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第125章


[注释]
(1)虞舜:见 3.1 注(10)。据《孟子·万章上》及《史记·五帝本纪》,舜的母亲死后,其父瞽瞍又娶妻生了象,瞽瞍与象多次谋杀舜,但舜不失孝父爱弟之道,当了天子后,还去朝拜父亲,封象为诸侯。孝己:见 23.13 注(1)。(2)比干:见 8.15 注(8)。子胥:见 13.2 注(8)。(3)仲尼:见 5.4注(4)。颜渊:即颜回,字子渊,鲁国人,孔子的学生。(4)辟:通“避”,参见 13.4。
[译文]
虞舜、孝己,孝顺父母而父母不爱他们;比干、子胥,忠于君主而君主不任用他们;孔子、颜渊,明智通达而在社会上穷困窘迫。被迫生活在暴君统治的国家中而又没有办法避开这种处境,那就应该崇尚他的善行,宣扬他的美德,称道他的长处,而不宣扬他的短处。
[原文]
27.117 惟惟而亡者(1),诽也;博而穷者,訾也;清之而俞浊者(2),口也。
[注释]
(1)惟惟:通“唯唯”(w7i 委),应答声,等于说“是是”,这里用来形容表面上所装出的唯
命是从的恭维模样。(2)俞:见 4.2 注(2)。
[译文]
唯唯诺诺却导致死亡的,是由于他诽谤人;知识渊博而处境困厄的,是由于他诋毁人;澄清它而愈来愈混浊的,是由于他搬弄口舌。
[原文]
27.118 君子能为可贵,不能使人必贵己;能为可用,不能使人必用己。
[译文]
君子能够做到可以被人尊重,但不能使别人一定尊重自己;能够做到可以被人任用,但不能使别人一定任用自己。
[原文]
27.119 诰誓不及五帝(1),盟诅不及三王(2),交质子不及五伯(3)。
[注释]
(1)诰:对下发布告诫之文。《尚书》有《仲虺之诰》、《康诰》等。誓:告诫将士守约的言辞。《尚书》有《汤誓》、《甘誓》等。五帝:见 5.12 注(5)。(2)盟:在神前歃血(见 27.83 注(2))立誓缔约。诅(z(祖):誓约。三王:见 21.5 注(16)。(3)五伯:见 11.4 注(5)。
[译文]
向下发布告诫的命令与誓言,追溯不到五帝;两国之间结盟誓约,追溯不到三王;君主互相交换自己的儿子作为人质,追溯不到五霸。
卷二十 宥坐第二十八
[题解]
本篇摘取“宥坐之器”中的前两字作篇名,实指“宥坐之器”,即放在座位右边的一种器皿。这种器皿注满水就会翻倒,空着就会倾斜,水注得不多不少才端正。它放在座位右边,提醒人不要过分或不及。全篇的内容主要是记载了孔子的一些言行事迹,表现了作者对孔子思想的向往与继承。
本篇以下五篇,是荀子及其学生平时摘录的资料,后经编者汇编分篇而成。它虽然不是我们研究荀子思想的第一手资料,但对于我们了解荀子的思想倾向有一定价值。而这些资料对于研究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思想状况以及儒家学派的学说,无疑具有很大的史料价值。
[原文]
28.1 孔子观于鲁桓公之庙(1),有欹器焉(2)。孔子问于守庙者曰:“此为何器?”守庙者曰:“此盖为宥坐之器。”孔子曰:“吾闻宥坐之器者,虚则欹,中则正,满则覆。”孔子顾谓弟子曰:“注水焉!”弟子挹水而注之。中而正,满而覆,虚而欹。孔子喟然而叹曰:“吁!恶有满而不覆者哉?”
子路曰(3):“敢问持满有道乎?”孔子曰:“聪明圣知,守之以愚;功被天下,守之以让;勇力抚世,守之以怯;富有四海,守之以谦(4)。此所谓挹而损之之道也(5)。”
[注释]
(1)鲁桓公:名轨(一作允),鲁惠公之子,鲁隐公之弟,公元前 711 年~前 694 年在位。(2)欹(q9 欺):同“敧”,倾斜。欹器:一种易于倾斜的器皿。(3)子路:见 27.75 注(2)。(4)谦:通“廉”,俭约。(5)挹(y@义):通“抑”。
[译文]
孔子在鲁桓公的庙里参观,看到有一只倾斜的器皿在那里。孔子问守庙的人说:“这是什么器皿?”守庙的人说:“这大概是君主放在座位右边来警戒自己的器皿。”孔子说:“我听说君主座位右边的器皿,空着就会倾斜,灌入一半水就会端正,灌满水就会翻倒。”孔子回头对学生说:“向里面灌水吧!”学生舀了水去灌它。灌了一半就端正了,灌满后就翻倒了,空了就倾斜着。孔子感慨地叹息说:“唉!哪有满了不翻倒的呢?”
子路说:“我大胆地想问一下保持满有什么方法吗?”孔子说:“聪明圣智,要用笨拙来保持它;功劳惠及天下,要用谦让来保持它;勇敢有力而能压住世人,要用胆怯来保持它;富足得拥有了天下,要用节俭来保持它。这就是所谓的抑制并贬损满的方法啊。”
[原文]
28.2 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1)。门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
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2):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故居处足以聚徒成群,言谈足以饰邪营众,强足以反是独立,此小人之桀雄也(3),不可不诛也。是以汤诛尹谐,文王诛潘止,周公诛管叔(4),太公诛华仕(5),管仲诛付里乙
(6) ,子产诛邓析、史付(7)。此七子者,皆异世同心,不可不诛也。《诗》曰(8) :‘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小人成群,斯足忧矣。”
[注释]
(1)少正卯:春秋时鲁国大夫,曾与孔子同时在鲁国讲学而多次把孔门弟子吸引过去,致使孔子之门“三盈三虚”。鲁定公十四年(公元前 496 年),孔子任鲁司寇(主管司法的最高长官)而代理宰相时,少正卯以“五恶”(详下文)的罪名被杀。(2)与(y)愈):参加,归入。(3)桀:通“杰”,特异的、超出一般的人。雄:强有力的、杰出的人。(4)周公:见 5.4 注(3)。管叔:见 8.1 注(4)。(5)太公:见 11.19 注(9)。华仕:西周初齐国东部渤海边上的隐士,他不愿为臣做官而靠种田为生。姜太公认为他不愿为臣做官,就不能被自己利用,于是就把他杀了。事详《韩非子·外储说右上》。(6)管仲:见 7.2 注(2)。(7)子产:见 9.5 注(2)。邓析:见 3、1 注(8)。《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邓析为驷颛所杀,似较为合乎史实。此文以及《吕氏春秋·离谓》、《淮南子·泛论》说他为子产所杀,恐是战国之后的传闻。(8)引诗见《诗·邶风·柏舟》。
[译文]
孔子做鲁国的代理宰相,上朝听政才七天就杀了少正卯。他的学生进来问孔子说:“那少正卯,是鲁国的名人啊。先生当政而先把他杀了,该没有弄错吧?”
孔子说:“坐下!我告诉你其中的缘故。人有五种罪恶的行为,而盗窃不包括在里面:一是脑子精明而用心险恶,二是行为邪僻而又顽固,三是说话虚伪却很动听,四是记述丑恶的东西而十分广博,五是顺从错误而又加以润色。这五种罪恶,在一个人身上只要有一种,就不能免掉君子的杀戮,而少正卯却同时具有这五种罪恶。他居住下来就足够聚集门徒而成群结队,他的言谈足够用来掩饰邪恶而迷惑众人,他的刚强足够用来反对正确的东西而独立自主,这是小人中的豪杰,是不可不杀的。因此商汤杀了尹谐,周文王杀了潘止,周公旦杀了管叔,姜太公杀了华仕,管仲杀了付里乙,子产杀了邓析、史付。这七个人,都是处在不同的时代而有同样的邪恶心肠,是不能不杀的。《诗》云:‘忧愁之心多凄楚,被群小人所怨怒。’小人成了群,那就值得忧虑了。”
[原文]
28.3 孔子为鲁司寇(1),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季孙闻之(2),不说(3),曰:“是老也欺予,语予曰:‘为国家必以孝。’今杀一人以戮不孝(4),又舍之。”冉子以告(5)。
孔子慨然叹曰:“呜呼!上失之,下杀之,其可乎?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三军大败,不可斩也;狱犴不治(6),不可刑也;罪不在民故也。嫚令谨诛,贼也;今生也有时,敛也无时,暴也;不教而责成功,虐也。已此三者,然后刑可即也(7)。《书》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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