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回忆录 第一卷 风云紧急》第147章


第三、关于武器、设备供应问题,必须由国防协调大臣主持下的优先权委员会来决定。目前可由现有的组织系统办理,但终归要成立一个军需部来处理。
附录(3) 
关于军需机构的备忘录,1936年6月6日① 
①见(原书)第191页。
1.目前国防协调大臣的职责包括一些互不相关和划分不当的职能。担任战略协调之责的大臣,其工作与担任下列职责的大臣的工作是不同的(虽然这两位大臣的工作范围又不是彼此无关的)。这些职责是(1)保证既定计划的执行。
(2)计划使英国工业能迅速进入战时状态,为此也是为了现在的目的而建立最高的有效控制。
2.所以,第一步就是把属战略思想的任务,与平时和战时物资供应的任务彼此分开,并成立一个机构来掌管后者的事宜。一个彼此协调的安排是设四个不同的部海军部、陆军部、空军部和军需部,在这四个部之上由国防协调大臣对优先权作出最后决定。
3.不要再增设什么委员会了。不论多么专门和分工多么精细的委员会,再多也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没有一个发号施令的机构,就不能完成供应任务。必须有一个负责的有权力的指挥系统,其权力必须贯彻到全部英国工业。(不要认为这意味着国家对工业的实际活动实行干预。)在目前,海、陆、空三军当局各自掌握自己的供应。而第四个,即在计划中的权力机构纯属咨询性质的。只有在战争的时候,才有放弃现行供应办法的必要。现在需要的是,把海陆空三军的军需部联合为一个机构,有权处理战时工业的扩充事宜。(海军部对军舰的建造和某些特殊的海军储备,可以保留其支配权。)
4.这种机构的统一,不但包括供应任务,而且也包括设计任务。海陆空三个部用一般的技术用语提出他们所需要的军需品的类型、质量和数量,而军需部则应想方设法来给予满足。换句话说,军需部的任务是把被批准的各项军需品在海陆空各军需要时送交它们使用。
5.要实现这件事情,或按时执行任何已核准的计划,在现时普通和平时期部署的状态下是不可能的。在目前这个时候,我们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实行战时权力和应用战时方法。我们应该宣布一个过渡状态,不妨称为紧急准备时期。
6.这项法律的草案应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紧急准备阶段,第二部分适用于战时状态。第一部分现在就应实施。第二部分应该予以仔细研究,周密考虑,确定原则,草拟条文,以便一旦发生战争,只须向议会提出,即可付诸实行。我们必须使紧急阶段能够迅速而没有多大动乱地过渡到战时阶段去,因为全面的计划是早就做好了的。
7.为了把这个新计划付诸实行,应该先设立一个军需大臣。这个军需部可以设立一个军需委员会。每一个委员,应该都有责任去研究他所主管的四个或五个生产部门的问题。
此后,海陆空三军所属的负责供应、计划和订立合同等机关,将尽快地把业务逐步转移到新的军需部。以后,只有这个军需部才可以在经费问题上同财政部打交道(所谓〃经费〃指的是在已核准的计划范围内应付的款项)。
附录(4) 
1936年7月28日我在两院保守党议员代表团谒见首相时的发言①
①见(原书)第204页。
在和平时期,我们的小小陆军的需要,以及在某种限度内也包括空军和海军的需要,尤其是武器和弹药,是统由陆军部供应的。陆军部为此目的,拥有若干由政府设立的工厂和经常打交道的私人承办厂商。这种办法只能应付和平时期的日常需要,其所贮存的物资,只能供给我们数量有限的正规军几个星期的战斗之用。在几个月以前,除此以外,便一无所有了。大约在三四个月以前,才准许陆军部的订货范围扩大到一般民用工业上去。
可是,在所有的大陆国家里,若干时候以来整个工业已经加以稳妥地和科学地改组,使之从和平体制变成战时体制了。其中最突出的当然是德国,甚至在希特勒上台以前,这个问题就已成为德国政府最重要的研究课题。根据和约,德国被禁止设有海军、陆军和空军,但它在矢志复仇的冲动之下,事实上已集中全力加紧把整个工业加以改造,使之适合战争的需要。在别人早已把问题解决之后,只有我们,现在才开始认真研究这个问题。在1932年和1933年,我们仍有急起直追的时间。三年前,当希特勒取得权力的时候,我们大概有十几位官员在研究战时工业体制;而在德国,不断研究这个问题的,却不下五六百人。希特勒政权把这个庞大机构开动起来了。他们非等每种工业都开足马力绝不敢冒险破坏和约有关陆、海、空军的规定,因为他们希望,到那时只要他们没有立刻受到协约国的攻击他们很快就会成为一个武装起来的国家。
现在是怎么做的呢?政府除了提出过或许能迷惑那些不了解情况的人一些零碎项目之外,没有向议会提到别的情况。
例如,我们在上星期听说,政府曾视察五十二家工厂,并同它们订立制造军火的合同;诺丁汉的旧的枪炮工厂要重新开工,伍尔维奇加油站要搬到西岸。但在三个月之前,还没有发一份定货单,而这些军火制造,从订货日起至少有十八个月没有一项能够达到大量交货的阶段。假使军火指的是投射物(炮弹和炸弹)以及装有发射火药的弹壳,那么所有这些工厂就必须添加若干特殊用途的机械工具,还必须变更这些厂房的现有的布局。此外,还必须制造供实际制造所需的钻模和规测器,……这些特殊的机械工具、钻模和规测器,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由不同于承造炮弹的工厂的另一些工厂来制造。在这些特殊机械工具交货以后,把它们装设在工厂里并投入生产,还需要有一段时间。那时,只有到那时才能发货,最先是一点点,然后是一批批,最后才能大量生产,源源不绝。只有到了那个时候,军用物资的积聚才能开始。这种不可避免的长期过程,我们到了现在还只是以极小的规模进行。订货的工厂,共有五十二家。其中十四家在上星期接受了合同。在现在这个时候,可以毫不夸大地说,德国军火工厂也许已增加到四五百家,并紧张地进行生产已近两年了。
至于大炮的问题,我所说的大炮,是指发射爆炸性炮弹的炮。建立一个大炮制造厂所经历的过程,必定是很长的。特殊的厂房和机械工具更加繁多,其布置亦更为精细。过去十年中,我们通常的和平时期的大炮产量,除了军舰上所用的大炮外,实在是微不足道。因此,我们在今后两年之内,肯定不可能有大量的野战炮和高射炮交货。去年德国恐怕至少制造了五千门炮,而在战争中还可以大大增加。所以我们当然应该建立炮厂,以便在必要时使我们能够建立和装备相当规模的国家军队。
我之所以提出投射物和大炮的问题,是因为它们是国防的核心;但这些理由和条件,只要略加修改就可以适用到整个装备问题。英国工业具有弹性,如果立刻开动起来,应该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生产出各式各样的装备,例如卡车以及像坦克和装甲车一类的武器,还可以生产陆军所需的各种轻级装备。但究竟开动了没有呢?我们听说,非等到正规军装备好之后,本土防卫队才能得到装备,这又是为什么呢?我不知道步枪和步枪弹药的情形。我希望至少有足够的数量以供一百万人之用。但是从新的供给来源提交步枪,要费很长的时间。
机关枪的生产甚至更需要提出来。我根本不知道勃朗宁机关枪和轻机关枪的生产计划。但是,如果在几个月之前才发出命令来建立必要的工厂,那么在1938年初以前,除了向外国直接购买以外,我们不可能期望有满意的交货。在德国,类似的工厂已经开工,并且能够大量供应,足够供给能使用机关枪的全国男子而有余。
这些道理也同样可以适用爆炸物,发射火药、信管、毒气、防毒面罩、探照灯、迫击炮、手榴弹、空袭炸弹等等的生产,也可以据此来考虑海军所需要的深水炸弹和水雷的生产问题。我们不要忘记,海军所需的许许多多较小的军需品是依赖陆军部的,是依赖全国工业的发展的。如果缺少了一样,就会使海军受到极大的损失。在这一切的后面,当然还有原料供应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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