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上的战争》第2章


高高的围墙,有城垛防止侵犯者架梯,城堡四周并筑有护城河。中世纪的城堡是实力的象征,而战争便直截了当地成了保护财产的争斗了。
那个战士阶级的后裔(几百个家族不断互相通婚,不断因补充新成员而得以复壮),把持着欧洲土地的支配直到16世纪,把持着政治上的统治直到18世纪,而社会的支配直沿至现代。佩带武器,头盔上插着羽饰,盾上有徽记(在战斗中能立刻认出来),在欧洲社会成为高贵的象征达一千年之久。它的价值至今不变。但在中世纪在西欧历史上,从西罗马帝国分崩离析的4世纪与5世纪起,至15世纪文艺复兴,称为中世纪,亦称“黑暗世纪”(但主要指10世纪前)。,这种徽记仅仅表明一个人的职能,谁有这样的职能谁都可以用。贵族还未成为可继承的特权阶级;打仗仍只是一种职业,有本事的人都可以参加。
但是,既已通过杰出的军事才能获得了高贵地位,骑士们便企盼根据某种法规炫耀自己。很快,战士的作用因有一系列半神圣的仪式而更形突出,许多“中世纪”的东西至今仍能透过变形的镜头,在15世纪的传奇中见到,这些传奇把杜撰的金色的“骑士风度”魅力(已消失的社会的余晖)投影到世界上来J。Huizinga;The Waning of the Middle Ages,London;1937;passim。。“骑士风度”这个概念本身,实质上只是指骑士的行为,是一个古老的概念,至少同行吟诗人11到13世纪主要在法国南部及意大利北部的抒情诗人。时代一样古老,这些诗人早在12世纪欧洲文学还处于黎明的时代就在吟唱人们的美德,不仅歌颂勇敢,而且歌颂光荣、高尚、谦恭与纯洁。骑士不但应当“无惧”,而且应当“坦然”。骑士精神是一种生活方式,因参与教会的若干仪式而神圣化,以至逐渐同神职人员难以区分了。的确,在12世纪,军事等级——圣殿骑士,圣约翰骑士,条顿骑士条顿人相传为日耳曼人的一支,公元前4世纪居住在易北河口附近的北海沿岸。——的建立,是有意识地模仿神职体系的。不同的剑带与靴刺区分不同的骑士等级,就像不同的发式能区别僧侣(修道士)还是教士。在印度,袄教与“加拉哈德”Galahad;亚瑟王传说中的英雄骑士;是国王佩尔斯的外孙;血统高贵,因此只有他有资格取得圣杯。此处是指印度的高等种姓。特有一种神秘形象,已分不清教士与骑士,都同样地献身,同样地神圣。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对这样的概念是钦羡不已的。
这种日耳曼战士与拉丁教士混合到一起的显著特色,成为中世纪文化基础的一部分。教会从一开始就欢迎骑士阶级,为他们祝福,因为战士是为着保卫基督徒才去击退异教的穆斯林、马扎尔人与北欧人的入侵的。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愉快地承担军事责任,他们拥有国王们(由他们加冕的)赐与的采邑,因而能慷慨地资助军事装备,反正他们自己不必去打仗流血,只需偶尔用用那个有用的武器——权杖。同时,野蛮人入侵被扼制后,主教们与修道院长们更把战争行为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屡次尝试得手。
“战争的权利”或“发动战争的权利”这些概念都无暇计较了,因为北欧人像吞没一切的火焰那样横扫大陆;同时,基督教教士发现也很难用这些概念去计较穆斯林,因为穆斯林疯狂地决心依仗长剑把人们都归化过来.否则就把人杀死。所以.在同异教徒的战争中,没有清规戒律的约束,骑士们无论犯了什么罪恶都可以获得赦免。12世纪,在基督教教会的保护下,条顿骑士团向东欧的斯拉夫人与文德人Wends;属于西斯拉夫人的一个分支,其后裔索布人为德国的少数民族。发动一次十字军东征,简直就是一场灭绝性的战争。
然而,基督教世界内部,至少从原则上来说,情形也是不同的。基督徒互相杀伐是可悲的,教会为此深表痛惜但无力制止。基督教神学家们同意有一种战争应认为是“公正的”,扼要说来,即由一位合法的修道院院长以正当理由发动的战争,便是“公正的”战争。毫不奇怪,一代代专门培养成为战士的阶级,在没有外部敌人的时候,便互相残杀起来。在没有共同承认的掌握裁判权的权威的情况下,即使在并非好战的社会里也会发生武装冲突。权利、义务、责任与效忠,更因封建制度的占有权,交织在一起,极易产生无穷的争执,由于欠缺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与执法部门,人们多半要靠战斗来维护各自的权利。
这种战斗被看作是请求上帝裁决,大半个中世纪时期,每个有自尊心的人都有权发动。逐渐地,在罗马法典的影响下,有了一种区别:私人之间的争斗被称为“私下的战争”,君主(诸侯)间的战争被称为“公共的战争”;后来,前一种战争逐渐被视为非法。“私下的战争”也就是不张扬的战争,只有在尽可能避免使社会遭受大损害的情况下才被接受——一个人可以在战斗中杀死他的仇敌,但不能烧掉或剥夺仇敌的财产。至于“公共的战争”,限制要少得多。俘虏可以归于战胜者或从俘虏身上勒索赎金;败敌的财产是合法的战利品;可以按人头来征收贡物。原则上,不仅教士及其财产,而且土地耕种者也可豁免交纳战利品,不受战败掠夺。但是,如果他们被怀疑“帮助与赞同”战争(他们也通常如此),豁免就不适用了。最后,有一种更可怕的战争形式,最常见于围困战,被围的城堡拒绝投降,决心死战,城破之后,不仅财产,就连战败者的生命也都任凭征服者摆布了。
到了14世纪,有关战争行为的限制与法律规定精心炮制出来。大部分是成文的,在西欧基督教世界能得到相当普遍地遵守。这些法律规定的产生,部分来自教会的压力,部分来自罗马法典的影响,部分系由那些骑士团雇用的研究法律的专家(传令官)数百年来从实践中逐步编篡整理而来。有了遍布欧洲的名誉法庭,法律的力量加强了。这些法律,与其说是一个确定的法律体系或出于人道主义的有意识的限制,还不如说是一些社会行为的准则。就是在骑士之间规定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在某些情况下,屠杀俘虏是可以容许的(如果在一场战斗开始前,说过“决心死战”这样的话或者做过这样的表示),否则,就不允许。杀戮俘虏不认为是错,但杀害妇女儿童是不允许的。一个要塞的防守部队拒绝投降,城破被俘后,将被处死,司令官遭到同样处置,因他拒绝投降,遂与军队同归于荆编纂战争法律者日益增多,与其说是出于基督教义的、法律的或骑士的良心,不如说是由于一种完全不同的新情况:战争的逐渐商业化M。H。Keen;The Laws of War In the Late Middle Age;London;1965;P154ff。。勒赎与掠夺不再只是欣然同意的奖赏,而对于越来越多的参战者来说,已成为他们的行动的主要目的。征募兵员的代价微小,而一场战斗的获益能使他们致富。因此,重要的事情必须弄清:如果战争结束了,和平也按常规到来,那么,什么时候可以得到多少战利品,以及如何分配;可以要多少赎金,谁有权去要?由于忠心服役可期望得到这些合法的奖励,即使要冒风险、要经受艰难考验,到了中世纪末,这样的动机常常导致人们去参加一场战斗。甚至在一场纯属封建领主间的战争中,各个阶层都会有人去参加雇佣军。
但是,研究中世纪的历史学家们一贯着力提醒我们,在欧洲,封建制度既不是处处相同的,也不排除其他各种占有与服役关系。看看某些不同情况也许是有益的:法兰西是各种体制的发源地。由于前加洛林王朝在抵抗北欧人入侵方面只能提供象征性的保护,于是中央权威分散到了所谓的从属的“分支”(即“委员会”,类似古代日耳曼战士团的“伙伴”)身上,他们可以代代继承,有真正的独立采邑诸如埃诺(Hainault);佛兰德斯(Flanders);布列塔尼(Brittany)、普罗文斯(Provence);他们逐渐地不再理会对王室应尽的义务,王室已无力加强或削弱他们。王室为了保护自己,不仅要依靠自家的骑士,还要依靠发薪金的军队。这些领薪的士兵可能是失去土地、生活不安定的骑士,随着欧洲和平逐渐到来,人口增加,这种人的数量也在增多。也许是因为雇佣的骑兵在装备上远不如骑士讲究,因此被称为军士而不是骑土。或许因为步兵已不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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