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理想》第38章


:磺搴腿狈ο低承浴K谧髯芙崾毙吹溃骸 ?br /> 说实话…这部宪法本身从所有正常的意义上讲,从所有实用的目的上讲,就是一本权利法案。在英国,几本权利法案拼凑成一部宪法,反过来讲,每个州的宪法都是该州的权利法案。这部提交审议的宪法,一旦通过,就是一本联邦的权利法案。80
回过来再说,为什么杰斐逊如此坚持要将权利法案加进去呢?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如何去解释他对此坚定不移的立场呢?对杰斐逊的良苦用心会怎样让我们对民主以及人权这个理想的含义倍感珍惜呢?
围绕这个中心的议题的正是人类对自身现在所处的精神境界上升到应该达到的崇高境界的向往。一个人在什么样的群体环境中才能在内心、道德、精神信仰诸方面升华呢?在这里要必要指出的是"人的权利"的概念和其它从启蒙运动中脱颖而出的概念在杰斐逊的脑子里不是一个简单、唯一的被动的字眼。"人权"对于杰斐逊来说不仅是指不受政府干涉的权利;那只是人权概念的一部分--当然了,我们生活的当今世界只对这一部分感兴趣。但是这个概念的另一层可能是更重要的含义:"人权"指的是一个人享有主动行使真正的上帝赋予的使命的权利,以及通过内心隐含的神意(或者叫良心)做一个高尚的人的权利。(译者注:"主动"一词的着重号是译者加的。)
这样看来,America的建立的目的在于创造这样一种政府,在这个政府的管制下的人类社会将会成为一个道德和精神信仰的引导力,从而促使社会成员整体的精神升华。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3节:群体自我意识之觉醒是和解动力(2)
汉密尔顿争辩说没有必要加入权利法案,那是因为他所关注的是仅仅是政府的政治、司法和经济诸方面的外部结构。他说在费城起草的宪法草案已经包含了所有必要的保护公民免受政府压迫和专制暴政之苦的保险机关。他没有将自己放到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作为精神引导力量的角色中去。他不关心内心世界。那也许正是汉密尔顿的强项,他的天才在于政府结构的外部设计,今天我们也许应该从这一点来理解他和杰斐逊之间的这场冲突。
但杰斐逊的目标比汉密尔顿的目标要复杂得多,比他考虑得多得多。他的目标涉及更复杂的外在和内在的诸多因素,涉及外部自由和内心成长的因素。他坚持要加进权利法案不只是因为担心外界的政治压迫--这一点上他和汉密尔顿是志同道合的。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对人类的潜在的崇高境界的认识。他们俩人和其它的开国先贤一样,对人的劣根性看得很清楚,他们都在努力设计一种类似自然界里各种力量相互制衡的政府机制对被管制的民众以及对掌权的人加以控制。但是,杰斐逊和汉密尔顿不一样,杰斐逊还由衷地相信人性中从良向善的可塑性,也就是一个人在群体生活和个人追求的特殊环境中精神的升华。在他看来,这种特殊的环境包含了以下的组成部分:(1)通过各种观念的自由融合以及自由地从书本上或者不受限制的科学实验中汲取知识;(2)通过给他人以发言权和应有的社会地位的内心修行达到自我感情的成熟;(3)通过直接和自然的接触,通过感受它的脉搏、它的要求、它的丰厚的物产资源以及它的严酷的生存环境:一句话,通过一个扎根土地的农家生活来形成一个脚踏实地的、以自然作为根基的人。
理性、情感、躯体:知识、对他人的容忍、和生物的自然界和土地打交道。对杰斐逊来说,政府的结构应该让人类生活的这三个元素一起在个人内心中协调地发展。民主政体就像皮肤和骨骼那样保护和支撑着每个血肉之躯的人,让他们在内心中服从自己的悟性和良心,也就是服从他们内心的"自然的上帝"。
而在站在他的对立面的汉密尔顿的心里,他所考虑的全是政府的外在结构,在这一点上他是个杰出的大师,甚至称得上America乃至现代化世界本身的具有先知先觉的建筑大师。汉密尔顿主张中央集权,建立一个主动的、到处都要插一手的中央政府,而杰斐逊的政治立场一直是更加分权的政治制度。但这不是我们在这里所关心的问题。我们在这里要弄清的不是合众国究竟是应该建立在一种新的社会和道德的等级制度的基础之上呢,还是应该坚决致力于保护个人在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自己的生活道路和方式的权利这样的问题。在杰斐逊看来,更重要的一点是新政府应该作为一个外壳、一面盾牌、一个保护装置使得每个社会成员内在的道德力量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升华,这个升华过程甚至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杰斐逊认为民主是指政府应该对宗教各教派持中立态度,但对信仰和道德修行的活动持积极的态度。汉密尔顿要么是对人的内心的精神世界不关心,要么就是根本不相信人类能从自己的劣根性中升华出来。或许他只是认为这些不应该是政府为之烦心的事。另外,对于杰斐逊来说,宗教自由还意味着从宗教中解脱出来的自由,也就是说,从强加于人或者靠暗示拉人入教人的宗教教条中解放出来的自由。只有在这个自由的模式中,人们才有可能在他们内心中发现悟性的道德和精神力量。
第四部分 托马斯·杰斐逊:民主即群体的自我意识之觉醒第74节:民主的目的是什么?
汉密尔顿对民主的作用机制的理解明确、精彩、外部的构架设计精确。与之相比,杰斐逊的理解显得复杂、令人费解而又含糊不清。我不认为这是一个缺陷,而是将其作为对这个观念把握的不同深度来看的。事实证明,没有任何人曾像他那样深刻而又激情奔放地宣扬共和民主制。但他心目中的民主的概念不是一个纯粹而简单的被动的理想,也就是说,只是主张一种政府形式,其唯一的目的是保护社会,防止某些东西的侵袭。杰斐逊式的民主所代表的是远比获得自由更多的东西,他的民主概念深刻地,但同时又经常不是以字面的形式向我们指出一个自由的最终目的之所在!在杰斐逊的眼里,政府的特性是主动的不介入。
共和民主制的整个原则可以换一种形式表达,那就是整体意志是可以通过自身的各个组成部分与整体交流的运行方式表达的。用抽象的话说,整体是通过自身各个组成部分体现、表达自己的,这些组成部分的组建使它们之间能够互相交流,从而使整体得以显现和生存。对于其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来说,整体的概念似乎不是针对自己的,也就是说整体对局部来说是完全的不偏不倚的。这个现象正是公平的含义:用不受任何组成部分的主观偏见影响的角度来观察整体的事务。但是当一个人努力从某个组成部分的管辖下摆脱出来时,他的目的在于将自己置于整体的管辖之下,而不是仅仅是换到另外一个组成部分的管辖之下,这个现象既可以适用于一个人自身的各个组成部分,也可以适用于一个整体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我们之所以这样理解共和民主制是为了简要地把握住现代民主的概念,当我们主张从形形色色的党派利益中、或从各个宗教教派、或从各种流派、或从阶级利益、或从金钱利益集团中解放出来后,待到我们真的解放出来,我们会立刻被一些其它组成部分所影响--财富、声望、性欲的满足、自我中心或者无数支配我们自身以及社会的行为冲动。汉密尔顿的民主的外在模式堪称精妙无比,但是它为的是什么呢?--它的最终目的究竟是什么呢?现在,有些关于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解释的激烈争论揭示了宪法和权利法案自身的不足,我们要知道我们得到的仅仅是一个纯粹的工具,一种掌管社会的技巧。汉密尔顿的观点认为,宪法和权利法案恰恰正是这样一种社会技巧,这架机器就像所有精妙的技术一样是相对中性的。宪法和权利法案在建立一个政府后,便开始将它拆掉,变成一种无形的东西,接下来的事是让我们面对挑战,我们必须自己决定我们希望得到些什么以及我们希望怎样去生活。
不错,这个外在的民主的模式也是杰斐逊式的民主的一部分。但是杰斐逊的眼光超越了这些外部的构架。假如民主仅仅是这些,那就会产生一个真正的问题:用摆脱一部分的专?
小说推荐
返回首页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