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的步伐》第90章


公正的标准本身不能自己说明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公正标准本身必须有公正之外的价值依据。这一根据有二,一是看它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个体的幸福。当然,这两个根据本身又是统一的。由于幸福本身的价值性、利他性,又由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仍然是个体的幸福,所以最终的依据应当是看这一标准是否真正有利于主体幸福的实现。英国道德哲学家D•;D•;拉斐尔说:“按照罗尔斯的看法,在想像境况下(既处于无知内幕中)的人会首先尽力求得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然后第二他们会同意离开平等,以改善每个人,包括处于最不利条件的人的生活。第二个原则的要点是区分公正的不平等与不公正的不平等。如果给有才能的人特殊的奖励或特殊的机会不仅为这些少数人带来重大的好处,虽然引起不平等,而且其结果也改善整个社会普遍的生活水准,包括最穷苦的人的生活水准,那么这一不平等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不是因为得到奖励的人理应得到这些奖励,而是因为这种奖励有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有利于它最贫困的成员。”当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建立在个体自身利益计较的基础上的。拉斐尔本人则赞成另外一种我们也认为更为恰当的解释:“这不是一个确定如果你发现你处于穷人中间就会对你提供帮助的问题。这是一个暂时忘掉你自己,考虑那些最穷的人的问题。”“它产生的道德判断是一个利他主义的判断,不是一个有利自我的保险政策。”
所以一方面公正是一个普遍的道德法则,另一方面公正原则在最终价值判定上又有依赖性,它依赖于公正以外的东西。公正的这一属性既使我们认识公正与偏私的对立,也使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平均主义不是公正的正确理解。也正是因为这一最终价值判定的依赖性,公正才是一个社会和历史的范畴。
②公正的内涵:
公正原则说到底是一种处理利益关系的原则。美国伦理学家、乔治敦大学教授汤姆。L。彼彻姆(Tom。L。Beauchamp)说:“一切正义理论共同承认下述最低原则: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地对待……或者使用平等的语言来说:平等的应当平等地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地对待。这相基本原则通常称为‘形式上的正义原则’”。那么,公正原则应当包括那些具体内容呢?我们认为,公正原则如做进一步的分解,可以理解为两条基本原则:1。报偿原则;2。承诺原则。
所谓报偿原则,即权利原则,意思是主体的贡献等于或者不小于应得的权益,类似于“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公正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对“劳动”概念要加以限定,就是,劳动必须是有效或创造了价值的劳动。无效的劳动与有效的劳动获得同样的报偿,显然也是一种不公正。所以依据“贡献”作为标准是比较合适的。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权益。这是因为贡献若小于权益,就意味着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当然是不公正的;而贡献若大于权益,就意味着被剥夺,当然也是一种不公正。当然如果主体的觉悟较高,愿意奉献自己的爱心,这是仁慈或慷慨的美德,当然无可非议、值得提倡的,但这已超越了公正原则。所以,在权益分配上的公正应当是要求贡献等于或不小于应得的权益。
同理,报偿原则的消极方面就应当是恶有恶报,惩罚与恶行的程度相当。惩罚实际上就是对由于作恶所造成的不公正的一种“补偿”,是“重建平等”。亚里士多德将它称为与分配正义相并列的“补偿正义”。
所谓承诺原则,也可以称为义务原则,它的内涵是权益应当小于或等于主体所承诺的义务。这是第一个原则的延伸,是一个与职业道德联系密切的原则。任何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自己的岗位上,若希望自己承当较小的义务却希望获得较大的权益,那么他就是希望无条件收获别人的劳动成果。同时如果承诺的义务可以小于权益,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也不可能。所以只有当承诺并且践行的义务大于或等于自己收获的权益时,社会发展才能正常,人际关系才能理顺。否则就只能承认和导致不公正。
③公正的类型:
公正的内涵丰富,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首先,从公正的性质上看,公正可以分为报偿性公正与惩罚性公正。报偿性公正如上所言,是公正的基本形式。但惩罚性公正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为如果惩罚不公,就不会有有效的服人心的震慑或调节的功效。而且,如果忽视惩罚性公正,该罚不罚,实际上也就是一种变相的分配上的不公。
现代社会极易形成对惩罚性公正的忽视。原因之一是。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宣称所有的人都有某种永不消失的天赋人权,即使是丧尽天良、毫无人性者,也仍然如此(比如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实际上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恰恰忘记的一个自然的结果是对善良者的不公正。所以这种抽象的人道主义貌视公正,但实际上恰恰忘记了“平等仅仅是对平等者的平等,而不是对所有人的平等”这样一个公正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公正涉及的主体关系上看,有三类公正:“我—我”公正:自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我—你”公正:人格对等的公正;“我—他”公正: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
第一种公正主要反映的是“我—我”关系,它的基本要求是自重,这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公正。实际上如果一个对自己都不能作到公正的人,我们就很难指望他能对别人作到公正。对自己的公正的起码要求是努力和幸福。善待自己莫过于努力理解自己的价值所在并恰当地努力实现这一价值。自我价值实现的结果就是幸福的获得。在此我们再次找到了一个公正与幸福的内在联系。
第二种公正是一种人格对等的公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要求主体能够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自由和尊严。我们不可以视自己为追求幸福有血有肉的主体,而视他人为自己一个纯粹的外物。实际上幸福生活只有在人际和谐的环境中才可能找到,如果我们试图在一个充满敌意、孤独和冷漠的人际环境中寻找幸福,我们就只能缘木求鱼。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公正原则往往需要仁慈原则来补充。
第三种公正是一种狭义的公正。他人是一个与自己完全对等的客体。所以在涉及利益关系时,双方都有对等的权力。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双方都需要作出对等的让步;同时双方都应遵守相同的准则和义务。这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合作方面的伦理原则。为了保证合作成功,也为了各自在合作中顺利实现共同利益,对规范的同等遵守的公正十分必要。当然,这一遵守是客观的、“冷冰冰”的。
公正就其对人际关系的调整来看,是十分重要的。人际关系调整得当,人们就会和睦相处,产生积极、健康的心情;相反,就会造成极大的敌意、孤独和冷漠。但是上述三种公正类型往往只涉及了道德主体一个方面。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不全面的问题。
艾德勒依据公正存在或表现的领域将公正的类型概括为个人与社会两个方面。“正义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正义。另一个领域则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的人之间的正义。”第一个方面包括(1)不要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妨碍或挫伤他人对幸福的追求;(2)在分配和交易上,要平等待人;(3)我们的一切行动有利于社区的公共利益或福利。第二方面的公正或正义则包括社会政府或制度形式方面的正义、社会经济安排的正义以及社会法制的正义等。
公正有时也并不可取。
一只老鹰一次生下四五只可爱的小鹰,由于它们的巢穴筑的很高,所以猎捕回来的食物一次只能喂食一只小鹰,而老鹰的喂食方式并不是按照平等的原则分食,而是哪一只小鹰抢得凶就给谁吃,这样下来,瘦弱的小鹰因吃不到食物逐渐被饿死,最凶狠的存活下来,代代相传,老鹰一族愈来愈强壮。
这是一个适者生存的故事,它告诉人们,“公平”不能成为组织中的公认原则,组织若无适当的淘汰制度,常会因小仁小义而耽误了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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