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罂粟花开》第23章


的态度也许迎合了我的看法,所谓好人和坏人的角度,在社会意义上和情感意义上是两种理解角度的,我深有体会。
过几天杨的案子就要开庭了,而且是公开审理,我也有机会去旁听,我想去看看他。
打开电脑,认真的查阅有关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一些内容,我逐条分析晨的情况并对照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说明“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近年来学界对“持有”的概念多有探讨,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的认定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2、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 
3、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在认定非法持有枪支时应注意追查枪支的来源等,如果枪支的来源确无法查清或者来源清楚但来源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犯罪的而占有仍为非法的,如果能够查明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是通过犯罪途径得来的,例如所持有枪支是是通过制造、买卖、盗窃、抢劫等手段得来的,则后持有行为(轻行为)被前行为(重行为)所吸收,这时不再单独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定罪。但是倘若行为人不知是枪支而盗窃、抢夺等,而后又非法持有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5、对于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又实施其他犯罪如杀人、抢劫等行为的应如何处理,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有的认为应属于牵连犯。笔者认为应按牵连犯处理为宜。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故意而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实质上应属于数罪但在适用法律上按照一罪“从一重处断”处理。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其目的是为了以后的犯罪,持有行为是方法行为,而后的犯罪是目的行为,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而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其本质上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 
一般认为“持有型犯罪”存在犯罪预备和中止。但是对于“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故认为“持有型犯罪”不存在未遂。笔者认为“持有”是一种行为,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如行为人误把假枪当作真枪加以“非法持有”的即应成立犯罪未遂。 
基于这样一种理解,晨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已经构成了,但是这种持有的主观意图是解决晨的问题的关键,也就是晨的身份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各个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法律认定的事实。 
第二章(十七)
还有一个关键人物不能忽略,晨的朋友,那个牺牲的卧底人。理解了法律概念之后,我来到晨的房间,晨在睡午觉。
我凿醒他之后他睡眼惺忪的看着我不知所措,我说:“起来,委靡不振的让人讨厌。”
他柔柔眼,然后说:“水。”
我给他倒了水,倒水的时候我想,我怎么做都没有用,他就是拿我当老婆看的,连一点心里郁闷都没有,我昨天晚上走了,今天一上午不来,他还是无所谓,见了我就喊水,真他妈的说不清楚。
他喝着水,迷迷糊糊的看着我,等着我说话。
“你的朋友的情况详细告诉我,他是真正的根源,这个案子一定要让死人说话。”我坚定的说。
他想了一会儿,点点头。这是初级线索的证据收集,我越来越专业了。
晨详详细细的回忆了他的朋友的情况,包括他了解的每一次查毒情况,线索提供,打击毒贩的全过程,我越听越兴奋,如果晨的身份是坏人,或者不知情就不会说出这么详细,而且每次的行动计划,他的朋友的领导小组得到的情况一定是吻合的,虽然我们不知道那些人是谁,但是专案组只要重视,就一定能知道,检察院也会重新调查,这些是太重要的证据了。
我问晨为什么不早说出这些,他说怕他的朋友没有真的死,那就暴露了一些东西,我感觉晨是善良的。
第二天,我再次找到检察院,把我的笔录交给他们,希望他们继续取证,检察院的人笑着说,我们是正方,现在成了为反方组织理论材料了,你真是了人物。
为了保险起见,我又找了专案组的人,希望他们委托找到有关的知情人,大家的态度还是让我满意的。
我差不多成了半个法律专家,但是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一定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理阶段之后必须要有一个好的律师,当初晨不找律师的考虑,是轻视了一些东西,后来他也意识到了。我开始上网查阅律师事务所的背景资料,做好委托的准备。就在这时,一个消息传来了,杨的案子准备开庭了。日期已经公布,我决定旁听。
六天之后,身为缉毒大队大队长的杨,终因协助运输毒品而走上被告席。在国内引起巨大影响的杨等6人涉嫌运输、贩卖毒品一案,在**法院开庭。检方表示,这是一起较为罕见、值得深思的涉毒案。
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开始,历时10个小时,其中3次休庭,至晚上7时30分结束。杨对公诉方的指控未予否认。
公诉方指控:2005年7月至同年12月,杨分别伙同他人,3次运输、贩卖毒品共4900克。
“带被告人杨!”在法院1号审判庭,大门吱呀一声缓缓开启,神情凝重的杨慢步走了进来。接下来的10个小时,从白天的阳光灿烂到庭审结束时的黑夜无边,像极了杨的一生:辉煌的开始,苍凉的结束。
数十名旁听者中,有昔日的战友,擒获他的警官…… 
法庭上的杨神情镇定,态度谦和,不断地向法官和公诉人说“谢谢”,公诉人对他的每一笔指控,他都一一应下,只有间或的沉默才能让人感觉他内心的波动。 
“公诉人指控的基本是事实,是我的错。”杨抿着嘴唇说,这几乎已是他唯一的表情。 
“杨,你以前是有名的英雄,拿过全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优秀警察……”当公诉人说起杨昔日荣誉时,被杨打断。“这些不谈了,现在提起来只有让我惭愧、羞辱,”他淡淡地说,“真的,有时我忘了自己是警察还是毒贩。”杨痛苦地摸摸头,反思自己沦落的原因:工作压力太大了;竞选副局长意外落选让他夜不能眠……“我长期从事缉毒工作,与毒贩打交道,就必须买卖毒品,而买卖毒品也是为了打击毒贩。到最后,我甚至已经分不清自己到底是警察还是毒贩。” 
公诉人:功是功,过是过 
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大量证据,指控杨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斥以重金,奔波千里,大量运输、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公诉方同时表示,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强调说:“我们对他以前的功绩相当佩服,但功是功,过是过,绝不能让功劳簿成为犯罪的理由!” 
“如果让你对大家说句话,你最想说什么?” 
一阵沉默后,杨刚刚说了一句“我对不起我的朋友”,便哽咽得无法说下去。过了好一会,他闭上眼:“我想静一静……” 
我百感交集,感觉杨似乎看到了我,但不敢抬头。 
第二章(十八)
我和杨几个月没有见面了,没想到是这样一种情况,大约他没有想到我会来看他,所以情绪非常激动。会面是在一间带有铁栏栅的玻璃屏风前进行的,他在里边,我在外边,他穿着蓝色的狱服,脸色苍白,神情也没有了以前的睿智,他第一句话就说:“你怎么来了。”
“想你。”
“转告晨就说我说的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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