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第一步》第3章


据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在第三章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个人独资企业有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这预示着中国的个人自主创业将有一个更为宽松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二、国家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使大学生创业的环境日益宽松
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严峻和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重视,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无疑,国家政策的驱动仍是大学生创业环境不断改善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2002年,教育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人事部等出台了鼓励和帮助大学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政策,同时加大了户籍管理、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改革,以便与大学生创业机制相配套。
综观这些政策,可以把优惠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 注册登记优惠
一是程序简化。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优先登记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等主要登记材料,可先予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材料。二是费用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部门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和各种证书费。对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如资金确有困难,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限额的,允许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等活动的,一定期限内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免收各项工商管理费用。
(二) 金融贷款优惠
一是优先贷款支持、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二是简化贷款手续。三是利率优惠。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上浮。
(三) 税费减免优惠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对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以免征或减征一定年限、一定比例的所得税。
2003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2003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后,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了类似政策,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优惠贷款的政策。
2003年6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为切实落实国办发'2003'49号文件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创业,下发《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1。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 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 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等。
(6) 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 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 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四) 员工待遇优惠
一是员工聘请和培训享受减免费优惠。在一定时间内,可在有关网站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培训和测评服务。二是人事档案管理免一定年限费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两年。三是社会保险参保有单独渠道。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大学毕业生享受创业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主要有: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
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三、资金来源多元化有利于创业者突破资金瓶颈
毫无疑问,启动资金仍是当前大学生创业最难以逾越的障碍之一,其实很多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创业思路和相当合适的创业项目而雄心勃勃,但在资金瓶颈面前又无一不变得英雄气短、望洋兴叹。
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政策驱动,与过去相比,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多种融资渠道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比较可靠的资金保障。当前有十余种融资方式可供大学生创业时考虑:银行贷款融资、信用担保融资、民间借贷融资、金融借赁融资、风险投资融资、补偿贸易融资、项目包装融资、高新技术融资、产业政策融资、专项资金融资、股权融资等。
当然可能不少人对上述融资方式还感觉相当陌生,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轻松驾驭,但就目前来说,至少有以下几种方式可以成为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来源。
(一) 传统的融资方式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指通过亲属、朋友等获得创业资金的融资方式。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家庭条件较好或社会关系较广的创业者,由于亲戚、朋友等关系非常容易建立彼此间的信任,所以如果能得到亲人、家属的支持并且具备这样的经济条件,那么创业者就能获得稳定可靠的启动资金。
(二) 个人创业贷款
个人创业贷款是指各银行为支持民营经济、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发展,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推出的面向个人、用于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的贷款,旨在帮助发展事业的个人尽早实现目标。一般是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在上海发端,现已被迅速推广到浙江、四川、安徽、河南、深圳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它融合了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的特点,其用途不是用来消费,而是用于经济实体的经营和运作,从而为个人创业提供了有效的融资渠道。时下,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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