐渐被忽视,至少在德国神学界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伟大的哲学家狄尔泰的著作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①,这时,人们对解释学的兴趣才得到恢复。对解释学的思考明确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阐释亦即解经,通常以作为引导解经的前设之原理和概念为依据,虽然阐释者常常不能意识到这一事实。为了更清楚地表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对新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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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概念的理解。 十九世纪,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对神学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形成了他们的人类学和伦理学的概念。因此,新约中的“精神”
被理解为唯心主义意义上的精神,这种精神以一种回溯到希腊唯心主义哲学的人文主义思想传统为基础。 因此,“精神”被理解为一种理性的力量。 从具体意义上讲,这种力量不仅仅在理性思维中、在逻辑思想中发挥作用,而且也在伦理学、道德判断和行为以及艺术和诗歌的领域中发挥作用。“精神”被看作留驻在人的灵魂之中。 从某种意义上讲,精神被看作一种来自彼岸、来自个人主体之外的力量。 灵魂之中的精神是作为宇宙理性的神性精神的一部分。 因此,对于个体而言,精神是引导人过一种真正的人的生活的指南。 借助于教育,人肯定会认识到精神带给他的种种机遇。 在十九世纪,这一思想统摄了哲学和神学。《新约》中,尤其是使徒保罗的“精神”概念就是从这一意义上得到理解的,即精神是一种道德判断和行为的力量,形容词“神圣的”
则从道德纯洁性的意义上得到理解。此外,精神被理解为一种从中可以产生各种信条和教义论断的知识的力量。 当然,这种精神被认为是上帝的贶赠,但它只是在理想主义的意义下才被如此理解的。 后来,H。Gunkel在他的小册子《圣灵的作用》(第1版,188年)中指出了这种解释的错误。他指出,新约中的“精神”意指一种神性的力量,它不属于人的灵魂和理性,而是一种超自然的、令人惊诧的力量,它可以造成口齿不清和预言等等奇异的心理现象。 早期的阐释被唯心主义的概念引导,而H。Gunkel则受到心理学的概念引导。 从总体上讲,心理学的概念支配了所谓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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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生存神学与末世论
史学派。 因为这些学者注意到心理学现象,所以他们认识到了《新约》中的一些以前被忽视或估价不足的重要思想。 例如,他们承认热忱和崇拜虔敬的重要性;这种知识一般都指理论的、理性的知识,但他们承认这是神秘的直觉或想像,即与基督的神秘的汇合。 在这方面,W。Buset的《主——基督》(第一版,1913年)在《新约》的研究中是一个里程碑。我无须乎再继续这种回顾。 无庸置疑,每位阐释者都带有某些特定的观念,这或许是理想主义的,或许是心理学的。他们以此作为他们进行解释的前提,而且在多数情况下是无意识的。 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哪些概念是正确的和合适的呢?哪些先决条件是正确的和合适的?回答这些问题也许不可能吧!
我想再举一例说明这一困境。 保罗认为,受过洗礼的信徒已摆脱了罪,他也不会再犯罪。“因为知道我们旧的人,和他同钉十字架,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
(罗,6:6—7)。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包含在保罗劝诫中针对罪的警告和儆戒呢?如何能调和“你不得犯罪”
的诫命和你“脱离了罪”
的指喻呢?
P。
WoArner的《保罗论基督徒与罪》(1897)回答了这个问题。 他认为两者不能调和,保罗那里有一个矛盾;在理论上基督徒都不再有罪,但实际上仍然犯罪,因此保罗必须发出劝诫。P。
WoArner是正确的吗?把这样的矛盾归结于保罗是可能的吗?我认为不是这样。 对于保罗来说,诫命和指喻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系,因为他在某些地方强调了这种联系。 例如“你们既是天酵的面,应该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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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前,5:7)。“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
(加,5:25)。在我看来,这些说法清楚地表明了指喻和诫命之间的内在联系,亦即指喻是诫命的依据。现在我们回到前面讨论的问题:哪一种概念是正确的?
如果它们都有价值,其中的哪一种概念可以作为解释的前提呢?
或许我们应该说,我们的解释不应有任何前提。 那么,文本本身提供了解释的概念吗?
这是一种偶然得到强调的观点,可是这难以苟同。 的确,我们的解释不应以我们解释的结果为前提。 我们事先不可能知道文本会说什么,相反,我们必须从中学习。 例如,一种以其结果必须与某种教义的陈述相符为前提的解释,就不是一种真实和公正的解释。 此外,有关结果的前提和有关方法的前提之间在原理上是存在着区别的。方法不外乎就是一种设问的方式,一种阐述问题的方式。这意味着如果我没有对既定的本文设问,我就不能理解它。这问题可能在很宽泛的范围内提出。如果你对心理学有兴趣,你将在阅读《圣经》或其他文献时提出有关心理学现象的问题。你可以阅读本文,以获取有关个人或社会心理学,或者有关诗歌心理学、宗教心理学和技术心理学等等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了某些确定的概念,能够以此来理解心理生活,并以此来解释本文。你从哪里获得这些观念呢?
这一问题引起了我们对另一重要事实,即另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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