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毛泽东一起感受历史》第120章


淼毓娑ü窬梅⒄顾俣龋鸭苹旁诩然治韧卓煽康幕∩希挥Ω檬怪氐憬ㄉ韬腿姘才畔嘟岷希员愎窬酶鞑棵拍芄话幢壤胤⒄梗幌裎颐钦庋寐浜蟆⑷丝谥诙嗟墓遥髦治镒嗜狈κ蔷5南窒螅镒识嘤嘣蚴窃菔钡南窒螅虼耍乇鹦枰颐窃黾雍蟊噶α浚患苹斐傻慕谠际亲畲蟮慕谠迹苹斐傻睦朔咽亲畲蟮睦朔眩恢贫ú普杖爰苹保匦肟悸蔷梅⒄沟目赡苄裕悸腔酆拖阎涞谋壤叵担苊獍咽杖攵ǖ霉纸粽牛辉谥贫ú普С黾苹保匦肟悸墙ㄉ韫婺S胛镒使┯χ涞钠胶猓鹊取U庑┚俚淖芙幔从沉硕晕夜缁嶂饕寰梅⒄构媛傻恼啡鲜丁U庑┤鲜冻晒丛从诘谝桓鑫迥昃霉ぷ鞯氖导乇鹗?956年反冒进的实践。如果没有1956年的反冒进,使大家把头脑冷静下来,要取得这样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是不可能的。党的八大以这些认识成果为依据,决定把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坚持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作为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我们“有可能高速度地发展我国的生产力。如果对于这种可能性估计不足,或者不努力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那就是保守主义的错误。但是,我们也必须估计到当前的经济上、财政上和技术力量上的客观限制,估计到保持后备力量的必要,而不应当脱离经济发展的正确比例。如果不估计到这些情况而规定一种过高的速度,结果就会反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的完成,那就是冒险主义的错误。党的任务,就是要随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右倾保守的或‘左’倾冒险的倾向,积极地而又稳妥可靠地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三,根据对国家行政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探索成果,作出了初步改进体制的正确决策。
我在第19篇中已经谈到,毛主席在听取34个部委汇报的基础上,作了《论十大关系》的讲话,提出了“正确处理中央同地方的关系”和企业自主权问题。党的八大依据毛主席这一探索成果,作出了相应的决策。少奇同志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适当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行政管理职权”,“把一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分给地方”,“既能够发挥中央机关的积极性,也能够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都有必要的机动,又便于实行相互的监督”(《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49—250页)。八大决定:“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原则,改进国家的行政体制,划分企业、事业、计划和财政的管理范围,适当扩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权限,并且注意改进和加强中央各部的工作。”同时规定,保证企业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职工调配、福利设施等方面,有适当的自主权力。
我在第19篇中还讲到,陈云同志在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基本完成的时候,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问题、经济运行的调节机制问题、市场问题作了探索,提出了著名的“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论点。李富春同志对改进我国的计划体制问题,进行了探索,也提出了重要的观点。八大采纳他们的探索成果,也作出了相应的决策。这主要反映在经大会批准的周总理所作的关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周总理的报告指出:我们应在适当的范围内,更好地运用价值规律,来影响那些不必要由国家统购包销的、产值不大的、品种繁多的工农业产品的生产,以满足人民多样的生活需要。“在国家统一市场的领导下,将有计划地组织一部分自由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将实行产品的自产自销;对某些日用工业品,将推行选购办法;对所有商品,将实行按质分等论价办法”,这“将会对国家的统一市场起有益的补充作用”。报告对扩大地方管理权限,提出了七项原则,其中第一项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定范围内的计划、财政、企业、事业、物资、人事方面的管理权。
根据八大关于改进体制的决策,1957年9月20日召开、10月9日结束的八届三中全会,基本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和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管理权限的规定》(草案)。这三个文件,于11月8日由国务院通过,公布施行。
上述对体制的各项改进,虽然其深度和广度都不能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改革相比较,但是,对于当时那种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以高度集权、纯而又纯、政企不分为特征的苏联传统体制模式来说,却打开了一个重要的缺口。
第四,把毛主席提出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写入八大文件,使它正式成为党发展科学和文艺事业的正确方针。八大政治报告和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指出:“科学上的真理是愈辩愈明的,艺术上的风格是必须兼容并包的。党对于学术性质和艺术性质的问题,不应当依靠行政命令来实现自己的领导,而要提倡自由讨论和自由竞赛来推动科学和艺术的发展。”“用行政的方法对于科学和艺术实行强制和专断,是错误的。”这一思想直到现在仍然是并且有待继续努力贯彻执行的党对科学和文艺事业发展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五,根据法制建设方面探索的成果,把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作为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紧迫任务。我在第19篇中讲到,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周总理提出了“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原则,董必武同志更对法制建设进行了系统的探索,提出了不少重要意见。以他们的探索成果为依据,八大作出了相应的决策。少奇同志在政治报告中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3页)公民只要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不会受到任何机关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国家就必然出来加以干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必须贯彻执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负责和互相制约的制度。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也“必须严格地遵守法制”。
第六,在党的建设方面一项重要决策,是提出了反对突出个人、为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小平同志代表中央委员会向八大作了《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他的报告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和我们党的切身体会,科学地阐述了党、阶级、领袖的关系问题。指出:“对于领袖的爱护——本质上是表现对于党的利益、阶级的利益、人民的利益的爱护,而不是对于个人的神化。”(《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35页)报告回顾了七届二中全会以来毛主席倡议制止歌功颂德和反对在文艺作品中夸大领导者作用等一系列正确指示之后,明确提出:“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35页)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反对突出个人方面,八大本身就带了一个好头。
以上讲的6条,都是八大的正确决策。至于这些决策执行的情况怎样?八大有无局限性?八大文献对一些重要问题的揭示和表述是否准确?这里都没有讨论。以后有机会,再和读者来讨论这些问题。
(摘自薄一波著:《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