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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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7
楼X侄子楼渊楼善楼约儿子王氏妙清琇(嫁给楼汝浚)王野(入赘婿)莹泰不华(入赘婿)野仙王王氏王氏的哥哥
这一家的故事触及到宋代其他提到入赘婚的地方反复出现的主题。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招婿之事才能进行;招婿与女人的财产和嫁妆有关;入赘婚姻的内部伴随着由女人当家作主;但不一定都改姓;入赘婚可能在后代重演;240男到女家的婚姻引起的争议说它基于亲密的宗族关系;这类婚姻还可能使两条世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正如这个例子所示,看起来说赘婿本人可以延续世系,这没什么道理。赘婿不等同于养子。他们能做的是经营家业,奉养年迈的岳父岳母,得到一部分财产作为回报。但是宋代作者们确实提到女儿和女儿的儿子可以做继承人。袁采提醒家长们对女儿要好一些,因为她们值得信赖,可以为父母送葬,祭祀祖先。像朱熹和陈淳(1159—1223)这样的理学家,反对男人未经慎重考虑就立外孙子为嗣。判官吴革同意让一个入赘女婿赎买岳父多年前抵押出去的田产,但是不准他再卖掉: “俞梁既别无子孙,仰以续祭祀者惟俞百六娘而已,赎回此田,所当永远存留,充岁时祭祀之用,责任在官,不许卖与外人。”这里牵扯到祭祀,但是判官指的是让女儿、而不是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祭祀。其他宋代史料也提到没有儿子时可由女儿主持祭祀。在上述楼约的事例里,传承宗祧的问题似乎一直到第一个赘婿的孙子长大以后才提出来。祖父祖母想到自己当年招来的女婿,会感到欣慰,而且他还可以为联姻的另外两个家族进行祭祀。入赘婚显然是让父母亲得到外孙的好办法。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续家庭靠女人延续家庭 3
趁女儿在家时转移财产
如前所示,宋代家庭把包括地产在内的财产给女儿做嫁妆,或通过女儿传给外孙子,并不违法。此外,长久以来法律就规定如果“绝嗣”——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无论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这家的女儿有权首先得到家产。然而宋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入赘婚应该与女子嫁到男家的婚姻区别对待。很多未来的岳父也许通过口头承诺说服一个年轻男子加入自己家,许诺帮他建立起生活,可以及时得到家产。但是这种许诺与宋代成文法是矛盾的,法律不承认这种协议。
按照宋代法律,户绝时如果还有未出嫁的女儿(“在室女”),她们就有资格拥有全部财产。241如果所有活着的女儿都嫁出去了(“出嫁女”),她们就只能得到1/3家产,其余的都要充公、没官。如果在户主死后确立了继子,出嫁女仍将得到1/3财产,命继子可得到另外1/3,最后的1/3仍将充公。
把这些规定套用到入赘婚时,有本质上的含糊不清之处。一个住在家里招婿的女儿算是“在室女”(而一般情况下在室女应该是从没结过婚的女儿),还是“出嫁女”(哪怕她是“招”了女婿而未嫁到别家)?如果认为她是在室女,她就可以在户绝时得到全部财产或与其他在室女平分财产。如果把她视为出嫁女(似乎多数实例都照此处理),那么接着会出现奇怪的结果。设想一个家庭有两个女儿,一个比另一个大许多。父母亲为长女招了赘婿,他在岳父家的土地上劳作了十几年,在养活妻子和孩子的同时还供养了岳父、岳母和妻子的妹妹。严格按照法律条款,岳父岳母去世后,如果没留下遗嘱,所有的财产都将成为妹妹的;赘婿、长女及其孩子什么都没有。或者可以想像类似的情况,一个女儿嫁走了而另一个招了赘婿。无论赘婿付出了多少劳动,工作得多么辛苦,两个女儿最终将各得一份同样多的财产,即全部财产的1/6。或许还可能只有一个招婿的女儿,但是她先于父母而逝,丈夫继续养着孩子和岳父岳母,情况会怎样?岳父岳母去世后这一户就绝了,那么赘婿和孩子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最后,还有一种可能,赘婿在这家的田地上劳作了很久,支撑着整个家庭,但是后来岳父岳母收养了一个侄子做继承人。继承人将继承全部家产,因为那时候这个人家不再是户绝之家。
有宋一代为了减少这些反常的事发生,对户绝法做过很多修订。整个倾向是让赘婿多得到一点家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家长可以在女儿死后把财产传给女婿;即便后来收养了继承人,如果有遗嘱,女婿仍可以得到家产的一半(最多可以得到3000贯);有一个实例规定,如果赘婿增殖了家产,那么户绝时他可以得到1/3。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案例看,似乎普通人和法官都不大担心如何针对入赘婚严格执行财产继承的法令。没有儿子的家庭可能避免明确声明是否让女婿得到家产,或是否由他延续嗣脉,因为他们始终怀着生儿子的希望,或者因为担心女婿没有能力或不招人喜欢,242因而留着把他赶走的主动权。入赘的年轻人也许慢慢地知道一点。无论法律怎样规定,家人常常会给女儿和赘婿留下财产。在一个争讼财产的案例中,一个男人把财产交给女儿女婿成为案情的焦点: “洪观生无子,其家一付之女,与婿。”打这以后,很多年过去了,判官并没有追究女儿女婿现在是否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
当赘婿和妻子的兄弟争讼时,判官似乎很少关心赘婿来到岳父家时有什么期待。比如,刘克庄(1187—1269)为周家的案子(见图表8)写了一条判词。周丙在没有儿子时招李应龙为赘婿。周丙死后,一个遗腹子出生了。女婿试图以家产已经作为嫁妆分给他为由保住他对大部分家产的权力,但是刘克庄反对:
在法: 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遗腹之男,亦男也,周丙身后财产合作三分,遗腹子得二分,细乙娘得一分,如此分析,方合法意。李应龙为人子婿,妻家见有孤子,更不顾条法,不恤幼孤,辄将妻父膏腴田产,与其族人妄作妻父、妻母摽拨,天下岂有女婿中分妻家财产之理哉?县尉所引张乖崖三分与婿故事,即见行条令女得男之半之意也。”
然后刘克庄下令仔细清查周丙所有的财产,可动产和地产,以便公平地分成3份。
图表8
周丙(已逝)(妻,已逝?)细乙娘(妻)李应龙(赘婿)男婴妾?
尽管刘克庄写判词时好像在严格遵循对法律的理解,对待赘婿比较严厉,但是他并没有把赘婿及其妻丢掉不顾。李应龙显然在周丙去世以前就入赘到周家。从法律上看,243有弟弟的已婚女儿无权诉求任何家产。但是刘克庄肯定认为不给细乙娘夫妇任何财产是不合理的,因为很明显,父母从未像嫁女儿那样给她划出一份财产。刘克庄认为她是在室女。他也有点同情李应龙,因为他被招为女婿时无疑抱着将来继承财产的希望,并估计周丙不会再有儿子出生。
图表9
刘传卿季五(女儿,已逝)梁万三(赘婿)季六(已逝) 春哥(养子)曹氏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续家庭靠女人延续家庭 4
在另一个相同类型的案子(见图表9)里,判官吴革对赘婿采取了更严厉的立场。刘传卿有一儿一女,女儿比儿子大。为女儿招婿以后,大概过了很久儿子才结婚。案子告到官府时,父亲、儿子和女儿都已经死了,活着的只有寡媳和赘婿。赘婿打算继续掌管财产,甚至想卖掉它。判官非常愤怒,坚持对所有财产进行评估,而且都划归寡媳和她最近收养的儿子。赘婿一无所得。
没有儿子、只有4个女儿的吴家的案子揭示了一种可能,即在室女在法律上处于比招赘婿的女儿更占优势的地位(图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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