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57章


式在有些家庭行不通——因为父母没有儿子或儿子在生出儿子以前就死掉了——父母一般会收养一个侄子或其他父系近亲,作为亲生儿子最好、最可能的替代者。
这种父系继承模式支撑着官府制订的财产继承法,鼓励家庭用各种方式收养继承人。然而,并不等于宋代社会每一个成员都接受父系模式的全部含义,这是很明显的。当一个家庭没有儿子时,很多男人,甚至可能也包括更多的女人,宁愿通过与自家的某个女子(女儿、姐妹、母亲、妻子等)有关联的男人延续家庭。他们要么让女儿留在家里,为她找一位加入自己家庭的丈夫(男到女家的入赘婚),要么收养一个与嫁出去或娶进来的女人有关的男孩子。甚至于有的家庭在已经有儿子的情况下还把女儿留在家里,为她招婿,通常由于儿子太小不能劳动,或因为他们有足够的财产,希望用招婿的办法扩大家庭。
多种可供选择的延续家庭的方式使我们回到女人可以拥有财产这个问题上来。由于女方是财产的主人,所以男子愿意到女家做赘婿。这样一来,夫妇二人就可以得到嫁妆,如果那一家没有儿子,他们还可以在父母去世后继承财产。236从财产如何从一代转移到下一代的方式上看,没有兄弟的女儿继承的财产,和出嫁时得到的嫁妆差不多。
让女儿留在家里
自古以来就有的入赘婚似乎总被当作权宜之计,同时也是家庭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的最好、但又比较低级的出路。在宋代,经典著作提到入赘婚时都持批评态度。人们可以援引短语“莒人灭”来表示这类婚姻的危险性,出自《公羊传》对《春秋》一段话的解释,公为女儿招莒国公子为婿,结果国的世系被莒人的取代了。①
由于对怎样把握好女儿的婚姻有共同的理解,把女儿留在家里在宋代一定非常盛行。《东京梦华录》记载,入赘婚的“细帖”一般都写明这桩婚事是男到女家的,还要列出女婿带过来的东西,就像女子嫁到男家前送去的细帖里列着嫁妆的细目一样。类书一般都有适合入赘婚的婚书样本(一部书里有13封)。偶尔甚至有作品可以传世的士人收录了他们为入赘婚写的婚书。②
内闱第十三章靠女人延续家庭洪迈经常顺便注明某个男人是赘婿。③各地没有儿子的家庭都可能为女儿招女婿。从年轻男人的角度看,到女方家里入赘做女继承人的丈夫,可能是取得成功的一条捷径。洪迈讲了詹庆的故事,他原来是一个贫穷农民,接受训练成为乐师。后来他实在忍受不了给哥哥家多添一张嘴的处境,离家沿途乞讨,寻找更好一点的前程。在城里他当上了乐师并入赘到一家。他很快就富起来了并且让儿子读书,培养他学会学者的行为举止。④这种生存策略的问题在于男人会经常因为妻子的父母对待他的态度感到羞辱。我们从洪迈的故事得知,1186年解三师为读过书的女儿招施华为赘婿。不久以后,施华在离家经商的路上写信给妻子表达了不满: “我在汝家,日为丈人丈母凌辱百端,况于经纪不遂,今浪迹汝宁府。汝独处耐静,勿萌改适之心,容我稍遂意时,自归取汝。”无论她父母怎样对待他,妻子一定很爱他,237因为接到信以后她变得非常沮丧,不再吃东西,4个月以后就死了。⑤
有儿子的家庭把女儿留在家里可能出于好几种动机。需要更多劳动力的普通农家,一个小男孩没有多少用,但十几岁的女孩可以吸引来能干活的青壮年男子。北宋初期的一个男人,儿子只不过3岁,他写下遗嘱,把70%财产留给女婿,只把30%留给儿子,让女婿管理全部财产直到儿子长大。⑥留女儿在家有时是为了满足溺爱女儿的妈妈。名宦富弼(1004—1083)的两个女儿及其丈夫、儿子都与富弼夫妇和儿子一起生活。苏岘(1118—1183)容忍寡母为爱女招婿,他和母亲及妹妹一家人在一起生活了30年。⑦
地产充足或有买卖的人家想扩展事业时也可能用招婿的办法扩大家族事业。990年,郭载(955—994)记载,他在四川南部任官时,注意到那儿的富人家常常招赘婿,像对自家儿子一样对待他们,并且分给他们一份产业。郭载认为这种做法导致贫穷的男子抛弃父母而且经常引出官司,出于这些原因他希望宣布入赘婚违法。入赘婚流行的其他地区,情况可能与此类似。福建人范致明(1100年中举)记载湖南一带到处都可以看到入赘婚,常常是外来移民的赘婿愿意为妻子家卖力干活,以便及时得到掌控财产的权力。刘清之(1130—1195)在鄂州(湖北)辅佐州官时,发现当地人不认为穷人家的儿子离开自家到女方家当赘婿有什么错。⑧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续家庭靠女人延续家庭 2
入赘婚在这些地方的盛行多半可以由新开拓地区的条件解释,那里人口压力小而土地相对丰足。没有资源的外来移民显然乐于利用这种有利于自己的机会,通过结婚进入一个既有的兴旺之家。除此以外,以往长期定居在新开拓边疆地带的人大多是具有自己独特婚姻习俗的非汉族人群。看到这些的汉人多半会错误地把母系婚姻描写为一种以入赘婚、性混乱、且易导致离婚为特征的婚姻系统。比较接近入赘婚的其他类型也会被视为入赘婚的流行,比如有的婚姻规定新郎必须为岳父家干活(作为聘金的替代),导致新郎必须在新娘家住上一定年限。来到这类地区的汉族定居者会发现,自己称之为入赘婚的做法很适于与不认为它丢人的非汉语同伴结成族群交汇的同盟。
考察一桩又一桩的入赘婚经常会发现它们与移民有关。在四川南部,新移民的儿子赵之才入赘到牟里仁家当女婿,238得到一份与牟里仁儿子一样多的产业,使牟家与赵家原有的联系纽带更牢固了。赵之才的两个女儿也与舅舅的儿子结了婚。⑨昆山(江苏)县志表明那里的入赘婚非常普遍,特别在12世纪北方沦陷以后,很多北方人来到南方定居。因为身为名人而有传记的9个男人中就有6个是通过自己或先人的入赘婚而加入当地户籍的。他们对宗族的记述会提到一个祖先是作为赘婿迁移到这个地方的。比如金华张氏记载,第一位定居本地的祖先是为了当潘家女婿而来的。
有时是男方家里断定入赘婚是最好的办法。戴表元(1244—1310)记载,戴家在奉化(浙江)城南3里定居已有6代。他的高曾祖父已经有了6个儿子、12个孙子。孙子之一即戴表元的祖父戴汝明(1176—1254),由于迟钝、呆滞而使人不得不注意他。兄弟们认为他迟钝的原因是房屋狭小,因此应该让戴汝明“嫁”出去,他们安排他移居到县城,加入妻子郑氏(1190—1274)家里。(可能很难为他找到妻子,他肯定已30岁了;比妻子大14岁。)郑家并不是因为缺儿子而招婿,郑氏有一个哥哥在地方上做教师,可以及时地教妹妹的儿子读书。郑氏,多半因为住在自己家,给孙子留下的印象比丈夫的要好。戴表元记得她非常聪明,勤写善记,还是一个严格的管家。
宋濂(1310—1381)用同情的笔触描写了可能导致把女儿留在家里的感情和想法,他记述了南宋一个第一次招赘婿的家庭。我尽全力重建的楼—王—泰三家联姻的方式见图表7。楼约和住在婺州(浙江)的王氏结婚,他们至少有一个儿子,但仍把女儿妙清留在家里,为她招王氏哥哥的儿子王野为赘婿。王氏结婚时陪嫁丰厚,这成为她后来给女儿女婿很多财产的基础。由于这笔财产最初来自于王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又回馈给了王家。“王氏爱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间,别置薪山若干亩,蔬畦若干亩,腴田若干亩,招妙清夫妇谓曰: ‘此皆吾捐嫁赀所营,毫发不以烦楼氏令悉,畀而主之,畀其慎哉。’” 239楼妙清和丈夫有两个儿子,都夭折了。他们把大女儿嫁给住在同一个州的楼汝浚,使妙清有了一门住得很近的亲戚。这个女儿显然没姓母亲的姓,否则的话,与同姓男子结婚就有些奇怪。楼妙清和丈夫王野把小女儿“莹”留在家里,莹长大时浙江沦陷于蒙古人手里,一个蒙古人泰不华成了莹的入赘丈夫。莹生了泰不华的儿子“野仙”。现有史料没有泰不华多少信息。(事实上,把这门亲事说成入赘婚可能为了掩盖一些事,比如女儿被入侵的蒙古士兵强暴后怀了孕,或成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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