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基督与神话学》第15章


,人的生命的“持续”即其“生存着的自我的独立性”
(《存在与时间》,303页)。只有当人的实质被置于其生存之中时,或者概括地讲:只有当人的实质被置入自我理解和自我负责的此在能够之所是的东西中时,特别被置入此在由其在的结束、由其必然离世而以意志和理智为自己全身所能够完成的东西之中时,即以先行的决断,在生存状态上对离世预先作出解释时,——只有这时,关于死亡的确定概念对人而言,才是自然的、客观的概念。 这种自然也可能仍然是不自然的、不客观的,正如基督徒所相信的复活对于不相信此说的人是不自然、不客观的那样。 首先揭示出死亡是可能的可能在的先行的死亡决断之所以在同等意义上是最高层次,只是因为它使此在回归于“最本己的自我可能”
,由失落而进入“常人”。此在分析这一最高而同时又最低的基本概念是有前提的,它被关于此在的绝对独立性之典范的生存理想所限定。 离世之为离世的纯然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它不依赖任何一种生存理想。 然而,离世之某种——生存状态上和生存论的——重要性或者不重要性,却很难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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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系统性解释的主导生存理想。正是在这种理想的指引下,海德格尔才能够似是而非地断言:“此在只有当它死亡时,才可能离世。”由于“死”从本体论—生存论上看并非在的结束,而是走向结束的在,即对生存的可能态度,所以海德格尔才能够更加似是而非地接着说,死的根据——从其生存论—本体论上的可能性方面看—在烦,印生存着的此在对自身及其可能的可能完整在的忧虑。只有如此,此在才能够理解死亡,即“本真”地理解死亡。 只有如此,对死亡的态度才符合主导的生存理想。但是,任何时候都有人和都曾经有人对待死亡的完全不同的可能性以及与之相应的关于单纯“离世”持完全不同的观点。 姑且不去理会从这些可能的观点所得出的生存论—本体论上的结论,让我们一一毫无哲学偏见地——举出几个例子:人们可以将死亡看成是作为生命的人应付给此在之自然属性的自然的代价,于是人们便听天由命地看待它。 这样观察问题,死亡的涵义并不是极端的个体化进程,而是人通过所有生命的自然属性所不可能取消的人的个体化进程。 托尔斯泰在他的短篇小说《三种死亡》中描述了现实死亡的三个可能类型。 他毫不怀疑,对他而言,第三种死,即完全自然的死是最庄严的,这对堪为楷模的人而言也是如此⑦。一个人可以如此去死,他在现卖的必然死亡发生的瞬间方才面对着它,然后——毫无畏惧,也不将此个案联系到自己本身——走进死亡,他怀着斯多亚式的英雄气概并思念着家人,像斯考特(W。Scot)死于南极探险时那样。 一个人也可以对死亡持这样的态度,即他明白他始终都占有着自由,即通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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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决断结束自己的生命,并由此在生命中获得某种基本态度。但是,人们在考虑到“无意识”对人生的重要性时,也可以否认在本己的死亡中探求死亡之“本真”问题的可能性,而将家人对于死亡的矛盾关系看成是对人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问题。 因为在这里,人之在和行为的有意识与无意识的模棱两可的性质表现得最清楚⑧。 人们也可以将死亡看成是与生命的“离别”
,这样与死亡的“自然”关系便是“顺从”
,于是死亡所特有的象征便是死寂般的安宁。 神学家欧维贝克(Overbeik)认为,死亡首先是“我们处于沉默之中的共同体之最清楚的象征”
,是“我们所有的人所共有的命运”
⑨,而恰恰不是最本己的可能性。 当然它也是最本己的可能性,只是这种本己性是作为人类普遍共有的本己性被经验到的。可见,欧维贝克观察死亡的方法更偏向蒙田和斯宾诺莎的观点,而不是基督教观点,因为前者更少“人为性”。具有人为性的还有那种对死亡所持的漠然态度,如黑格尔的某些言论便是如此。 然而,迄今一直未得到回答的问题仍然是:对人之为人而言,哪一种对待死亡的态度是自然的并符合死亡之事实的?
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对于构成人的自然本性的东西的解释。 不过,在没有提出这样一种解释之前,姑且可以说,没有哪一种在其内容中没有、但又同时包含着事实上的“离世”的死亡概念,是自然而又不带人为成分的。 因为即使离世并没有从人性上规定着死亡,但它却必然地属于死亡,正如人生从整体上属于存在着的此在本身那样。 因为即使此在不是“从在体上孤立地”占有着其与生命相应的死亡,而是以其原初在的方式参与规定着死亡(《存在与时间》,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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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人的此在即非动物般的结束,也非生理上离世,而是面对死亡采取一种原初的自由态度,那么这种原初的在的方式也并不可能“从原初”便被规定着,假如它是——为了达到所希望的关于死亡之纯生存论—本体论上的概念的纯洁性——从此一自由的可能和彼一本性必然的必须,从这两者之事实上的不分离状态抽象出来的话。 从这种现象上的不分离状态,如同从人之在和此在、生和生存的有问题的联系那样,是不大可能抽象出什么东西来的。但是,在方法论上,被要求具有原初性的生存论上的解释是否有能力观察纯生存方式以外的其他一些原初性,并是否有能力将之纳入解释命题之中呢?
比如这样一些原初性,它们恰恰并非产生于作为一种本己的可能在之此在本身,而是产生于人的此在之在。 这样一种在从根本上局限着本己的可能,所以,在这种局限性上首先要揭示出此一“可能”之在的原初问题。 死亡使“一般”理智的目光所看到的本己可能的这样一种原初界限,必定是神学所关心的,如果它想让哲学也为自己进言的话。 此在在死亡方面所“能够”做的并非是与死亡无关的事,而只是走向死亡之本己的在。 即使这种走向死亡的在,如果不在思想上——更原初地看即在畏中CD——面对着一般被称作死而从生存论上被称作离世的东西,那它也可能不是它之所可能的是者。 生存论上的死,即可能的走向死亡的在,还可以从烦和此在的畏之中得到充分论证;同样,由此产生的决断之现实的可能性也可以从对于必然的现实死亡之赤裸裸的可见事实的充满畏惧的预见之中得到论证。 但是,这个事实像任何纯然的事实那样,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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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有多种多样的可能解释。 这种可能的解释之一便是生存论上的解释。 对后者而言,事实上的必然死亡是相当无关紧要的,因为它作为本体论解释从一开始所被探求的便是在者的逻各斯、在者之在的内涵,便是“在”。
因此,它的前提是,所有在者都可以被探求其内涵!这种被作为前提探求的“内涵”对于本体论解释并不是任意性的,亦非多层面涵义。 本体论解释作为生存论上的解释所探求的,只是那种可能产生于此在本身之最本己的可能在和最本己的可能理解的内涵。这种企图包罗万有的本体论问题并不排除死亡之对于人可能具有的完全另一方面的意义,如,它并非来自死亡对“本真地”生存着的此在所可能是和所可能意味着的东西,而是来自死亡在生命方面对人生所可能意味着的东西。 从死亡所具有的生命意义中有意识地抽象出生存论的分析,这是因为后者作为分析除了可能产生于生存着的此在本身之中的原初品格以外,就根本没有任何其他原初品格;——姑且不说,此在作为人的此在是在生命之中的。 在这种抽象中,不仅包含着每一种既缜密的、系统思考的而又按照体系进行推理的哲学优点,也包含着它的弱点。 这里指的是任何一种“纯”哲学,以区别于人们称之为人类学哲学的东西,因为后者是以人生的不确定性和多义性来量度其哲学的确定性和系统性的。 像狄尔泰和尼采这样的人类学哲学,它们对于结构严谨的哲学体系所具有的蛊惑性的缜密总是保持着某种哲学上的怀疑,并使人对于关键性问题产生怀疑,即对此不作回答,这正如人生本身不作回答那样。如果给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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