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修入门》第36章


必据相。当知戒相者,即是戒法之相,复是戒体之相,又是戒行之相。盖法无别法,即相是法;体无别体,总相为体;行无别行,履相成行,是故行人最要深研戒相。此所谓戒相者,即是律中所明持犯等相。持犯等相虽多,不出心境。盖恶业非境不起,非心不成;善戒也是非境不发,非心不生。故南山律师说:“未受已前,恶遍法界,今欲进受,翻前恶境,并起善心。故戒发所因,还遍法界。”是故得戒者,即翻无始恶缘,俱为戒善;变有漏苦报,即成法身。诸位发心受戒,于此须善用心。
二、大小乘戒之同异
戒本有大小二乘之分。菩萨十重四十八轻戒为大乘,比丘二百五十
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沙弥、沙弥尼十戒等为小乘。然虽小乘,
若受戒者发上品心,即得受上品戒。此上品戒体,与大乘三聚戒体相当。
如随持一戒,禁恶不起,即摄律仪;用智观察,即摄善法;无非将护,
即摄众生,故小乘通大乘。所谓内秘菩萨行,外现声闻相是也。
然声闻戒本为制身不犯,菩萨戒则为制心不起。故于结犯大小各有不同。《十诵律》等结犯不约心论,须动身口,方成犯戒,此是正小乘戒;《四分律》结犯则约心论,若以后念还追前事,即成犯戒,此是通大乘戒。菩萨戒最重约心结犯,微纵妄心,即为犯戒,此是正大乘戒。故大乘初念即犯,《四分律》次念乃犯,《十诵律》等要动身口才犯。此等分齐,不可不知:
三、三归五戒
无论大小乘戒,皆以三归五戒为根本。故三归五戒对于在家出家皆极重要(唯淫戒在家戒邪淫,出家全戒淫,须善分别)。三归者,一归依佛,二归依法,三归依僧。
一、归依佛。佛者梵言具名佛陀,华译“觉者”。所谓“觉者”,就是觉悟了一切事物相生相灭之因果关系,更在那无限复杂之因果事相中,发现此因果的必然秩序。如发现十二因缘之无明缘行,乃至生缘老死的必然序列等,从而证悟了事物的真相。为悲悯众生未明此真相,致沉沦生死苦海,故以无数方便,引导众生,循着那必然的理则来改善生活,纠正理想,轨正行为,使之离一切苦,得究竟乐,这便叫觉者。然则佛陀所觉悟之真理是什么呢?无上觉根本不可以言说形容,且略举一义说之:所谓诸法缘起性空。诸法者,一切事物;缘者包括亲因助缘。缘起者,诸法生起,是假众缘和合而成。如稻谷是种子、田地、肥料、雨露、阳光、人工等众缘和合而生。性者,或言体,谓诸法体性,各各本自如此,永恒不变,不待众缘和合的意思。空者,切不可误为空无所有,只是说无论某一事物的生起,必待众缘和合,本无所谓永恒不变的固定体性。既无永恒不变的固定体性,佛法就名之日空。故西天十四祖龙树菩萨说:“因缘所生法,是即无自性。”又说:“因缘所生法,我说即是空,亦名为假名,亦即中道义。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是故一切法,无不是空者。”所以佛说空,并不是说一切事物空无所有,而是说其没有永恒不变的各别体性。所以佛陀并不是什么造物主,而是发现一切事物生灭相续之理则的哲人;也不是什么神,而是充满大悲心,悯念众生苦难,以无我的精神为众生谋福乐的伟人。他一生之中,化导众生,破除迷信,教令出染返净,舍迷归觉,未曾少有休息。
二、归依法。法者简略言之,指事物的真相和行为的正轨等而言。行为的表现,关系于人类的道德,行为邪正,善恶乃分。但善恶之判,每因各人之立场和观点不同而异,故欲得道的确实标准,必须按一切因果事相中的必然理则来权衡,也即是说要依客观现实的发展规律来判断。或昔日印度社会分婆罗门族(梵志)、刹帝利族(王种)、吠舍族(商贾)和首陀罗族(农人)四姓,其阶级与族籍制度之分极严,贫苦大众都被压迫得透不过气来,过着非人的生活。但大家都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命中注定、不可改变的。释迦牟尼佛于雪山成道后,三叹奇哉,一切众生皆有如来智慧德相,了知缘起性空、有情机会均等,一切众生都可以成佛。得出了四姓平等的确切结论,喻如众流入海,无复河名。于是力主平等,严斥阶级。这就是以事理的真相,来作道德标准的例证。
三、归依僧。僧者梵言僧伽,华译和合众,多人和合共处,志同道合,同修自利利他之行者。
五戒者,一不杀生,二不偷盗,三不邪淫,四不妄语,五不饮酒。
四、十戒、具戒、三聚戒
现在说沙弥、沙弥尼十戒,比丘、比丘尼具足戒,及菩萨三聚净戒。十戒、具戒多属自利,唯求自己解脱,故不必燃香表示;菩萨戒多属利他,准备舍身救世,故先须燃香供佛。出家沙弥、沙弥尼,须预戒品,须内修慈和,外着缁衣,与世俗异,居止行动,皆尚威仪法则,勤学沙弥、沙弥尼律仪,慎莫放逸。
比丘应常行二百五十戒,比丘尼应常行三百四十八戒,禁防三毒,
调伏七支,具足三千威仪、八万细行。三毒者,贪、嗔、痴。七支者,
即身口七支,身三支谓杀、盗、淫,口四支谓妄言、绮语、两舌、恶口。
三千威仪者,于行住坐卧四威仪中,各具足二百五十戒,共成一千威仪; 过去具足,现在具足,未来具足,是为三千威仪。八万细行者,于身口七支,各具足三千威仪,而行二万一千;于贪、嗔、痴及等分(以贪起,余二随起,嗔痴亦然,故日等分)四烦恼中,净无毁犯,是即八万四千细行。言八万者,举其大数。
关于戒律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要向诸位说明的。戒本中有自手掘地,及自手织纺等戒,我们现在耕田织布,是不是犯戒呢?我们要知道,佛所制戒,有性戒和遮戒两种。首篇波罗夷罪是性戒,此是根本戒,犯者不通忏悔,其余大都是遮戒,犯者可以忏悔。又有轻重开遮等别,研寻律藏便知。性戒者,体是违理,无论佛制与不制,若作均犯罪,如杀盗等是。遮戒者,佛未制前造作无罪,自制以后,若作方成犯,如掘地纺织等。佛所以制遮戒,有各种原因,都是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或因时制宜的。如掘地纺织等戒,都因避世讥嫌而制。因当日印度社会,以乞食乞衣、一心修道为出家人本分事,若自己营谋衣食,便招世讥嫌,佛因之制此等戒。但社会制度和风俗习惯各处不同,必须因地、因事、因时以制宜,决不能墨守绳法。故《五分律》说:“虽我所制,于余方不为清净者,则不应用;虽非我所制,于余方必应行者,不得不行。”故当日百丈祖师以中国与印度环境不同,已有“一日不作,一日不食”之美举。佛如降生此时此地,决不会制掘地纺织等戒的。所以我们耕田纺织,并不是犯戒的事情,望诸位于修持中,切不可废劳动;于劳动中,也不可忘修持,两者是可以兼行并进的。由此可见我们对于受持遮戒,贵在遵循如来制该戒之本意,不在于死守条文。若得佛意,虽与条文相违,亦名持戒;若不得佛意,虽遵守条文,亦成犯戒。但亦不能以此借口,而将如来所制戒律,一概抹杀。各宜深入律藏,神而会之。
菩萨戒者,总摄为三聚:一摄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摄众生戒。一、摄律仪戒,谓恶无不离。此聚止即是持,作便是犯,顺教严护,慎而不为。二、摄善法戒,谓善无不积,身口意善及闻思修三慧、十波罗蜜、八万四千助道行等,皆究竟修。此聚作便是持,止即是犯,顺教奉修,永不退悔。三、摄众生戒,亦名饶益有情戒,谓无生不度,以四无量为心,四摄为行。四无量者,谓慈悲喜舍,慈能与乐满,悲能拔苦尽,喜谓喜庆众生离苦究竟,乐法满足,舍谓令众生行佛行处,至佛至处,方生舍心。四摄者,谓布施、爱语、利行、同事。一布施摄者,谓若有众生乐财则施财,若乐法则施法,使因是生亲爱之心,依我受道。二爱语摄,谓随众生根性,而善言慰喻,使因是生亲爱之心,依我受道。三利行摄,谓起身口意善行,利益众生,使因此生亲爱之心而受道。四同事摄,谓以法眼观众生根性,随其所乐而示现,使同其所作而沾利益,由是受道。此聚作即是持,止便是犯。
又菩萨发心时,当发四弘誓愿:一、众生无边誓愿度。既发菩提心,行菩萨道,即须断除我爱,殉己为众,以众生心为心,以众生苦为苦,常行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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