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怀传》第98章


由各主管的业务部门负责去做。为了加强领导,军委决定聂荣臻担任军衔实施委员会主任、兵役法委员会主任和编制委员会主任,黄克诚担任薪金委员会主任,张宗逊担任勋章条例委员会主任,贺龙负责军服样式和军衔标识符号的研究审定。
最初,大家对于这些制度的改革,包括彭德怀自己,设想的进程都比较快速,后经深入研究,意识到这些制度的改革牵涉很广,而且又相互联系。实行义务兵役制和颁布兵役法,应当以宪法的规定作依据,但是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还在草拟中,尚待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兵役法的颁布要在宪法之后。而不实行义务兵役制,则军队的薪金制也不便付诸实施。因为军队实行薪金制的是军官和工薪制职员,义务兵仍然需要实行供给制,即只发给少量津贴费。可是当时部队由于长期战争的原因,许多排长(军官)与副排长、班长、老战士等士兵相较,无论在资历方面,还是在革命贡献方面,并无很大差别。如果排长拿薪金并按照规定允许结婚,而对副排长、班长和老战士这些志愿兵的实际情况不加考虑并作适当处理,就会引起很多矛盾,难以解决。而军队的薪金制如果不能及早实行,则军队中广大干部的结婚问题和赡养亲属等问题,又都难以解决。
因此,选择最适当的次序,争取尽早实现这些制度改革,解开这个连环扣,在当时就成为彭德怀必须解决的难题。彭德怀认为,最迫切需要的,是把供给制改为薪金制。他说:“现在团、营、连干部很困难,非解决不可,薪金制在明年的征兵制前后搞,军衔制也是有联系的,急需办的是薪金制。”在这之前,军队的官兵,全部是供给制。而在地方上,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工作的党政干部是供给制。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部门中的留用人员和各种行业中的职工都是薪金制。这种供给制与薪金制并存的状况,不仅在地方党政系统中造成许多不合理现象,而且对军队的干部也产生很重的影响。周恩来总理在1949年12月全国农业、钢铁、航务会议上讲:“现在还不能把供给制改为薪金制,原来是薪金制的也不能改为供给制。两者比较,收入是不平等的,但我们不能不要求实行供给制的同志多忍耐些,政府知道他们的家庭困难,也正在设法解决一些必须解决的困难。”
彭德怀急于把军队的供给制改为薪金制,也是这方面的原因。他在1953年9月8日给毛泽东的报告里说:“不实行薪金制,则广大的下层干部生活已难以维持,亦难以巩固在军队工作的意志(一个营长的伙食加津贴48万元,只等于火车上一个新参加的乘务员的薪金,等于一个较好的雇用炊事员的薪金,低于汽车司机的薪金)。供给制不废除,则各种标准制度都难以确立,一切均以人口计算,且对干部缺乏约束和鼓励的作用。”熟悉部队情况的彭德怀,对于下层干部的困难深为关切,焦急之情,溢于言表。薪金制条例,在1954年初高干会讨论后,经过反复修订,已趋成熟。但因老兵未作妥善安排和处理,仍不能施行。于是彭德怀同聂荣臻等商讨后,在1954年7月20日向中央提议,在兵役法颁布前,可宣布老兵在3年内分批复员完毕,老兵有了指望,就会安下心来。中央同意了这个意见,国务院和军委又就安置无家可归的老兵问题发出指示,老兵的思想问题可获解决。随后经中共中央和毛泽东批准,11月19日由彭德怀签发国防部命令,宣布在1955年1月1日军队开始实行《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
彭德怀在建立军队薪金制的指导思想上,系本着低薪制的精神,本着有利于上下级之间和军民之间团结的精神。1953年1月2日,他对总后勤部提出三条原则:一、陆军排长的月薪不少于60万元,不超过80万元;二、各级之间不要相差太多;三、要照顾国家的财政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彭德怀提出薪金标准的起点,陆军排长月薪不少于60万元,不超过80万元,是经过调查研究的。当时地方上一个普通汽车司机的工资是60万元,城市每人每月的生活费一般是12万元,按赡养3至4个亲属计算,每月60万元并不算多,他在提出这个标准之后,还亲自向下边征求过意见。
彭德怀要求薪金的级差不要太大,要照顾国家财政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更多的是从人民解放军的传统和政治影响来考虑的。他认为薪金制有巩固军官在军队工作的作用,有鼓励军官上进心的作用,但他更清楚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上进心,主要是建立在政治觉悟的基础上的,提高政治上的自觉是主要的,用一定的物质鼓励上进只是辅助的。他在讲话中经常谈到,军队的薪金制度要符合社会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但这种按劳分配,在军队中还不是严格科学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而只具有相对意义。彭德怀于1957年3月4日在总高级步校说,我们都打过仗,哪有一个人能打胜仗的,这要靠集体力量和集体智慧,夸大个人作用,强调个人大才,是唯心主义。他还经常提起那些在战争中牺牲的同志,他说,论贡献是他们的贡献最大,但他们既没有拿过薪金,又没有带上军衔。因此,他所主张的各级军官之间薪金的差额,以至于军官与地方干部之间薪金的差额,更着重于政治上的考虑,其目的是在于防止上级脱离下级,军队脱离人民,保持上下级之间的一致和军民一致的传统。
1955年1月薪金制实施以后的两年里,彭德怀一直注意着各方面的反应,考虑着薪金标准是否合理。 1956年,政府系统调整了工资,相比之下,军队下级军官的薪金显得偏低,经过彭德怀的提议,从6月份起,正排级的薪金增加10%,从60万元增加到66 万元,副连级至正团级各增加5万元,师级以上不变。到1957年1月,彭德怀提出军队中最高薪金与最低薪金的比例显得过大,上下悬殊,不利于发扬上下级一致的光荣传统,便确定从正师级到军委副主席,每级都作不同程度的降低,把军委副主席每月450元(现币),降至400元。大军区级降4O元,兵团级降23——28元,军级降12——19元,师级降5——9元。后来,在1959年3月,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降低国家行政三级以上党员干部工资标准的精神,把军委副主席每月400元再次降为360元。所以军队中最高薪金与最低薪金的比例,从7。5:1降低到6:1彭德怀每次谈及此事都流露出满意之情,这也是他的治军思想在物质利益分配方面的反映。
在彭德怀主持下,最后一次降低军官待遇,是1958年1月取消军官的多子女补助费。按原来军队的规定,军官在实行薪金制以前所生子女超过3个以上者,每多一个由公家每月补助20元。但后来党政系统普遍实行薪金制时,没有这项规定,为此军队也取消了这项规定。
彭德怀在讲到降薪问题时,曾经具体谈过他的想法。他说,他现在身为军委副主席,拿军队最高额的薪金450元,按购买力计算还抵不上他在旧军队当团长的薪金。在20年代,城市里一般每人每月有两元(银币)即可维持最低生活,当时他的月薪是240元,可以养活120人。而50年代按人民币计算,城市里一般每人每月最低也需8元维持生活,他的薪金加军龄补助共为585元,只能养活73个人。彭德怀认为,我们根本不应同剥削阶级的军官比,只应同劳动人民的生活去比。他感到军官的收入比人民的收入偏高了,因而一再提出降低高级军官薪金的要求。
第二节 推行义务兵役
“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这是新中国诞生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上的规定。在周恩来主持军委工作的时候,就已开始为实行义务兵役制作准备工作。彭德怀到军委工作后,1952年10月在军委人民武装部成立了兵役法研究室,11月成立以聂荣臻为主任的兵役法研究委员会,12月12日由中共中央向全国发出指示,开展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宣传教育。
当时彭德怀认为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不会有什么拖泥带水的事情,进行起来是会很快的。他怀着一种争取早日实行的急切心情,在1953年元旦过后,1月2日就在军委例会上提出,8月1日可以颁布兵役法,到那时候就可追认去年冬入伍的新兵为第一期的义务兵。他在1953年9月8日写给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报告中说:“今年华北、华东动员新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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