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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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此二书,则公之所以启沃其君者,可以见矣。 其所谓不淫耳目,然后能精于用志;能精于用志,然 后能明于见理;能明于见理,然后能知人,岂惟君德, 凡治学治事者皆当服矣。其所谓改更施设本末先后小 大详略之方,宜博论详说,则又事业之本原,而神宗 后此所以能信之笃而不惑于铄金之口者,盖有由也。
其论馆职札子第二云:
陛下自即位以来,以在事之人或乏材能,故所拔 用者,多士之有小材而无行义者。此等人得志则风俗 坏,风俗坏则朝夕左右者,皆怀利以事陛下,而不足 以质朝廷之是非;使于四方者,皆怀利以事陛下,而 不可以知天下之利害。其弊已效见于前矣,恐不宜不察也。欲救此弊,亦在亲近忠良而已。
呜呼!吾读此而知熙丰间用人有失当者,其责固 不尽在荆公矣。神宗求治太急,而君子之能将顺其美 者太寡,故于用人若有不暇择焉。此则神宗之类累, 而亦荆公之类累也。
第九章 荆公之政术
(一)总论
世之议荆公者,徒以其变法。故论公之功罪,亦 于其所变之法而已。吾固崇拜公者,虽然,史家之职, 不容阿其所好。今请熟考当时之情实,参以古今中外 之学说,平心以论之。
元兴以降,指凡公所变之法,皆曰恶法。其为意 气偏激,固无待言。然则公所变之法,果皆良法乎? 此又吾所未能遽从同也。吾常谓天下有绝对的恶政治, 而无绝对的良政治。苟其施政之本意而在于谋国利民 福,殆可谓之良也已。虽然,谋焉而得焉,则其结果 为良;谋焉而不能得焉,则本意虽良,而结果反极不 良者有焉矣。故夫同一政策也,往往甲国行之而得极 良之结果,乙国行之而得极不良之结果;甲时代行之 而得极良之结果,乙时代行之而得极不良之结果。此 政策者果为良耶?不为良耶?曰:是无可言。其有可 言者,则适不适而已。
荆公所变之法,吾欲求其一焉为绝对的不良者而 不可得,以其本意固皆以谋国利民福也。然以荆公而 行之,则其适焉者与其不适焉者盖相半而已。荆公诵 法三代,谓其法皆三代所已行之而有效者也,三代则邈矣,而载籍又不可尽信,其果曾行之与否,吾未敢 言。虽然荆公则尝以小试诸一郡一邑,而固有效矣。 不宁惟是,以吾所见闻,今世欧洲诸国,其所设施, 往往与荆公不谋同符,而新与之德意志为尤夥,而其 成绩灿然。既若是矣,荆公同操此术,而又以至诚恻 怛忧天下之心出之,而效不大睹何也?殊不思三代以 前之政治家,其所经画者,千里之王几耳,否则数百 里之侯封耳。而今世欧洲诸国,其大者不过比吾一二 省,其小者乃比吾一二县也。故以三代以前行之而有 效者,今世欧洲各国行之而效者,荆公宰鄞时行之, 其收效当与彼相等,是敢断言。及夫宰天下时行之, 其收效能否与彼相等,是不敢断言也。
吾读国史,而得成功之政治家数人焉,曰管仲, 曰子产,曰商君,曰诸葛武侯。夷考其所处者,则皆 封建时代或割据时代也;其所统治者,则比今之一省 或数州县也。乃若大一统时代,综禹迹所淹而理之, 则欲求其运精思、宏远猷,使全国食其赐如彼数子者, 盖未之有。其有一焉,则荆公也。而所成就,固瞠乎 后矣。吾于是窃窃疑吾国之政治家,宜于治小国,而 不宜于治大国。及环而思夫吾国以外之以政治家闻于 后者,彼来喀瓦士何人耶?梭伦何人耶?吾国之一里 正耳。彼士达因何人耶?加富尔何人耶?俾斯麦何人 ?'…' 耶格兰斯顿何人耶 ?吾国之一巡抚或总督耳 。若夫 罗马帝国之盛,与夫今之俄罗斯,求其比迹彼数子者, 又何无人也。吾乃深思而得其故矣。所谓大政治家者, 不外整齐画一其国民,使之同向于一目的以进行,因 以充国力于内而扬国威于外云尔。欲整齐画一其国民, 则其为道也,必出于干涉。今之以放任不以干涉而能 为治者,惟英美等二三国而已。然其所谓放任,已非 犹夫吾之所谓放任,而况乎其前此,盖皆尝经莫大之 干涉而始有今日也。自余诸国,则莫不以干涉为治者 也。非惟今东西诸国有然,即吾国古代亦莫不有然。 管商诸葛,皆以干涉其民而成治者也。周官为周公之 书与否,吾不敢知;其尝实行之与否,吾不敢知。使 果为周公之书也,果尝实行也,则干涉其民最密者, 莫周公若也。准此以谈,则干涉为政治家唯一之手段, 抑章章矣。而此手段者,行诸小国则易,行之大国则 难。小国行之则利余于弊,大国行之则弊余于利。是 故畴昔之治大国者,惟有二法焉:一曰威劫,二曰放 任。威劫者字曰民贼,其不足语于政治家无论也。而 放任亦决不足以称政治家,未闻以政治家而卧而治其 国者也。且既曰放任矣,则夫人而能之,且并土木偶 而能之,而安用此种政治家为也?我国数千年之历史, 凡一姓之初兴,必以威劫为政策,如汉高祖、宋艺祖 之时代是也。及经数叶,则必以放任为政策,如汉文 景宋真仁之时代是也。放任既久则有乱,乱则有亡,亡则有兴,有兴则有威劫,威劫既倦,则返于放任, 如是迭为循环,若一邱之貉焉。此政治家所以不产公 其间也。虽然,吾无惑乎其然也。舍威劫与放任两者 之外,执其中者惟有干涉之一途,而大国之难于干涉 且弊余于利既若彼矣,故吾窃以为太大之国,利于□ □之武夫以为舞台,利于碌碌之余子以为藏身薮,而 最不利于发强刚毅文理密察之大政治家。自今以往, 交通机关日渐发达,其大国壹如畴昔之小国,则政治 家之成就也较易。而在畴昔,则天下至难之业殆未有 过是也。以荆公之时、荆公之也,而欲行荆公之志, 其难也,非周公比也,非管仲、商君、诸葛武侯比也, 非来喀瓦士、梭伦比也,非士达因、加富尔、俾斯麦、 格兰斯顿比也。其难如彼,则其所成就仅如此,固其 宜也。其难如彼,而其所成就尚能如此,则荆公在古 今中外诸政治家中,其位置亦可想见也。
且同是干涉政治也,而其程度亦有浅深之异焉。 程度浅者行之较易,程度深者行之愈难。荆公之干涉 政治,有为立宪国所能行,而专制国极难行者,甚且 有近于国家社会主义,为今世诸立宪国所犹未能行者, 夫以数千年未经干涉之民,而卒焉以此加之,其群起 而哗也亦宜。然则公之法其果为良乎?为不良乎?吾 卒无以名之也。此外尚有公所以致失败之一原因焉, 曰所用者非其人,此则夫人能言之。然吾对于此说,亦与畴昔之论者稍有异同,别具下方,此不豫也。
(二)民政及财政
俗士之论荆公,大率以之与掊克聚敛之臣同视, 此大谬也。公之事业,诚强半在理财。然其理财也, 其目的非徒在增国帑之岁入而已,实欲苏国民之困而 增其富,乃就其富取赢焉,以为国家政费,故发达国 民经济,实其第一目的,而整理财政,乃其第二目的 也。而其所立诸法,则于此两者皆有关系者也。故不 名之曰财政,而名之曰民政及财政。
第一 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者,公所创立之财政机关也。公 之言曰:
周置泉府之官,以榷制兼并,均济贫乏,变通天 下之财。后世惟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学者不能推 明先王法意,更以为人主不当与民争利,今欲理财, 则当修泉府之法。
熙宁二年二月,遂设立此司。诏曰:
朕以为欲致天下于治者,必先富之而后可为也。 今县官之费不给,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辅臣,置司于 内,以革其弊。夫事颛于所习,则能明得失之原。今将权天下之财,而资之于有司,有司能习知其事,则 其所得必精,其所言必通,物聚而求足,是洵富吾民之术也。若夫苛刻之论,剥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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