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24章


性提出了异议。受试人并不如奥恩所说那么容易就承担这一角色中“优秀”的一面。总是有相当数量的受试人无疑会乐于扮演“坏的”(恶作剧的、倨傲的、厌烦的)角色,而且,随着大学生们在心理学方面越来越老练,以后我们不大可能看到承担受试人角色中这一黑暗面的次数会下降。
在对人类进行的操作条件作用研究中为非目的论辩护的最常见论点或许就是所谓的差别刺激。行为主义者总是对此刺激具有极大的兴趣,因为他们对此受过良好的训练并以此来考虑行为或“反应性”。反应需要刺激,并使之以动力因的
方式产生。尽管斯金纳的心理学贬低这一触发机制的重要性(见第五章,p.88),给发生的反应寻找先行刺激之类的东西还是有潜在必要的——假如这仅仅是为了促进对有机体行为的操纵的话。有时,对刺激的这种关心被构想为有机体必须清楚地理解究竟输入了什么东西。操作条件作用论者会说:“觉知对行为来说当然是重要的,这仅仅表明要使反应出现就要有一个清楚的信号。在明确地接收到信号之前,有机体是不会作出反应的。”
如果情况真是这样,那么,我们对佩奇的发现,即有些受试人接收到“大声而清楚”的信号却不受条件作用,又作如何解释呢?更重要的是,在这些研究中,这绝不是清楚接收的问题。
所有受试人都听到实验者说出“嗯”或“好”。我们可以把电器设备接到他们的耳朵上,证明他们的内耳鼓膜是传送接收到的信号的。受试人必须觉知到的是存在于他们的说话与实验者的说话之间的关系的模式,即意义!这里,我们在谈论形式因的决定(加上目的因),而不单单是质料因与动力因,虽然它们也被包含在整个行为的结构里。
那么,差别刺激又是什么?它指的是在操作条件作用的过程中可能被受试人区别于强化刺激之外的线索。例如,在老鼠按动杠杆的某些场合,如果我们既给予食物强化物又打开手电,这一附加的刺激可以促进老鼠的学习,它就有了食物刺激作为强化物,还有灯光这一差别刺激,以作为强化情境的某种表示。斯金纳强调指出,尽管差别刺激能使我们对有机体有某种控制,但“它不能像在一次反射中那样诱发〔操作〕反应。它只是使反应更有可能再次出现……”在人类行为
中,可以举这个例子:当一位妇女需要别人的特别体贴(强化物的一种形式)时,她就发出啜泣的行为。由于她有时从男人身上得到这种体贴,但从来未从女人身上得到过,所以,我们观察到她只有在有男人作陪时才最终“打开泪水的开关”。男人被区别开来作为刺激,而妇女则不是;然而,她的啜泣操作水平却由她受到的特别体贴来维持。即使如此,当她遇到一个问题时,我们还是可以通过让不同性别的人出现在其周围来控制她的啜泣行为。
因为差别刺激一旦建立以后总是出现于操作反应之前(那位妇女先看到一个男人然后啜泣),很多操作条件作用论者竟认为这是一个刺激反应序列。这样,当他们操纵差别刺激以控制人的行为时,他们就有了一种错觉:取得的行为操纵是动力因引起的。对发生的事件作这样的动力因解释至少在两个方面有严重的错误。第一,由于斯金纳承认这些差别刺激并不以动力因的方式诱发出如啜泣这样的操作反应,所以,在通过运用差别刺激而表现出操纵力的行为中必定有某种未提到的原因在起决定作用。我们能看到的一种决定是纯形式因的,因为那位妇女的眼泪与她邻近的人的性别有相应关系(请回忆一下斯金纳的马赫式批评,第五章,p.85)。我们也可以把橄榄球教练(见第五章,p.69)用来作一比拟,并认为那位妇女啜泣时是在辨认性别中玩弄花招以谋取好处。这就引出了目的因的决定作用来解释我们实际观察到的资料。在行为操纵的事实中,肯定没有什么东西能反驳这些对人类心理中差别刺激的作用的非机械论解释。
第二点对斯金纳的基本解释方式更重要,这就是:差别
刺激只因为操作反应使它“成了”事实才能存在。如果操作行为是作用于环境以产生强化效果的行为,那么,它就同时创造了差别刺激。把控制性行为说成是以受这一行为本身预先控制而产生的刺激为基础,这是本末倒置。至于这些差别刺激为什么先被创造出来,还必须有个解释的基础。如果我们不考虑这问题,那么,作为操作条件作用论者,我们就是让自己在提出的对人的行为的控制时披上自己的无知与傲慢的外衣。我们实质上是在说:“我并不在乎人是不是目的有机体。我偏要把他看作一台复杂的机器。只要我的操纵能以可预见的方式起作用,他就是一台机器,不管还有什么别的因素在起作用。”
我们还没有考虑过觉知在巴甫洛夫条件作用中的作用。在心理学的文献中,有关这一课题最全面的评论之一是布鲁尔作的。他在评论中确凿无疑地表明,除了少数几个尚有争议的例子外,巴甫洛夫的条件作用在人类不会出现,除非受试人觉知到条件刺激与无条件刺激之间的关系。人不必觉知到他自己作出的特定反应(虽然他常常觉知到),因为在有些场合这种反应完全是一种反射性质的东西。例如,皮肤的电流反应即GSR是自主神经系统对电流在皮肤上传导的一种的抵制措施。这种反应在情绪激动的状态下可以见到,并且能通过电击受试人而引起。假如我们要进行这样的条件作用实验,无条件刺激可以是一次电击,条件刺激可以是灯光(在电击受试人之前闪亮),作为受条件作用的反应就是皮肤的电流反应。正如无数研究已经表明的,我们会发现,只有那些觉知到条件刺激和无条件刺激之间的关系,即那些对自
己说类似于“每次灯光闪亮我就要受到电击”的话的受试人,才使皮肤的电流反应确实随灯光而产生。那些不曾把这两者联系起来的受试人就不会“受条件作用”。
早期的巴甫洛夫条件作用论者从未遇到过这个问题。他们要么只用动物作实验,要么认为依赖受试人的口头汇报是不科学的。他们在理论上尽力保持绝对的外观性,并极力赞成华生的观点,即人是一台有机机器。就如在操作条件作用中一样,受试人不必觉知到条件刺激和无条件刺激之间的精确关系。他可以以错误的猜想为基础而继续下去,但只要他的设想接近于实验者试图取得的东西,预期的实验结果就出来了。
当条件作用的反应是运动的而不是自主的时候,受试人很容易就能防止它随条件作用而出现。例如,除了皮肤的电流反应(自主的)外,我们可以通过电击使受试人的手指随灯光收缩(运动的)而形成条件作用。受试人把手指放在导电物体上,一旦他得知了灯光(先出现)与电击之间的意义关系,用灯光作他的条件刺激,我们就会看到他在那个物体通电前迅速把手指移开。然而,假定电击并不使人十分痛苦,无论灯光在什么时候闪亮,他也可能不把手指移开——如果他得到暗示要求他这样做的话。或许他可以“随意”这样做,尽管实验者没有向他暗示过这种可能性。如果用向眼睛吹一口气作为无条件刺激,用眨眼的运动反应作为条件反
应,要这样做就有点困难了。可是,甚至在这种实验中,如果提出要求,很多受试人在古典条件作用建立后还是能保持眼睛睁开,忍受着让一口气吹进自己眼里的不快之感。
最后,事物还有其另一面。如果一开始就完全把无条件刺激和条件刺激告诉受试人,他们就可以“立即”开始表现出这种条件作用。他们不需要任何的定型实验就可以把行为固定在一种机械的因果模式里。单纯知道实验的目的就足以确立古典条件作用的反应了。
对于条件作用论的鼓吹者们提出的诋毁觉知的作用的言论,布鲁尔曾作过一些精辟的评论。例如,有人指责说,在实验后与受试人谈话时,已向他们暗示了觉知本身。布鲁尔则反驳说,如果这样,那么,为什么只有那些在实验过程中受条件作用的人才报告说有这种觉知?如果谈话给他们带来觉知,那么各种类型的受试人都应报告说有,因为他们在实验后都有过与实验者谈话的经历。还有一种反对受试人觉知说的指责认为,作为一种理论,它的用词不够节约。当我们考虑人时,它是行得通的;但它不适用于动物,而在科学上我们必须有一种适用于所有有机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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