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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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既立,以公及陈升之领之。时升之为宰相,公 则参知政事也。今世各立宪国,往往以总理大臣兼度 支大臣,盖财务为庶政之本,公深知其意也。
公之志,在制兼并,济贫乏,变通天下之财,以 富其民而致天下于治。制置三司条例司之职在此,而 后此所立之法,亦无不本此意以行。史称公尝与司马 温公廷辩理财,温公曰: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耳。 公曰:不然,善理财者不加赋而国用足。温公曰:天 下安有此理?天地所生财货百物,不在民则在官,彼 设法夺民,其害乃甚于加赋。争议不已。( 史所载仅 此,荆公反驳温公之言则缺之,想更有伟论,惜不可 得见矣。)夫温公之言,其果衷于事理也耶 ?彼财货 百物,果为天地所生而终古不变者耶?抑亦人所生而 得其道可以增殖者耶?夫财货百物,固有既不在民亦 不在官者矣,则弃之于地。是也。如其增殖之,则既 可以在民,而同时亦可以在官。今世欧美诸国,其明 效矣。荆公欲整理财政,而以发达国民经济为下手之 方,孔子所谓百姓足,君孰与不足也。中国自古言理 财者,其识未有能及此也。
荆公之意,以为国民经济所以日悴者,由国民不能各遂其力以从事生产也。国民所以不能各遂其力以 从事生产者,由豪富之兼并也。国中豪富少而贫民多, 而豪富又习于奢汰,不以其所得为母财,而贫民涓滴 之母财又为兼并家岁月蚀尽。则一国之母财举匮,而 民之生无以复聊,于是殚精竭虑求所以拯救,其道莫 急于摧抑兼并。而能摧抑兼并者谁乎?则国家而已。 荆公欲举财权悉集于国家,然后由国家的酌盈剂虚, 以均诸全国之民,使各有所藉以从事于生产。其诗曰: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 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 其青苗、均输、市易诸法,皆本此意也。此义也,近 数十年来乃大盛于欧美两洲,命之曰社会主义,其说 以国家为大地主,为大资本家,为大企业家,而人民 不得有私财,诚如公所谓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者 也。彼都学者,往往梦想之以为大同太平之极轨,而 识者又以为兹事体大,非易数世后,未或能致也。夫 以欧美今日犹未能致者,而荆公乃欲于数百年前之中 国致之,其何能淑?虽曰其造端非若彼之弘大,其条 目非若彼之纤悉,其程度非若彼之极端,然其终不能 全适于荆公之时与地,可断言矣。荆公之所蔽,惟在 于是。若其学识之精卓,规模之宏远,宅心之慈仁, 则真只千古而无两也,温公安足以知之?
社会主义所以难行者不一端,而为国家分掌此理财机关之人,甚难其选,而集权既重,弊害易滋,此 其著者也。夫以彼都所倡社会主义者,行之于立宪政 体确立之后,犹以为难,而况在专制之代乎?本意欲 以摧抑兼并,万一行之不善,而国家反为兼并之魁, 则民何诉焉?而盗臣之因缘以自肥,又无论也。故荆 公之政策,其于财政上所收之效虽颇丰,而于国民经 济上所收之效滋啬,良以此也。
宋财政之敝,至仁宗晚年而极,前既言之矣。神 宗即位,首命翰林学士司马光等置局看详裁减国用制 度,仍取庆历二年数,比今支费不同者,开析以闻。 后数日,光言国用不足,在用度太奢,赏赐不节,宗 室繁多,官职冗滥,军旅不精,必须陛下与两府大臣 及三司官吏深思救敝之术,磨以岁月,庶几有效,非 愚臣一朝一夕所能裁减。及制置条例司既设,乃考三 司簿籍,商量经久废置之宜,凡一岁用度及郊祀大费, 皆编著定式,所裁省冗费十之四。( 以上皆录《宋史 食货志》上之六原文。)夫财政之敝;既已如彼,即不 言兴利,而节费亦安得已?温公亦非不知之矣,而犹 颟顸其词,曰磨以岁月骤不能减,而徒欲诿其难于君 上,何其不负责任乃尔耶!且温公所谓不能者,何荆 公骤裁其十之四,而不见其有他变耶?夫以数十年相沿之岁费,而骤减其十之四,此诚天下至难之业。而 制置条例司之初设,即奏此肤功,则颌此司者,其任事之忠勤,其才识之明敏,其魄力之毅伟,可想见矣。 (当时所裁者多属宫廷费,非神宗之贤,荆公亦不得 行其也。据宋史,则神宗之命温公义裁减,似在荆公 未入相以前。二公皆为翰林学士,当同拜此命者也, 而温公以敷衍答上命也。若此神宗之不乐得此不负责 任之大臣以共国事 ,不亦宜哉!)以视不负责任之温 公,何相反耶?而后之论荆公者,于此等伟绩,没而 不道,抑何心也!
史所称编著定式,即今世立宪国之所谓豫算案也。 史又言三司上新增吏禄数,京师岁增四十一万三千四 百馀缗,监司诸州六十八万九千馀缗。省冗费以增官 禄,诚整理行政之根本哉!当时制置三司条例司所举 善政,或更多,史阙不可考,而此东鳞西爪,已非流 俗所能及矣; 《文献通考》二十四引元兴元年苏辙奏: 言熙宁初,于三司取天下所上帐籍视之,至有到省三 二十年不发其封者,盖州郡所发文帐,随帐皆有贿赂, 各有常数。常数已足者,皆不发封。一有不足,即百 端问难,要足而后已。至是特设帐司默磨文帐云。前 此财政机关之腐败,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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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青苗法
青苗法者,颇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荆公惠民 之政也。《宋史·食货志》上之四载其缘起云:
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诸路常平广惠仓钱谷,略计贯石可及千五百万贯石以上。敛散未得其 宜,故为利未博。今欲以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 遇贱量增市价粜,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 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预 借者给之,随税输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 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从其便。如遇灾伤, 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 贷,则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 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俭物贵,然后出粜,所 及者不过城市游手之人。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 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 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是亦 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欲量诸路钱谷多 寡,分遣官提举,每州选通判幕职官一员,典干转移 出纳,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端绪, 推之诸路。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 常平仓转移法。诏可,既而条例司又言常平广惠仓条 约,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访问民间,多愿 支贷,乞遍下诸路转运司施行。
此青苗法之大略及其施行之缘起也。名曰青苗者, 盖当时陕西转运司李参,以部内多戍兵而粮储不足, 令民自隐度麦粟之赢,先贷以钱,俟谷熟还官,号青 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至是仿行之,故袭其名也。荆公之怀此政策久矣;其少作寓言诗,既有此意。(诗见第六章。)及为鄞令,复行之而有效 。及其当国, 乃欲举而措之于天下也。窃尝论之,无论何国,无论 何时,彼力田之民,能终岁勤动者,苟非有水旱之灾, 则所入恒足以自赡。而以数年之通,则必能有所羡余, 以为冠昏丧祭之计。然而往往不然者,则缘初时母财 不裕。牛种之资,以及青黄不接时食指之所需,不能 不称贷于豪右,或遇偏灾而又贷焉,或遇嘉凶诸礼而 又贷焉,而豪右乘其急以持其短长,于是一岁所入, 见蚀于息者泰半,及夫来年,其不能不举债如故也。 债日以重,息日以加,而终岁之勤动,遂为豪右作牛马走已耳。此民之所以日悴,而国民经济之所以日蹙 也。在昔泰西之希腊、罗马,富者往往贷金谷于贫民, 其后负责日重,无以为偿,则鬻身以为之奴。泰西古 代奴隶之多,盖起于此。历数千年,此制终无由革。 西纪一千五百年以降,各国政府纷纷以法律定取息之 率,逾率者罪之,然其不能禁如故也。及近世银行制 度兴,此弊始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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