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解论》第166章


这种知识只是属于特殊事物的。
除了上帝底存在以外,我们只有借感官底报告,才能确知别的任何事物底存在,除此以外便无所知。
(二)至于第二种命题则是表示抽象观念底契合或相违,以及其相互关系的。这一类命题是可以成为普遍的、确实的。就如我们有了上帝,自我,服从,恐惧等观念以后,则我们不能不相信,“我是应该恐惧上帝,服从上帝的”。
我如果造成“人类”
这个抽象观念,而且我为“人”中之一,则上述这个命题在一般的人方面都是确定的。不过“人应该恐惧上帝,服从上帝”的这个命题无论怎样真实,总不能给我证明世界上人底存在,而只有当这些被造物存在的时候,这个命题才能对它成为真实的。这一类普遍命题底确实性,只是依靠于那些抽象观念中所发现的契合或相违的。
14有关抽象观念的概括命题也是可以知道的——在前一种情形下,我们底知识所以成立,乃是外界存在的事物借我们底感官在我们心中产生了那些观念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形下,我们底知识所以成立,乃是因为心中的各种观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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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它们是什么样的)
产生了那些普遍而确定的命题的结果。
这类命题多半都叫做永恒的真理。。。。。aeternaeveritates,而且它们全部亦实在是如此的。不过它们所以是永恒的真理,并不是因为它们全部或一部印于一切人心中,或者因为它们是任何一个人心中的命题。只有人在得到抽象的观念以后,用肯定或否定把它们加以连合或分离时,人们才能构成这些命题。
不过任何地方只要有人其物存在,而且他只要赋有各种官能来获得我们所有的那些观念,则我们便可以断言,他如果运用思想来考察那些观念,则他在他底观念之间,一定会看到契合和相违,而且他亦一定知道由此契合或相违而起的各种确定命题底真理。因此,这类命题所以名为永恒的真理,并非因为它们是实在形成的永恒的命题,而且是在理解形成它们以前就存在的;亦并非因为它们是由心外先在的一些模型印在心中的;乃是因为它们在抽象观念方面,如果有一次被造成真的,则不论在过去,在将来,任何时候,具有这些观念的人心只要复做一次这些命题,则这些命题永远被他认为是真实的。
因为各个名词既被假设为永远表示着同一的观念,而且那些观念互相之间又有同一的关系,因此,关于任何抽象观念的命题,只要有一次是真的,则它们必然会成了永恒的真理。
第十二章 知识底改进
1知识不是由公理来的——学者间有一种通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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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知识底改进982
以为公理是一切知识底基础,而且以为每种科学都是建立在一些预知上的。他们以为理解是凭这些预知起的,而且理解之得以来探讨那种科学的事体,亦是凭着那种预知的。
因此,经院中一向所循的道路,就是一起始把几条普遍的命题作为基础,而在其上建立在那个题目方面所要求得的知识。用作任何科学的基础的这样所奠定的学理就叫做原则;我们不但以这些原则为出发点,而且我们在探求中,亦就不返回来再行考察它们,正如我们所说过的那样。
2这个意见底起因——别的科学中所以乎人采用这个方法的,我想有一个原因;就是这种方法用在数学中似乎很有成效,而且人们在这里得到最确实的知识,因此,这些科学就特别被人叫做学问learning或学得的东西things
learned,因为它们比别的学问,都是最确定,最明白,最显然的。
3知识是由我们比较各种明白而清晰的观念来的——不过任何人只要一考察就会看到(我想)
,人们在这些科学中所得的实在知识之所以有进步,所以能确实,并不是由于这些原则底影响,而它们之所以特别占有上风了,亦并不是由起初所建立的两三条概括公理来的。这些知识所以发生,乃是因为人们底思想曾经运用于明白,清晰,而完全的观念,以及某些观念间的相等关系,多寡关系极其明白,使他们得到一种直觉的知识,并由此得到一种途径使他们在别的观念中亦能发现出这种知识来。在这里,人们都无需乎那些公理底帮助。
因为我们知道,一个幼童不借助于“全体大于部分”
的这个公理,就可以知道他底全身大于他底手指,而且他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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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得这个公理时,他就会知道身大于指。一个村姑如果从一个负她三先令债的人收回一先令,又从另一个负她三先令债的人收回一先令来,则她会知道,在那两人手中所余的债务是一般多的。我相信,她所以能确知这一点,一定不是由于“等量上减去等量,结果亦相等”的这个公理,因为她或者根本就不曾听过或想过这个公理。我希望人们根据我在别处所说的话,来考察考察,还是特殊的例证,还是概括的公理,是为大多数人首先明白地知道的?
究竟是哪一个产生哪一个的?
这些概括的公理只是把较概括,较抽象的观念加以比较,而这些观念又只是被人心所造作,所命名的,而它之所以如此,乃是为求在推论中容易进行,并且把它底各种复杂的观察纳于较概括的名词中,较简短的规则中。因此,人心中知识之生起,之建立,乃是由于特殊的事物,只是我们后来或者会忘掉这一层罢了;因为人心自然底倾向,就在于不断地增加它底知识,就在于细心地把那些概括的意念贮蓄起来,并且适当地运用它们,使记忆免除了许多特殊事物底重负。一个儿童或任何人都知道(包括手指和全体的)
身体比手指为大,那么你纵然叫他的身体为全部,叫他的手指为部分,他底知识会因此较前更为确实一些么?这两个相关的名词果真给他以新的知识,而且那种新知识,离了这些名词,就是他所不知道的么?
他底语言中如果竟然缺乏了“全体”和“部分”这两个相关的名词,那么他就不知道,他底身体大于他底手指么?
他在学得这些名称以前,就知道他底身体大于他底手指,而在学得这些名称以后,他亦只不过知道身体是全体,手指是部分,而且后边这种知识,亦不比以前那种知识更为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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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知识底改进192
人如果可以否认他底手指小于他底身体,则他亦一样可以否认他底手指是他底身体底一部分。人如果怀疑手指是否是小的,则他亦一样可以怀疑它是否是一部分。因此,“全体大于部分”的这个公理,并不能用以证明手指是小于身体的;我们只能用它来使人相信他已经知道的一种真理,不过在这时候,它已经没有用了。因为一个人如果不能确然知道,两个物质部分,加在一块以后,比任何一个部分都大,则他亦不会借“全体”和“部分”这两个相对的名词来知道它,——不论你用这些名词做出什么公理来。
4在不确定的原则上有所建立,那是很危险的——关于数学,我们在特殊方面可以说,从两寸黑线上减去一寸,从两寸红线上减去一寸,两条线底余数是相等的;此外,在概括的方面,我们亦可以说,如果你从等量上减去等量,结果亦是相等的。这两种道理,究竟哪一种是在先知道的,而且是知道得较为明白的,我让别人来考察好了,因为我现在并不打算来考察这一层。我现在所要说的乃是:如果知识底捷径是要使我们由概括的公理开始,并且在其上建筑起来,则我们是否可以把别的科学中所确立的原则,认为是不可反驳的真理:我们是否可以不经考察就接受了它们,并且不容怀疑就固执它们?数学家已经很幸运地,很公平地应用过自明而不可反驳的公理了,我们亦可以照样行事么?
果然如此,则我真不知道,道德学中有什么不可成为真理,自然哲学中还有什么不可引证的东西。
我们如果把一些哲学家底原则当做是确定而不可疑的,如说“一切都是物质,并无别的东西”。则我们便会看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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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祖述这种学说的一些人底著述里,我们被领到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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