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大全史:四国对德国和奥地利的管理1945-1946年》第46章


? 月的一万五千人。但是,毫无疑问,甄别工作进展太快,无180 法保证可靠,或处理的分寸一致。后果之一是等到纽伦堡军事法庭作出裁决时,一些被判有罪的组织的下级成员中,有许多已经释放,把他们再找回来交给盟国特别法庭去审判就不那么容易了。当时还有两万到三万在押人员有待上述盟国法庭去审理。然而他们仍须经过通常的非纳粹化程序的处理。 
随后几年有这么一种倾向,即把盟国关于战争罪行和非纳粹化的政策轻率地断言为考虑不周并且根本行不通。在本节开头部分,作者已经试图证明这样的批评,至少其中那些比较极端的论调,完全是脱离历史实际的;人们见到战争中所发生的一切,不可避免地要设法惩处德国的领导人并从德国根除纳粹主义。许多德国人在纳粹政权统治期间曾经无可否认地犯过骇人听闻和惨无人道伪罪行,主张放过这种罪行不予惩处就等于主张不要在国际关系中建立道德准则,这种主张当然要遭到许多人(包括作者在内)的强烈反对。把惩处局限在那些直接犯有罪行者的范围内也是不公平的。尤其重要的是人们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以防止德国的侵略不断成为世界和平的威胁,光靠物质上解除武装显然是有种种缺陷的。在最猛烈地批评盟国完全未能履行其战时声明的人中,会有那么一些德国人,他们的意见对于盟国倒是至关重要的。 
还有一种经不起检验的对非纳粹化进行批评的论调,这就是认定它是一个政治过程,因此不应当把它当作一个司法过程来对待。如果坚持按这种表面上很动听的主张去办事,那么除了人人有权自行其是地惩处纳粹分子而无需考虑去建立准则之外,很难设想它还会有什么意义。果真这样做,有可能会导致大批人不经审讯就被杀掉,虽然其中有些人固然是罪有应得,但同时势必有人借此机会泄私愤,图报复。这样就会作出一些专横的决定,而在处理各个不同案件的罪行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时,也必然有很大出入。既然英美人声称他们作战是为了使法治得到尊重,既然他们对共产主义的主要谴责之一就是蔑视法治,他们不可能始终如一地支持这种解决办法。这种办法的真正吸引力在于速度,而采用其他办法也肯定是能够达到这种速度的。 
再说,以非纳粹化会招致苦难为理由或者以拘留营的状况太象集中营为理由来谴责非纳粹化、那就更站不住脚了。拘留营的精神和宗旨毕竟与集中营全然不同,即使条件恶劣,但对这种状况的不能改善要最终负责的,如前所述。乃是那些住在同一拘留所的人。时常还能听到人们这样说,先处理小人物的这种合平常理的原则,意味着在人们还普遍地保持着战时对纳粹主义的态度时就定了他们的案。给果,他们遭到较重的惩处,而主犯们反而得到从轻发落,因为后者是在人们对纳粹的强烈憎恨开始减退之后才被审理的。这种看法忽视了这一事实:小人物已被释放而得到自由,而主犯们还要在拘留营中忍受好多个月的困苦生活。而且,民主制度的最大坏事之中就是小人物自以为无足轻重,如上所述,这种想法在德国颇为流行。对纳粹小人物的痛苦遭遇过分关心是方向不对的感情用事。 
最后,更不能仅仅由于非纳粹化引起德国人的广泛不满并且妨碍了盟国取得德国人的合作,而对之加以谴责。鉴于德国人口中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曾经反对过纳粹主义,盟国不论采取什么治病救人的措施都很可能遭到阻挠。的确,德国人阻挠这一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正好证明需要采取那些措施。严重的是社会各阶层都联合起来阻挠,而盟国对之最为倚重的那部分社会舆论(特别是教会)是批评得最厉害的。这就表明:不管在原则上非纳粹化是如何有道理,但在执行中方法上肯定有不对头的地方。 
第一个明显的错误就是时间拖得太长了。造成拖延的原因上面已作了说明,但却不容易知道怎样才能消除这些原因。任何一场战争结束以后,“兴奋激烈之后紧接着不可避免地又变得冷静”,而且只是在一段短暂的时间内被征服的人民是顺从听话的,征服者的态度是坚决的。非纳粹化的规划本应对这一因素给予更多的注意,从这个角度来看,拟订的程序过于繁复了。本来有可能使机构和手续简化一些,而仍然能够做得公正并符合法治182 原则。本来也有可能更早着手进行这项工作,尤其是在英占区,虽然人们必须记住,造成拖延的主要原因是过分拘泥于四国共同商定的处理原则。 
其次,计划太庞大了。这样说是意味着一些较小的人物应该不列入非纳粹化之列,或者给他们一个机会以最简便的手续恢复公职。要说界限应当划在哪里,那是不容易的。但实际上对于“从犯”给予惩处究竟有什么用处,是很值得怀疑的;在盟国的控制一旦放松以后,他们之中大多数都恢复了公职,往往这种处分的唯一结果是使他们怀恨在心。如采用一种更快、更直截了当的刑罚制度,效果也不见得差;如果计划不那么庞大,贯彻实施计划所需的时间就会少得多。 
第三,整个方针政策的拟订过分偏重刑罚,而对非纳粹化所涉及的人的思想改造问题考虑得太少。理想的办法本应是改造与惩处并重。毫无疑问,有许多罪行最为严重的纳粹分子是不可救药的,有充分的理由把他们拘禁足够长的时间,以使那些比较具有民主倾向的德国人有机会立足并发挥作用。防止极权主义的复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持纳粹政权的人当中易于感化的有多少,而在非纳粹化过程中他们受到的待遇恰恰适足以造成相反的后果。还有人说,很多德国人内心知道他们过去错了,但是出于心理上的理由,还不愿意承认这一点。惩处只会促使他们抑制犯罪感,而理想的处理办法则应当有利于解脱这种犯罪感。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完全避免施加惩处,但是倘若惩处采取的是以下一些形式,即近乎自动地以金钱、实物或劳动等形式作出贡献来弥补他们(在德国内外)造成的损失,来帮助纳粹主义的受害者,很难相信这样做的结果不是更富于积极意义。人们常常批评俄国人轻易地把一个人的纳粹经历置之脑后,只要他乐于加入共产党(或德国统一社会党);他们这样做的动机很值得怀疑,但是这种争取人心的做法确有值得称道之处。183最后一点,过分注重非纳粹化是不幸的,因为这样做就迫使美国和英国当局把当时可资利用的有限的时间和知识过多地用于消极方面,而不是集中力量尽可能地发现最良好的人才,让他们担当重要职务,并努力扩大第二流人物的眼界,要知道在很多情况下,只能找到第二流人物。根据正确的认识,发现和使用人才的工作才是盟国在德国的真正目标,因为这种工作有取得持久效果的希望,而禁止纳粹分子担任公职的命令是在占领一结束就会作废的。毫无疑问,在纳粹分子的心目中,那些担任了公职的人将会沾上与占领军合作的污点,因此一旦他们失去了盟国的支持,就有被赶下台的危险。然而当时这是军事占领摆脱不了的根本困难,而军事占领是不能指望永久存在下去的;如果说在占领初期,蒙哥马利元帅和麦克纳尼将军都讲过要占领十年,那么罗斯福则曾经想过只占领两年。有限的占领时期必须设法用来使反纳粹主义扎下根来,并使其代表人物处在能够维持下去的地位(从外界给以尽可能长期的支持)。显然,把思想和人与外国军队的刺刀紧紧结在一起所带来的不料因素必须牢记在心,但是制订政策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坚信自己事业的正义性,而不是害怕激起反应。 
发现适当的人才乃是关键。在形成英美政策的背后,在战时发表的演说的背后,存在着这样一种模模糊糊的假定:以为一旦把纳粹分子解职并让他们去从事最卑贱的工作,这时就可以找到足够的未玷污的德国人来治理国家了。这就严重低估了德国中产阶级的弱点,严重低估了他们所受反民主思想影响的程度。俄国人实现彻底改革要容易得多,因为他们要求彻底改造社会,因而能够识别他们的朋友。在东德要想把时钟倒拨很多,永远也不可能了,但是为达到这一点所付的代价只是用一种极权主义代替另一种极权主义罢了。只有重建社会的基础才能粉碎国社党集团的势力,才能堵死回到过去的道路。这种社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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