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巡回銮始末》第38章


,将空言与行事二者辨之甚明,其言曰:“凡人欲以道理教人,当先自行之。昔者救主耶稣所传授其十二门徒之道理,皆一一经耶稣先自行之者。”葛君所言若此,盖欲讽当时之传教者也。
○议和草约
第一款一、德国克大臣被害,奉旨钦派醇亲王为专使大臣,赴德代表惋惜之意。醇亲王已遵旨起程。
二、竖立铭志之碑,与克大臣品位相配。现于遇害处建立碑坊,已经兴工。
第二款一、惩办伤害诸国国家及人民之首祸诸臣,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后降旨所定罪名开列,并将承认获咎
之各
外省官员,降旨分别惩办。
二、奉旨将诸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
第三款日本书记生被害,已派户部侍郎那桐为专使。
第四款诸国坟茔建立涤垢雪侮之碑,银已付清。
第五款军火暨专为制造军火各种器料,奉旨禁止进口二年。
第六款按照本年四月十二日上谕,允定付诸国偿款海关平银四百五十兆两。此款系上年十一月初一日条款第二款所载之各国各会各人之赔偿总数。(甲)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并正本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清还。本息用金付结,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各款应按每届一年付还;初次定于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付还,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中国亦可将所欠首六个月,即算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底之息,展至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即中历本年十一月廿二日,于三年内付还。但所展息款,亦应按年四厘付息。(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办理。诸国各派银行董事一名,会同将所有由中国官付给之本利总数收全,分给。有干涉者,该银行出付回执。(丙)中国将全数保票一纸,交付驻京领衔大臣手内。此保票以后分作零票,每票上由中国官画押。(丁)付还保票财源各进款,应每年给银行董事收存。(戊)所定承担保票财源列后:一、新关各进款,俟前已作为担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给之后,余剩者,又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将所增之数加之。所有向例,进口免税各货,除米粮面金银钱外,均应列入值百抽五货内。二、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三、所有盐政各进项,除还前泰西借款外,余乘一并归入。至进口货增至切实值百抽五,诸国现允可行,惟须二端:一、将现在照沽价抽收进口各税,凡能改者,皆当速改,按件抽税几何。
定办改税以前三年各货价值牵算。其未改以前,仍照沽价征收。
二、北河黄浦两水路,均应改善。中国国家应拨款相助。增税一层,俟此条款画押两月后,即行开办。
第七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各使馆境界以为专与住用之处,并独由使馆管理。中国人民概不准在界内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馆,界线于附件图上标明。按照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条款,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自主,常留兵队,分保使馆。
第八款大清国国家应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碍京师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现已设法照办。
第九款按照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条款,中国国家应允诸国分应妥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
今驻守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县,秦王岛,山海关。
第十款大清国国家允定二年之久在各府厅州县将以后所
述之上谕颁行布告:一、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二、本年某月某日等上谕获道,获罪之人如何惩办之处,均一一载明。三、本年某月某日上谕,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停止文武考试。四、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各省督抚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属境内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必须立时弹压,否则革职,永不叙用。以上谕旨现于中国全境渐次张贴。
第十一款大清国国家允定将通行商船各条约内诸国视为
应行商改之处及有通商各地事宜均行议商。现按第六款赔偿事宜,约定中国国家应允襄办改善北河关黄浦两水路。按:一、北河改善河道,□会同中国所行各工近由诸国派员重修矣。天津交还后,即可由中国派员会办。中国应付海关银每年六万两。
二、现黄浦河道局整理水道,该局经费预估念年,每年用海关平银四十六万,半由中国付给,半由外国有干涉者出资。该局员差各权责,及进款详细各节,在后附文件内列明。
第十二款本年六月初九日上谕,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为外务部,诸国大臣觐见礼节均已商定,兹特议明。
以上所述各语,及后附诸国大臣所发之文牍,均以法文为凭。
○厦事本末纪
厦门自七月二十九日夜,山仔顶日本教堂焚毁后,日领事上野君即于次日派日兵舰名高千穗,船内水兵百余名,手持洋枪,沿街游行。厦民一时大惊。当经延道亲往日领事署问其派兵之故,答以专为保护日商财产起见。至初二日,又添派水兵二百数十名,搬运林格车仔大炮架于虎头山顶。声称将于初四日四点钟开炮。于是厦民益形惊慌,皆纷纷携眷挈物,逃避他处。继而后辅佐杂等员,亦纷纷弃职携眷附轮他往。厦民因此愈扰。阖厦旋即罢市,土匪乘机抢劫,银根一空。十室九空,厦之大局几不可问。幸延少山观察不为少动,一面电致上海李傅相暨两湖总督张制军,上海道余观察调停,一面又电致省垣许制军,善军帅,请兵请饷以备不虞。杨军门一面传令备战,延少山观察连日往晤各国领事,恳其居中寰转。各领事即会晤日本上野领事,问日本此举是否奉有政府密谕,抑己与各国外部商定;日领事亦以系为保护商务起见,并无他意为答。初五日申刻,延道接得上海盛京卿覆电,内开“在申晤小田切君,据云日兵登岸,意在保护商务,并无攻厦之意,业已请其撤兵回船。”旋又接上海道余观察及李傅相,鄂督张制军电,谓“已会商英,德,美,各总领事,电致日本外部大使,请其撤兵另议,各领事亦愿为调停,惟该道务宜竭力弹压,万不可与日兵再起衅端,多生枝节。”延道接电后,当即出示安民,谕令不可迁避自相惊扰。示出而人心为之稍安。初七早,日兵遂将山上大炮搬运回船。同日,英领事见本国兵船到厦后,当即商请延道派英兵五十名登岸驻太古洋行,保护中国商民。延道许之。英领事先出示晓谕厦民以派兵登岸之故。未几,英兵船续到一艘,美兵船亦到一艘。各国领事又均电致日本外部,谓“各国领事既与两江两湖两广各总督同立和约,各抚宪所保护各国商务财产性命,各国亦不攻南方各省,今贵国此举,似有不合,各国与各督抚所立和约已属不废而自废。”日本外部复以并无攻厦之意,并允电调上野领事回国。初九早,上野领事奉到该国之电,即遄返本国。一切后事,现由延道与其新领事名芳泽谦吉者另议。
○附电文一束
◇三十日厦门延观察年致福州洋务局电
福州洋务局鉴:厦门山仔顶街日本教堂昨晚十二点半钟失
火,适弟带兵查夜,巡至该处,当令扑灭,仅烧空房一间。询诸邻右,言此屋本系日人向英国教民张姓租赁,前数日因房主索租相争,搬往别处。屋内已空,只有管屋工人一名,疑系自行焚毁泄忿。兹得领事照会,藉称匪徒开枪放火,并无人抢劫等语。其实焚烧之际,均弟目击,并无其事。现在虽将实情函告,恐其照会到省,有关宪廑。祈转禀督军宪,弗信讹言。年。
晦。
◇三月朔日厦门道延观察年致福州洋务局第二电日本教堂失火情形,昨已电达。弟复与领事商明,力任保护,不许派兵登岸。彼此互允。讵今日忽有日兵百余名,沿街滋扰。民皆惊惑,聚众为难。当亲诣弹压,反复开导,并请领事撤兵。倘立即依允,便可无事。但虑此次似出有意,恐执不从,容再相机婉商。如何情形,再行续电。请先转禀帅聪。年。
东。
◇初二日厦门道延观察年厦门厅张同知东成会衔致福州洋
务局电
水部洋务局鉴:昨电谅已转禀。电后,闻日兵有过江之信。
年比即会晤领事,果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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