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
窃贼行为的选择性主要表现在其行动前、行动中、行动后所采取的种种选择,包括对行窃时间的选择和对行窃方式的选择等。
窃贼在行窃之前,一般都要进行周密的计划。首先是根据行为的对象,即行盗的对象,选择是独立作案还是集团作案。在确定了这一点之后,还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甚至季节等。他们对选时很讲究,一般情况下,雨天、雾天和冬季是窃贼作案的黄金季节;夜间则
是窃贼作案的最佳时机。如李政在《该闻录》中所记:张咏在四川从政时,曾亲闻一个偷儿介绍:“三月至八月,夜短,多蚊蚋,人必少睡,故不敢为盗。九月至二月,夜长天寒,多畏寒懒起,乃可为盗。”张咏听后,颇为感慨地说:“盗亦有道,诚然哉!”
专门在夜间翻墙越屋进行偷盗的窃贼,在作案时都遵循一条要则,即“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其原因是,在雪天或月天作案,皓月当空,白雪铺地,容易暴露行迹。而刮风下雨的黑夜,易于隐藏,风雨响声也可以掩盖行动时发出的响声。所谓“偷风不偷月,偷雨不偷雪”,即是利用时间和天气情况的有利条件来进行偷窃。
当然也有在大白天作案的,这则是利用人们不加防范的心理。比如有一天,一帮窃贼开来一辆卡车,走到事先已侦察好家中无人的一家,打开大门,大大方方地把这家所有值得拿的东西都搬上车。邻居还在旁边看热闹,以为是在搬家。待到主人回家后,才知道是光天化日之下家被偷窃。
上面这个例子说明,选择最合适的时机,是保证行窃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一环。
时机选择好之后,接下来就是决定采取最适宜的方式进行偷盗。窃贼为了达到偷盗的目的,一般都身怀诸种偷技,他们可以根据行为对象的不同选择其中之一种,或者数种偷技配合使用。所有这些,都是事先选择好的。当然也有临机应变的时候,但一般情况下,盗贼也总是做好了应变的心理准备,在脑子里考虑到应变的手法之后,才会行动。
作案失手时如何逃走,以便做到“偷鸡不成不蚀米”,这是窃贼行为选择的最后一步。技艺再高超的窃贼,都可能有失手的时候,这一点,所有的窃贼都是熟知的。为了防备失手后被抓,他们往往要选择好应付的种种办法。
下面这一起发生在上海的抢劫案,窃贼就是在做出了时机和作案方式的充分选择之后才行窃的;而且当作案失手时,也适时地选择了逃逸的办法:
1927年12月4日下午2时,上海康定路永和屯4号遭到四五个强盗持枪抢劫。该户户主为豫来纺织公司总工程师雷某。约案发前10天的一个下午,雷总工程师与友人正在家中二楼谈话时,曾有5名男子走到二楼扶梯口,声称找一姓刘的人。雷某告知此户不刘姓,5人遂离去。
12月4日下午,这5人中的4人趁雷总工程师不在家之际,来到雷家。此时雷家中有雷母、雷妻及一位16岁的女佣冯少宝。3人听到敲门声后,由女佣打开门。先有一男子进来问:“雷先生在家吗?”答:“不在家。”来者即取出一信交给女佣,女佣转交给雷妻。该男子称:“我们是无锡厂里来的,看信就知道了。”
当雷妻正准备看信时,该男子突然由衣袋内拿出手枪,将枪口对着雷妻,令其不得声张。雷妻始知来者是盗匪,转身向后房逃逸。此时门外又进来3名盗匪,将前门关闭。一盗以手枪对住雷母,其他两个盗匪将雷妻拖住,强捋其手上的钻戒及金戒,并以手捏雷妻之嘴,企图以毛巾塞其嘴,但未能将雷妻之嘴捏开。由于雷妻挣扎,钻戒及金戒未被夺去。盗匪怕雷妻喊叫,到厨房内找旧毛巾,准备强塞雷妻之口。
女佣曾趁机向后门逃去,但被强盗拖住,将其殴打致右手受伤。一盗进入厨房找绳子,准备将雷妻、雷母及女佣捆缚。女佣趁强盗注意力稍分散时,猛然逃到楼上,随即迅速开窗大呼:“救命!有强盗!”
4盗闻女佣呼叫声,惊慌失措,恐事败露,即由前门向东逃跑。女佣对盗匪紧追不放,雷妻连忙到就近的康定路派出所报告,派出所派警员两名协助追赶,至康定路世界殡仪馆隔壁小弄口,强盗进入该弄逃到新加坡路口,不知去向(《警局刑事警官处第二科处理1947年11、12月份强盗案件报告书》,上海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卷宗第131号;转引自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8~269页)。
分析这一案件可以看出:盗贼在行动前,首先进行侦察,以找刘姓人家为借口,查得准备偷盗的人家姓雷。随后他们选择了雷先生不在的时机作案。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一男子在家,会给他们的行动造成更大的威胁。这样,当他们进屋时,屋内仅有3位女性。在行窃方式的选择上,他们选择了持枪行劫。因为一般说来,女性比较胆小,亮出手枪会首先在气势上令她们屈服。但他们没有料到的是,雷家的女人并不好对付。首先雷妻并不像一般女性那样软弱,不容易制服,这就使盗贼很难在短时间内得逞。为了制服雷妻,他们花了一些时间。再加上机智胆大的女佣,面对盗匪毫不示弱,而且趁盗贼不注意,跑到楼上大声呼救。盗贼本来是作贼心虚,见事已败露,不敢恋战,只求保命,遂做出了逃跑的选择。盗贼虽未能如愿,但未被当场抓获,也算万幸了。从以上分析来看,这几个盗贼可算是训练有素的,注意了作案时的选择性。
四 窃贼作案的偶然性
窃贼作案除了具有预谋性与选择性之外,还有某种偶然性。这种偶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窃贼在作案前,并无充分的思想准备,也就是说,不具备上节所说的行为的选择性,只是偶然发现有了行窃的对象,才在贼心的驱使下动手行窃。
二是盗窃行为的发出者,其本身并不是窃贼,但由于偶然的见财起意,便做起了窃贼所做的事,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
在旧中国,杭州市属的一个大镇子里,有许多当铺。盗贼常常垂涎于当铺中的物品,故盗窃之事不断发生,当地的老百姓因而常受其害。但大家因为畏惧窃贼报复,都忍气吞声,甚至维持治安的警察,也对偷盗之事视而不见,袖手旁观。当地一些知名人士对此忧虑不安,便决定上书省政府,请求政府派兵驻防此地,以威慑窃贼。
不久,省政府果然派来了一队士兵。镇上的人们得知,个个兴高采烈,奔走相告,认为这样一来可以高枕无忧了。没想到,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镇上突然闯进了一个数十人的盗窃团伙,这伙人全都将面部涂成黑色,手里拿着武器,所到之处无所不抢。而维持治安的士兵却一个也没有出来阻拦。
事过不久,抓住了一个在那天晚上行窃的盗贼。经审问,才得知他就是由省里派来驻防镇子的士兵。于是案子传诉到驻防队队长,要求他严加查办部下。孰料这位队长坚决不肯承认自己的部下有偷窃嫌疑。审讯者只好把抓到的窃贼出示给队长。这位队长却说被捕者早已被撤了差事,已不属于驻防队的人。这样一来,镇中受到损失的商家无法深究,案子也就不了了之。
其实,事情很明显,此案就是驻防队所为。而且正是这位驻防队长见财起意,策划了这个假扮强盗的闹剧。从事这次活动的人,在作案之前并不是盗贼,也许作案之后也不会再做偷盗之事,但因为这一偶然蠢举,也就成了偶尔作案的盗贼了。
与这些士兵为盗相比,普通老百姓也有偶尔为盗的事情。有的人只因一念之差,偷了别人的财物,过后后悔不迭,发誓此后不再做此蠢事。对于这种一生中只干过一次盗窃行为的人,实可称为偶然行为。当然,也有人虽属是因一念之差而盗,但事后不思悔改,一犯再犯,也就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惯窃,而不属于偶然行为了。与这种惯窃和偶窃相比,还有一种人既令人可气,又令人可怜,这种人是一些被逼无奈、不得不一盗再盗的人。
旧中国的上海,有着数不清的下三赖,统称之为“瘪三”。瘪三们在穷极潦倒时,常常干起一种“收旧货”的勾当。之所以将瘪三收旧货称为“勾当”,是因为他们的收旧货与平常以此为业的收旧货者不同,他们的收旧货多以偷、骗为主,真正采取正当的收买手段的极为少见。即使是收买,也必含有欺骗的性质。因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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