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性质。因此,对于瘪三的收旧货来说,与其说是“收买”,倒不如解释为“收纳”更为贴切些。
瘪三收旧货时的偷,往往是顺手牵羊,他们走街串巷,见物即偷。至于收旧货时的行骗,更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他们一般是引诱大户人家中的某一成员把家中的物品偷出来,低价卖给他。
瘪三一经得手,改日还会来买,女仆的贪欲之心一发不可收拾。即使不想再干下去,也因受到瘪三的威胁而成骑虎难下之势。总之,不管愿意与否,在以后的日子里,还是与瘪三联手偷卖主人家中的物品。
由一开始偷损坏的物品,发展到后来偷完好的物品;由一开始偷零星的东西,发展到后来偷重大的物件。得寸则寸,得尺则尺,直到某一天被主人发现,赶出门外方止(参见《上海滩黑幕》,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女仆偷盗本是偶然所为,但或出于自愿,或出于无奈,一盗再盗,偶然性也就变成了必然性。所以,防患于偶然,是善良人免于走上偷盗之途的最关键的一步。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1)
窃贼的反社会性对人民生活带来种种干扰和损害,因此防止窃贼的偷窃行为和对窃贼进行制裁,历来都是各代政府关注的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当“窃”与“禁”在利益上趋向相同时,用以防止和制裁窃贼的法律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在这里,且不说与执法有关的一系列行为人与盗贼的利益联系,单就人们最直接关注的警察来说,也是往往因为其利益与窃贼利益的趋同性而丧失了执法的根本原则,结果成了与窃贼同样犯罪的人。
古时,窃贼们就以种种手法疏通一些职司治安的捕役,使得这些捕役与窃贼们串通一气,美其名曰:“大家发财。”有些捕役家里就是窝赃点,失主报官之后,“比之急则妄咬无辜,以肆其诈;比之缓,则坐地分赃”(参见崇祯《历乘》卷十四)。
《明斋小识》里讲的一件事确实令人吃惊:清朝时期,青浦赵屯镇上有个著名的赃窝,窝头姓姚,“自幼作贼,四方草窃依为薮”。这一带凡有家中失窃,都可去姚家认领被窃物件,不过这叫“议赎”,还不能讨价还价。何以会有这等怪事呢?原来衙门里的捕役也靠这个赃窝吃外快,故“盗赃累累列庭,无人敢置喙”。
又清代南汇人杨光辅所著《淞南乐府》内讲到的窃牛宰烹一事,亦很有说明意义:“地棍贿通衙蠹,日宰耕牛无算,贼窃牛以贱售之。”衙役和盗贼同流合污,无怪窃贼敢于胆大妄为。
到了近代,普通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是:“警察与小偷是一家。”当时盗贼案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发生,窃贼的胆子越来越大,受害者多不胜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警察与窃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从窃贼的偷窃活动中图谋私利,完全丧失了执法人的起码道德。
警察局常常把没收小偷偷来的东西中无人认领的部分,作为外快(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样一来,警察局很希望多没收一些赃物,也就是希望小偷多偷、多作案。有的小偷偷得的赃物,虽然供出是在某处偷获的,警察局也常常不通知失主认领,因为这样警察局就可以没收。而没收的赃物用作外快,在当时是名正言顺的,不算贪污。赃物没收以后,分局截留一部分,另一部分送总局,也有全部上交的。总局对赃物不定期进行内部公开分赃。也就是抽签贱价拍卖给所属警官。当然,贵重的东西,已被高级警官,如局长、分局长、科长等先享用,零碎不值钱的东西才拿出来拍卖。拍卖价款为警察局的自行收入,任意开价。
警察和小偷勾结,相互利用。小偷找警察做“神头”(即后台),以求得警察保护;警察则掩护小偷,为的是能够参与分配赃物。这种警察与小偷同流合污的现象,在旧中国比比皆是。
云南省的昆明警察局有一刑警大队,大队下又分若干组,各组由组长率领队员多人,分住在昆明市的八个区。队员可以单独执行任务,为此,他们美其名曰“为了工作”而收罗助手,助手被称为“跑二排”,其中有些人就是小偷,任务是为警察提供情报,其实就是为警察“撵山”(指猎犬为猎人追逐野兽),谋取钱财。“跑二排”的也可以再找助手,叫做“跑三排”,甚至有“跑四排”、“跑五排”的。下一排各对上一排负责。这样警察和小偷就成了合作者。警察为小偷通风报信,吃钱放赏。有的见小偷行窃,不仅不抓,反而加以掩护。小偷窃得的赃物,就共同分赃。还有的警察,挂着警察的牌子,实际上就是贼帮头子,这在昆明叫“舵把子”。一个“舵把子”联系有很多小偷,成了祸害社会的毒瘤。
警察和窃贼相互勾结,共同行窃,是旧中国执法部门的一大特色。有的警察为窃贼打掩护,有的包庇窃贼,有的吃钱卖放……形形色色,不胜枚举。
1947年8月中旬,《东南日报》刊载出一条令人惊讶的新闻:“上海市警察局刑事处侦缉科便衣警长邵关荣接获密报,在东方饭店破获盗匪机关,计先后捕获盗犯七名,内有盗犯董省吾一名现任宝山县刑事警察组组长。”(参见《警局调查汤纳理等七名持械抢劫及买赃物一案进地方法院》,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第131号)
原来,7月17日上午10时,上海警察局刑警二科便服警长邵关荣接获情报称:“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内匿有大批持械盗匪汤纳理等。”经邵关荣派人调查,果然属实。他立即派员驰往西藏路东方饭店341号房间,当场拘获嫌疑犯汤纳理、杨存厚、沈阿庆、柴觉迁、董省吾等5名,并查获钻戒及手表等物。据被捕者供认,上述物品均抢自兴安路麦赛坊1号的朱姓家中。
警员又于当日在宁海东路春江旅馆23号房间,拘获同案犯应阿兴,并由其领往南市四牌楼永安里7号起获手枪两支;又在福建路大江南饭店359号房间抓获收买赃物者邵敬昶,查获赃物翡翠钻石等物。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证实董省吾是在东方饭店341号室匪窟内被拘获的,当时即在其身上搜获宝山县警察局刑事警察组组长证件一张,他亦自称在宝山警察局任职。
经查证,强盗汤纳理与董省吾系幼年同学。1947年6月间,汤纳理在成都路修德新村弄口遇见董省吾,便托董省吾代向宝山警局谋一刑警职位,董一口应允。汤见董虽是刑警组长,身边并无枪械,遂告诉董,准备赠送董一支枪。次日,汤将毛瑟小手枪一支及子弹3粒携至修德新村4号董的住所赠予董。后于7月9日,汤又携带手枪两支及子弹6粒至董家。董乃向汤索取照片三张,以备向宝山警察局申请谋职,并代领枪照。董在携带上述枪支至宝山申请登记时,因枪的来历不明被扣于局中。
五“窃”与“禁”的利益趋同性(2)
据汤纳理供认,董省吾是知道汤等为盗匪的,所以代汤办理枪支登记准备领取护照时,明知枪的来历非法,竟企图代为办理护照,掩护其盗匪活动。
董省吾身为刑警组长,盗匪是其侦缉对象,然而竟然代盗匪办理枪支执照。董省吾为什么要冒着违反法律的罪名干这种事呢?其目的是很明确的,这就是企图坐地分赃。
这一警匪勾结的社会新闻经新闻媒体公诸于世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谴责警方的舆论接踵而来。这当然只是小警与小匪的勾结。至于社会深层、政局幕后隐藏的“大警”与“大匪”的勾结,置于法律之外的巨额的坐地分赃,更是骇人听闻的(参见郭绪印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254页)。
如果说这种与警察有关的偷盗案件尚属于“地下活动”,那么警察明目张胆地与盗贼勾结,从中牟利,就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
民国初年,兰州城有一个贼帮,“锤把”(即头子)是洪帮的首领白老五,家住鹅毛巷。全城70多名小偷全在他的控制下活动。外地来“吃生意的”(即进行偷窃的),先要向他报到,然后再在指定地点活动。违者一经“码头”发现,就要被驱逐,或用各种刑法进行制裁,甚至会被“抛锚”(即装麻袋投入黄河)。“码头”有严格的规矩,偷盗得手后要报“锤把”知道,过晚上9点后才决定是“吃”还是“吐”,必须吐出的是有权势人家的财物。
白老五之所以如此猖狂,就是因为与当时警察局侦缉队的人有直接联系。时任侦缉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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