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政治论》第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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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必然会随之灭亡。所以,只要是一个人遵守他的统治者的法律而行,他就决不违反他的理智,因为遵从理智,他已把控制他的行动之权从他自己的手里交付给统治者之手。 这种学说我们可以从实际的风俗上得到证实。 因在一个大小列强的会议中,计划很少大家都能一致通过,可是决议大家却都协力执行,不论是他们赞成的或反对的。 但是我且回到我的正题。从关于一个国家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已经发见,一个人可以如何运用他的自由判断,而不危害最高的政权。 根据相同的前提,我们也不难断定,什么意见是有危险性的。 显而易见,有危险性的意见是有些意见,其性质使割让自由行动之权的契约归于无效。 举例来说,一个人主张最高之权对他无权过问,或者主张应该不践诺言,或者主张每人应该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主张一些与此性质类似,完全与以上所说的契约相反的学说,这都是有危险性的,不是由于他的意见与判断本身,而是由于所牵涉到的行动;因为主张这种学说的人毁弃了他暗中或公开与他的统治者订定的契约。 别的一些意见不牵涉到违反契约的行动,如报复、忿怒之类,不是有危险性的,除非是在某种腐败的国家内,在那里,迷信的野心家不能容忍有学问的人,极得一般人的欢迎,以致他们的话比法律更为人所重视。但是,我并不否认,有些学说表面上只是有关抽象的真伪的,可是主张与发表这些学说的动机是不好的。 这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在第十五章中讨论过,并且说过,理智仍然应该是没有拘束的。 有一条原则,就是一个人之忠于国家,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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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忠于上帝,只应根据其行动加以判断,也就是说,根据是否爱人。 如果我们根据这条原则,我们深信,最好的政府会容许哲理思辨的自由,正不亚于容许宗教信仰的自由。 我承认这种自由有时或许引起一些不便,但是有过什么问题解决得那么完善,相对不会发生弊端呢?凡企图以法律控制事事物物的人,其引起罪恶的机会更多于改正罪恶。 最好是承认所不能革除的,虽然其自身是有害的。 有多少害处是起源于奢侈、嫉妒、贪婪、酗酒等等,虽然是罪恶,可是这些都为人所容忍,因为是不能用法律的规定来防止的。 鉴于思想自由其本身就是一种德行,不能禁绝,则如何更应予以许可呢!而且,我即将指出,其流弊不难由管理世俗事务的当局来遏制,更不用说这种自由对于科学与艺术是绝对必须的,因为,若是一个人判断事物不能完全自由,没有拘束,则从事于科学与艺术,就不会有什么创获。即令自由可以禁绝,把人压制得除非有统治者的命令他们都不敢低声说一句话;这仍不能做到当局怎么想,人民也怎么想的地步。 因此,其必然的结果会是,人们每天这样想,而那样说,败坏了信义(信义是政治的主要倚靠)
,培养可恨的阿谀与背信,因此产生了诡计,破坏了公道。强制言论一致是绝不可能的。 因为,统治者们越是设法削减言论的自由,人越是顽强地抵抗他们。 自然抵抗他们的不是贪财奴,谄媚人的人,以及别的一些笨脑袋。 这些人以为最高的超度是把他们的肚子填满,与踌躇满志地看着他们的钱袋。 抵抗统治者们的人却是那些因受良好的教育,有高尚的道德与品行,更为自由的人。 人们普通的天性是最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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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慨把他们相信不错的意见定为有罪,愤慨把使人敬上帝爱人的思想定为邪恶;所以他们随时都可以誓不承认法律,阴谋反抗当局,认为有这种目的在心以鼓动叛乱与滋长任何种罪恶不是可耻的,倒是光荣的。 人的天性既是如此,所以制裁人的意见的法律对于心地宽宏的人有影响,对于坏人没有影响,不足使罪犯以必从,而是激怒了正直的人;所以这种法律之保留是对于国家有很大的危害的。不但如此,这种法律几乎永远是没有用处的。 因为认为被禁的意见是正确的那些人不可能遵守这法律;而那些已经以为那些意见是错误的人,把这种法律当做一种特权,洋洋得意,以致即使后来当局想废止这项法律,也没有方法做到。除此以外,尚有我们在第十八章中讲希伯来历史的一些点。最后,由于教会当局对于神学上繁复的争论用法律来做决定,教会中产生了多少党派!若是人不是惑于希望法律与当局站在他们那一边,希望在喝采的大众的众目睽睽之下压倒他们的对手,希望得到荣耀的地位,他们就不会这样恶毒地竞争,心中也不会有这样的怒火了。 理智与日常的实例都给我们以这样的昭示,因为这类的法律指定每人要相信什么,禁止任何人说与此相反的话,写与此相反的文章,其通过制定为法律是对不能容忍开明的人的忿怒所给的慰解或退让。那些人用这样严苛不正当的办法,能够很容易地把大众的专诚变为忿怒,随意指向任何人。与其通过无用的法律削损国家,使有才能的人不能见容,不如把群众的怒火加以遏制,不是更好得多吗?这种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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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有崇尚道德与爱好艺术的人才会犯的。 把正直的人士像罪犯似的加以流放,因为他们有不同的意见无法隐蔽,一个国家的不幸还能想像有甚于此的吗?
我是说,人没有犯罪,没有作恶,只是因为他们开明,竟以敌人看待,置之死地,警戒恶人的断头台竟成一个活动场,在那里把容忍与德性最高的实例拿来示众,加以治权所能想到的污辱,还有比这个更有害的吗?
自知是正直的人并不怕人按一个罪犯把自己处死,不怕受惩罚;他的心中没有因做了丢脸的事而起的那种恼悔。 他认为为正义而死不是惩罚,而是一种光荣,为自由而死是一种荣耀。这种人之死有什么用处,所显示于人的是什么呢?他们为大义而死,这是懒汉与愚人所不知道的,是好乱的人所恨的,是正直人所爱重的。 从这种光景我们所得的唯一的教训是要奉承迫害人的人,不然就要与被害者同其命运。如果不把表面的附和认为高于确信,如果政府要握权握得牢,对煽动分子不被迫让步,那就必须得容许有判断的自由,这样人们才能融洽相处,无论他们的意见会有多大的分歧,甚至显然是互相矛盾的。我们深信这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最不容易受人攻击,因为这最合于人类的天性。 在民主政治中(我们在第十六章中已经说过,这是最自然的政体)
,每人听从治权控制他的行动,但不是控制他的判断与理智;就是说,鉴于不能所有的人都有一样的想法,大多数人的意见有法律的效力。 如果景况使得意见发生了变更,则把法律加以修改。 自由判断之权越受限制,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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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政府越变得暴虐。为的是证明这种自由不会引起烦扰(统治权的行使很难遏制这种烦扰)
,并且为证明人们的行动不难使之不越常轨,虽然他们的意见有显著的不同,最好是举一个例子。 这样的例子就在目前。 阿姆斯特丹城在最繁盛为别人景仰中收获了这种自由的果实。因为在这个最繁荣的国家,最壮丽的城中,各国家各宗教的人极其融睦地处在一起。 在把货物交给一个市民之前,除了问他是穷还是富,通常他是否诚实之外,是不问别的问题的。 他的宗教和派别认为是无足轻重的。 因为这对于诉讼的输赢没有影响。 只要一教派里的人不害人,欠钱还债,为人正直,他们是不会受人蔑视,剥夺了官方的保护的。反过来说,当抗议的人与反抗议的人之间的宗教上的争议开始为政客们与国家揽到手里的时候,就形成了党派,充分证明有关宗教和企图解决宗教争端的法律其策划意在挑动者为多,改善者为少,并且此种法律产生了极度的放纵。 不但如此,前边说过,派别不起源于爱真理,爱真理是礼让与温文的源泉,而是起源于过度的争权之念。 从所有这些点看来,真正提倡分派的是那些攻击别人的著作,鼓动好争吵的大众作乱以反对那些著者的人,而不是那些著者自己,那些著者,大致说来,是为有学问的人而著述,只诉之于理智,这是明如晨星的了。 事实上,真正扰乱和平的人是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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