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十八总督(全文)》第35章


4月18日,亚尔费斯在高等法院刑庭受审,被控罪名共达19款,其中包括侵吞公款,伪造政府税饷收据,偷盗并毁灭皇家簿据等。亚尔费斯对于政府所控告的19条罪状,当堂承认了12条。因此,被告的辩护律师向法庭表示,既然被告对于所控19条罪名业已承认了12条,他的罪名已定,为节省时间,对于其余7条罪名似已毋庸深究,因此请求法庭轻判。大法官即席宣判,判了亚尔费斯6年苦工监禁。
法官的判词中有这样一段话:你要知道,你的罪行正是那一连串的带给这殖民地以耻辱的罪行之一。自从我对于与你所犯的罪行相类似的一宗案子判刑以来,已经三年于兹了——那就是对于邮政局首席书记巴拉达斯的控案。显然的,对于他所判的刑罚,并未能警惕你,使你束手不去动用公款。
法官还向亚尔费斯表示,他被判的六年苦工监,不过仅是对于第19条被控罪名而言,其余第一、二、三、四、十一等项,每一项都可判罚5年苦监,第十五、第十六两项,每项又可以判处三年监禁,因此,一共只判六年监禁,是很宽大的处罚。
亚尔费斯的案子虽然终结,但是,此案属高级公务人员盗用公款,案情重大,很丢港英当局的面子。因此,总督罗便臣下令组织委员会调查这件罪案发生的经过,并追究间接和直接应当负责的其他官员。经过调查核实,4月26日写好报告书,寄呈伦敦的国务大臣。同年7月26日港府收到来自伦敦的复示,表示对于总督的报告已加审核,认为香港若干对于库务税收有关的官员应各负相当责任,其中责任最大的为亚尔费斯的直属上司,即当任政府库务司密歇尔?英厘斯。因此,英厘斯受到严重的谴责,指称他有亏职守,辜负重托,除罚俸1000元之外,并调职至他处,以示警诫。
但是,英厘斯在中国居民中有好的人缘,香港中国居民对于库务司受到亚尔费斯案件牵连表示同情,发起了慰问他的行动,并联名上书伦敦国务大臣,请求批准,免于将英厘斯调往异地,大家还捐款替英厘斯代交罚金。
1894年1月5日,伦敦转来对中国居民请求的批示,国务大臣对于库务司英厘斯在香港能获得很好的人望,甚表快慰。至于调职处分,决定暂于延缓执行。1895年,英厘斯请假回英国,后来就在英国北部一个监狱里任职,没有再回香港。
大法官给亚尔费斯的判词中提到的邮政局案件,发生于1890年3月22日,也是德辅任内。香港邮政局汇兑部主任巴拉达斯未向邮政司请假而悄然失踪。按照公务员条例,他应按旷职除名。4月12日宪报发布公告,宣布自3月22日起,邮政局汇兑部主任一职空缺。同时对他私自离职原因进行调查。经过查证,发现巴拉达斯有盗用公款嫌疑。后来调查证明,该人由香港经澳门、厦门私赴马尼拉。香港政府即行文至菲律宾的西班牙政府,请求代为追缉。5月17日马尼拉通知港府,案犯已落网。6月底即将巴拉达斯引渡到香港。经查案犯从1888年2月至1889年期间,共盗公款50681元。但是,1890年7月25日开庭审讯时,只指控四项共盗窃公款4577元。巴拉达斯只承认其中一项共1737元。审判时,法官向被告训诲,说是根据他的第四项罪名判罪,所侵吞的公款虽仅千余元,但他身为公务员,受国家重托,竟监守自盗,且蓄意潜逃,所以罪不可恕,判处2年苦工是轻的。至于五万余元案的其他责任者和款项去向,就再没追究。
1890年前后,香港侵吞公款渎职之风甚盛,一连发现多起。其作案时间,几起大案均在德辅时期,在罗便臣时期东窗事发。香港自开埠到这时,对于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赌博盗窃,私设娼馆,与海盗勾结走私等行为,一直没有采取强硬措施予以严处,有时甚至袒护,既便侦讯开审,量刑也相当轻微。
陪审员制度
1887年,德辅当政伊始,港府重新修订颁布了陪审员法例。法院审案子,罪犯罪名是否成立,由陪审员集体决定。这样重大的责任,香港居民几乎都可以参与担当。修订后的陪审员法例规定,凡在高等法院进行审判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以及鉴定有关白痴、疯狂及神经不健全等案件,都要选用陪审员7人,这是普通陪审员。对于若干案件,大法官更有权召集特别陪审员陪审。普通陪审员是义务陪审,特别陪审员却有报酬,民事案件出庭陪审一次可得津贴10元,如果是刑事案件,即使特别陪审员,也是白尽义务。
陪审员实际是陪人打官司,是很苦的差事。法例规定,在法官没有下令解散陪审团以前,陪审员除了个人的需要(指大小便)以外,不能随便走动半步,赶上吃饭时间,吃东西要自己掏腰包。如果法官不将他们解散,便要一直在指定地方守候,甚至在法院过夜。法院指定一位专门监视陪审员的人。这人要宣誓,不准任何外人同陪审员说话或接近。所以,作陪审员与被软禁的待遇差不多。
当陪审员是香港居民的义务,凡是年龄在60岁以下,21岁以上,身体、精神正常而又懂英语者,都有当陪审员的义务。有资格而逃避不报者,要罚款500元。每年2月初,高等法院将本年居民的申报汇总,张榜公布,凡适合陪审员资格居民的姓名、住址都在榜上,一连张贴半月,做到家喻户晓。公布期间,居民如果认为自己不合格而榜上有名,可以申明理由请求豁免。对榜上的其他不合格者,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最后,这张名单要送总督亲自过目,由总督最后圈定。核准的名单,要在两种中文报纸、两种英文报纸上登出,通告居民注意这项义务。通告刊出后一个月内,漏报的可以补报,逾期不报的合格者,要受到处罚。法例规定,有十种人可以豁免当陪审员的义务。一、政府官员;二、报馆的编辑与职员;三、外国政府驻港机构官员而非营业者;四、现任大律师与书记;五、注册医生;六、在职化学师与配药师;七、正式教会的传教士;八、本港中文学校以外,任何学校的教员与香港大学之教授、讲师及其他职员;九、军人包括海陆义勇军人;十、船主与本港领航员。
这种规定的目的,是这些人容易与诉讼案件产生牵连,应加以回避。
因为陪审员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甚至于犯人的生死,有决定之权,责任重大,所以,陪审员在出庭前,要郑重宣誓公正无私。
法例规定,民事案件,陪审员7名,如果一个案件有4名陪审员意见一致,即可判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刑事案件,至少有5名陪审员意见一致,才能判决。被判死刑的罪犯,则必须由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才能判定罪名成立。在审讯进行时,如果7名陪审员中缺席一至两名,审讯可照常进行,仍按多数少数决定罪名。刑事案件,陪审员缺席人数不能超过二人,重刑案件缺额不能超过一人。
关于陪审员法例的制定,并非由德辅开始。1864年就已经制定过陪审员法例,并一直延用。1868年,两名案犯李阿泰和邝阿发被控谋杀伤害罪。该案2月27日审讯,至下午7时许,大法官宣布因为当晚本案审讯不能完结,延期次日续审,将全体陪审员予以监视扣留,送到欧洲大酒店过夜。当时有人对此提出异议,大法官即拿出1864年的法例11号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作依据,执行他的决定。德辅时期对一些规定加以修改,例如,原法例规定必须有3名陪审员意见一致方能对有期徒刑判决,对于死刑的判决,必须七名陪审员的意见完全一致方能判决,后面一条则改为,有一名陪审员缺席,案子可照常审理并作出判决。
有功于市民的“港灯”
德辅时期,开始供应居民用电。
1889年1月24日,香港电力公司成立。当时不叫电力公司,因为设立之初,只是供应作灯光照明用电,所以叫电灯公司,简称“港灯”。公司厂房选建在湾仔永丰街附近的山边处,厂房简陋,从海外买进两部25千瓦的蒸汽发电机,1890年12月1日开始供电。早期的电灯用户寥寥无几,电力公司提供家庭照明用电不过600户,街灯75盏,以及专供山顶区用水的电动抽水机的用电。总发电量只有50千瓦,不过是现在一家小商店的用电量而已。但那时已经足够整个香港岛使用了,根本没有闹停电的现象。
根据陈谦先生回忆,20世纪初,港英人士夸口说,香港电灯明,电话灵,自来水清,为香港维多利亚城3大优点。其实,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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