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大全史:四国对德国和奥地利的管理1945-1946年》第45章


见——但是妨碍盟国官员作出判断的那些因素,也同样妨碍他决定应听取哪些最好的意见。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挑拨是非,飞短流长和耍弄阴谋就极为盛行,或者是让那些嘴巴灵巧又善于看风使舵的人、道貌岸然的反动派或者可以冒充不关心政治的保守分子占了便宜,那就不足为奇了。 
在最初几个月,俄占区的情况似乎也没有多大出入,虽然那里成立了反法西斯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活动又受到了支持和鼓励、因而使得征求德国人意见的问题大大简化。俄占区把非纳粹化的责任交给德国人担负的甚至比美占区还要多。俄国人并未有计划地把共产党员都安插在所有重要岗位上,而且能够毫不踌躇地任命那些估计会被他们视为资产阶级反动分子的人去任职。俄国人用什么人是根据他们对某个人能不能唯命是听的估计,但是也让人明白无误地知道如果不中他们的意,处置起来是毫不留情的。正如一个俄国人向一个德国人所说的那样:“因为我们不大可能在政治上受影响,我们敢于尽量利用纳粹分子的聪明才干。对于你们来说情况就不同了。”因此,他们起用马克格拉夫为柏林市警察局长,让施泰德勒在他们的经济管理机构中任职,让贝希勒当勃兰登堡州的内政部长,此外还使用了代表纳粹政权在巴尔干各国多次进行外贸谈判的兰德韦尔、第三帝国首屈一指的机车工程师奥赫尔和坦克专家奥古斯廷。法国人同俄国人基本上差不多,原则上不信任一切德国人,但是却认为,通过接触,就能识别谁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工作靠得住。所以法国人对于纳粹分子的经历不是那么挑剔的。177 然而原来的意图是在四国共管的基础上统治德国,为此,在非纳粹化方面如在其他方面一样都必须拟订出共同的方针政策。拟订这种政策的第一步已在波茨坦协定第二部分第三、第五、第六段中有所规定,而这些规定又是参谋长联席会议第一○六七号指令所体现的政策的继续。第二个必要步骤就是根据经验拟订出更详细的有关逮捕和撤职的类别。内务和交通管理局进行了这顶工作,因而在1946年1 月盟国管制委员会颁发了第二十四号命令,这项命令不过是把美占区和英占区业已实施的政策略加修改而已。它对被逮捕和撤职的人最后怎样处理的问题仍无规定。1946年10月颁布的第三十八号命令中有四国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而这个方案基本上代表了美英双方准备采取的方针。但是在此项命令颁布以前,无从着手对非纳粹化问题采取最后行动,结果使得成立必要机构的问题在占领的头十八个月里实际上挂了起来,尽管法国人和俄国人在起草有关法律过程中都运用各自的影响力求条文规定从严,然而他们对已经制定的法律并不认真对待,这就使得情况更加难以令人满意。英国议会对这一结果的批评是不合情理地过于严厉的,正如当时海因德所解释的那样,为了应付法国人和俄国人,英方曾经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 
我们在德国政府中只有四分之一的发言权。……在管制委员会中即使我们按照民主的原则办事而不采用否决权的原则,当我们发现我们的伙伴在某一政策上意见一致时,要想在我们的伙伴们看来是非常重要的决策上采取一种含有否决性质的态度,而又毋需面对一切反击,那是非常国难的。 
实际所采取的办法是采用包括一百三十三项问题的登记表(Meldebogen)的新格式,对几乎所有的成年进行甄别,这在美占区贯彻得非常彻底,就是德国人自己去搞,也难以比它高明。美方当局要求每个十八岁以上的人填表登记。结果造成三百万人受指控,九十三万人被判刑。在英占区,到1949年1 月1 日非纳粹化工作最后结束时,共计有二百十四万四千零二十二人受审查。这样大规模的行动只有得到德国人的协助才能实施;在美占区,最高峰时共有五百四十五个法庭进行审理,工作人员达到二万二千人。这一套法庭组织受美占区三个州总178 理签署的“清除国家社会主义和军国主义”的法律的约束,规定从1946年6 月1 日起,各州由一位专门的“政治教育部长”负责一切非纳粹化事宜,但在政府部门及报刊、电台等直接影响舆论的机构中任命职务均属例外,仍由美国人自己作主。 
按照这一制度,对每一份强迫登记的表格,都必须予以审查,分别列入下面五类中的一类,首犯,罪犯,次要罪犯,从犯,免予追究者。对每一类都按情节轻重规定大小不等的必要的处罚,例如对主要罪犯判处监禁两年到十年,强迫劳动,没收财产,褫夺公职,褫夺公权等。对从犯则仅要求他们向纳粹受害者救济基金缴纳款项。对各个案例都有定期复审的规定,如悔改表现良好可改变其犯罪类别,降为次一类。最后,每人都发一张格式一样的身分证,上面载明持证者在非纳粹化法律下的身分;作出了安排,使身分证在西德全境有效,以免无休止地重复进行审查(除非发现犯罪的新证据)。1945年夏在慕尼黑造纸厂中即将化为纸浆的废纸堆里意外地发现了纳粹党党员及辅助人员的完整卡片目录(德国人也许认为把卡片烧毁是不应该的浪费),这对核实表格中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帮助很大。 
然而美国人决不满足于德国人执行非纳粹化法律的方式,经常要求处理得更严格一些。1946年11月,克莱对各州总理说:“如果德国人不愿意于这件事,军政府有能力、有决心自己来干。”他们特别反对把“从犯”官复原职,坚持要由美方向已对这类案件全部进行复查。德国人回答说这样做是对法律规定的程序节外生枝,虽然法律程序中规定了特别审理,但审理的原则尚未商定。如果这种纠纷出自美国人和德国人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同,那么这应当通过讨论予以澄清,而不应当由美方片面处理。德国人还争辩说,一旦“从犯”免除了处分,他们同其他人就没有什么区别(不然,这种差别待遇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因此,在谋求职业方面,他们同其他人处于179 同等地位,就资历而言他们倒还胜人一筹。对于那些曾任文职官员的“从犯”,如果象美国人所坚持的那样把他们从政府机关中赶出来,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他们享受养老金的权利,这是对情节较严重的罪犯的一种处分,因而也是德国人的案情审查委员会不愿给予的一种处分。 
英占区到1947年10月才把审理案件的职责移交各州政府。1946年7 月设立了由德国人组成的陪审团,以备地方公安官员咨询,同时还规定被审查者得向德国人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但这种委员会纯属咨询机构。如同美占区一样,委员会的成员由地方政府提名,规定必须保证有一位工会代表。在盟国管制委员会第三十八号命令发布后,英占区于1947年2 月也按上述命令的规定,参照美占区的做法,实施了一套罪犯分类办法。 
然而所有这些措施主要适用于未扣押的纳粹分子。这些措施在初期对那些应予拘捕的几粪罪犯,如德军高级军官、党卫队和盖世太保头予以及纳粹党的教导队成员等的问题并无影响。前面已经讲过,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对他们所属组织的地位作出决定以前,并不打算对其中许多人进行处理,而纽伦堡军事法庭到1946年秋才对此作出决定。所以他们被关押了一年多之久,并未进行审讯。拘留营的状况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粮食定量在某个时期下降到每天只有九百卡路里,而被拘留的人是没有机会靠掠夺来给自己补充口粮的。由于整个德国的粮食和住房都极为匮乏,改善拘留营食宿条件的要求只能放在未位来考虑,尽管这是不幸的,却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到1946年夏季末,这一情况在英国引起了很多人注意。批评者抓住这一条不放,说是对“未经审判不得监禁”的原则未予尊重。对彼拘留者进行甄别的职责是由情报人员承担的,而情报人员还有好多别的工作要做,因而多少影响他们的甄别工作。于是甄别工作又从情报人员手中转给由英国官员组成的一些三人小组去办理,而并不要求他们熟悉德国事务(因为倘若提出这种要求,势必又会由于合格人选缺乏而造成耽搁)。这样一来,在押的德国人由1946年7 月的四万二千人减至1947年5 月的一万五千人。但是,毫无疑问,甄别工作进展太快,无180 法保证可靠,或处理的分寸一致。后果之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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