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第17章


年以降,各国政府纷纷以法律定取息之 率,逾率者罪之,然其不能禁如故也。及近世银行制 度兴,此弊始稍苏,其效不能及于农民。近数十年来, 有所谓劝业银行、农工银行、信用组合等,利渐溥矣, 然犹未能尽人而蒙其泽也。故此贫富不均之问题,实 为数千年来万国所共若而卒未能解决之一宿题。而欲 解决之,则非国家振其枢焉而不可得也。其圆满之解 决法,则如吾国古代之所谓井田,如泰西近世所谓社会主义,使人民不得有私财是也。未能圆满而思其次, 则国家设贷之机关而自当其冲,使豪右居奇之技,无 所得施,则荆公所计划者是也。吾国之前乎荆公而为 此者,亦有人焉,景公之于齐,子皮之于郑,司城子 罕之于宋,皆以斯道得民,而荆公则师其意者也。
时苏辙亦尝著论云 :“天下之人,无田以为农, 无财以为商,禁而勿贷,不免转死于沟壑。使富民为 贷,则用不仁之法,收泰半之息,不然,亦不免脱衣 避屋以为质。民受其困,而上不享其利。周官之法, 使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其贵贱,而以国服为之息。 今可使郡县尽贷,而任之以其土著之民 。”按颖滨此 论,正与荆公青苗吻合,不知其尝闻其绪余与,抑自 创见也。然颖滨后卒以攻青苗自乞罢,岂文士之言之 者,非其所欲行之者耶?
荆公既欲实施此法,然行之不可以无资本也。由 国库拨给资本,力又有所不逮也。适有常平广惠仓者, 诸路诸州县莫不有之,而其所储,实弃置于无用之地, 公乃变无用为有用,而利用之为资本,其用意之周详, 其眼光之锐敏,至可佩也。而司马温公乃言常平仓为 三代之良法,放青苗钱之害小,废常平仓之害大。然 常平仓之无实惠可以及民,如彼条例司原奏中所述, 温公其能为之辩护乎?则亦强辞而已。
法既行,举朝汹汹,起与为难,不可究诘。其人与其言,皆不备述。惟有公答司马谏议一书,录之可 见当时议论之一斑,而公所以坚于主持之故亦见焉。 (温公致公原书三千三百馀言,杂引经传及汉唐遗文, 见集中。)
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 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虽欲强聒,终必不蒙 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实视遇厚,¨ xuan shū wang¨ 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 矣。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 谏以致天下怨谤也。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 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 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避 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 其如此也。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 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 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 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 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如君实责 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 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 之所敢知。无由会晤,不任区区向往之至。
此书文虽甚简,然其任事之艰贞,自信之坚卓,跃见纸上。千载下读之,如见公之精神焉,可以兴矣。 当时之制,贷青苗钱者,官取其息二分,故议公者指 以为聚敛之据。公有答曾公立书云:
示及青苗事,治道之兴,邪人不利,一兴异论, 群聋和之,意不在于法也。孟子恶言利者,为利吾国 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 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 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奸人者,缘名实 之近而欲乱之以眩上下,其如民心之愿何?始以为不 请,而请者不可遏;终以为不纳,而纳者不可却。盖 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不得不然也。然二分不及一分, 一分不及不利而贷之,贷之不若与之。然不与之而必 至于二分者何也?为其来日之不可继也。不可继则是 惠而不知为政,非惠而不费之道也,故必贷。然而有 官吏之俸,辇运之费,水旱之逋,鼠雀之耗,而必欲 广之以待其饥不足而直与之也。则无二分之息可乎? 则二分者,亦常平之中正也,岂可易哉?公立更与深 于道者论之,则某之所论,无一字不合于法,而世之 哓哓者不足言也。
此书殆可谓解释法意之理由书也。当时举朝汹汹, 除公所共事之数人外,殆无一不致难于青苗。累其劾 状,殆可隐入。而公卒不为之动,而神宗亦不为之动 者,非徒以公自信之坚,得君之专,而当时言者,实无一语能批其要故也。言者咸指为掊克聚敛,损下益 上,而公立法之本意,乃适与之相反。盖其立法之本 意,实以惠民,无一毫借此以助帑藏之心,条例司原 奏所言,非饰词,乃真相也。而论者乃拟之以桑孔之 用心,是所谓无的而放矢,宜公之不敢服,而神宗亦 目笑存之也。公之龂龂于名实之辨,非以此乎?其谓 治道之兴,邪人不利,而倡异论者意不在于法。呜呼! 何其一语破的而言之有余痛也 !昔罗马伟人格力加 士为执政时,倡限民名田之制,全国人民欢声雷动, 而议院几于全数反对之,卒被丛殴以死于院中,盖亦 有不利于治道之兴者,而其意非在于法也。荆公初政, 裁冗费十之四,彼廷臣大半衣食于冗费者,其不利之 也久矣。而青之本意,凡以抑豪右之兼并,而廷臣者 又皆豪右,而其力足以行兼并者也。其不利之,亦固 其所。当时之汹汹为难者,安保其不挟此心?即二三 贤者,未必尔尔,然亦群聋之和而已。况彼之所谓贤 者,皆习于苟且偷惰,以生事为大戒,不问其事之善 恶利病,但有所生则骇而华之,宜乎其与公与神宗枘 凿而不相入也。而数百年以后之今日,其社会之情状 乃一如公之时,而公之言乃不啻为今而发也,悲夫!
青苗法立法之本意,其善美既若是矣,然则可行 乎?曰:不必其可行也。善而不可行何也?且公在鄞 行之而效,而犹疑其不可行何也?曰:一县非全国之比也。一县者,公之所得自为也;全国者,非公之所 得自为也,是故当时抑配有禁矣。(抑配者,谓强民 使贷也。)而有司以尽数散为功 ,虽欲不抑配焉而不 可得也。灾伤则有下料造纳之条矣 ,(谓遇凶年则于 次期补纳所贷也。)而年岁丰凶不常 ,凶之数尤夥, 而有司因得以上下其手,虽欲不至于累年积压而不能 也。此二弊者,惟韩魏公、欧阳公之奏议言之至详, 殆可称公之义诤臣也。
(韩、欧奏议文长不录,此段即举其大意也。)
问者曰:韩、欧二公所言既中其弊,而公犹不寤, 则虽谓之执拗,宁得为过?应之曰:不然。当时诸君 子之攻新法也,其有弊者固攻之,其无弊者亦攻之, 诚有如公之所云,意不在于法也。为公之计,惟有一 事不办,偃然与彼辈同流,庶可以免于罪戾,而无如 非公之本意何也。且法既已善矣,其有弊焉,则非法 弊而人弊也。即如青苗法者,公在鄞行之而既有效矣, 李参在陕行之而又既有效矣,使县县皆得如公者以为 之令,则县县皆鄞也。即不能焉,而使路路皆得如参 者以为之转运使,而因以综核名实之法督其县,则亦 路路皆陕也。据条例司所核定,凡全国置提举官四十 一人,以当时贤才之众,欲求得如李参者四十一人, 谅非难也。而公又非不欲与诸君子共之也,而无如诸 君子者。闻有一议为公之所发,则掩耳而不听,初不问其所发为何议也,见有一诏为公所拟,则闭目而不 视,初不问其所拟为何诏也。责以奉行,非挟贤挟长 以抗,则投劾而去耳。诸君子既不屑为公助,而公又 不能忍心害理一事不办以自谢于诸君子,而又不能以 一身而尽任天下之事,然则非于诸君子之外而别求其 助我者,安可得耶?况诸君子非徒不助之而已,又煽 之嗾之挠之于其旁,私幸其弊之日滋、功之不就以为 快,是青苗本可以行之而无弊者,而以诸君子之故, 则欲其无弊焉,安可得也?夫他事亦若是则已耳。
由此言之,则吾所谓青苗法虽善而不必其可行者, 可以见矣。使得人人如公者以为县令,则诚可行;而 不得焉,故不可行也。无已而思其次,得人人如公者 以为提举,则犹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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