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28章


无关系(洛克),或甚至与回忆起的无意运动毫无关系(詹姆斯)为止。这种以对立形式进行的推理思维究竟在什么地方终止,这得由人来决定,而且还有可能不以严格的双极词语的形式出现。这就是说,由于人也进行
实证推理,所以,他就可能以恰似米制的方式把两个全对立面之间的距离“平分”而以某种方式采取中间立场——这不完全是综合,但近似于综合。当然,我们是用距离来打个比方,因为这里并不包含有真正的空间,就如数学空间中并没有真正的运动一样。
再谈谈离开房间的例子。如果一个人“看见”现实中有一扇门,他也在直觉中认为它暗含“无门”或“非门”的辩证意义。这种情况反映在他的心中就可能会成为“或许那不是通向房外的门;或许那只是通向洗手间”。为了避免莽撞地走向洗手间这种尴尬情景,那个人或许因此而在通过门口之前向门外的空间瞟上犹疑的“一眼”。但此时他甚至可能狂想般推理至“有门外出”这一先行前提的对立面,想到可以穿墙跳窗而出。当然,进一步的现实感知要求是会与这样的抉择相抵触的,但这一点并不有损于如下事实: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停地在各种可能性的海洋中游移的。
在另外一些生活场面里,人的确可以开创事件发展的新途径而不让现实的局限如此制约自己。我们都知道,有的人在火灾时能冷静地寻找脱离受灾房屋的方法,而有的人却绝望地用?头捶击受灾房屋里紧锁着的门。在更广的生活层面上,我们都受到不停的召唤以给我们所面对的“事实”提出独特的解释。事实上,我们是以我们对这些现象形成断言性概念的方法为基础来编排我们自身的事实的,然后我们又确实创造了那些罗森塔尔后来认为是自我实现的预言的情境(见第六章,p.105)。
这样,我们就触及了自由意志理论的核心问题。对这个
问题,价值论者是这样论述的:“当且只当行为的发出者(即人)在境遇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有可能作出相反的行为时,这一行为才是自由的。”如果我们能够表明在相同的境遇中事物的确能够向与原来不同的方向发展,那么自由就成立了。可是这恰恰是在一组辩证情境中的情形!作为潜在性、可能性或暗示性,事物总是既相同(一元),又不同(多元)。现象经验绝不如实证理论家所说的那样意义上是单极的。虽然最终发生的东西取决于被肯定的先行项意义,但是,当初别的先行项也同样有可能被肯定。
有趣的是,在此有些东西与斯金纳的著作所述甚为相似。斯金纳曾觉得哲学家波普尔所声称的某些东西是不能接受的。波普尔对通过规范的影响而控制人的单向潜力表示怀疑。
行为主义者倾向于认为规范相当于动力因引起的操纵线,从超个人的层面往下延伸,就像“制度”或“社会”或“文化”对人的作用一样,以某种方式操纵着活动木偶般的人们的行为。波普尔对这种环境论观点提出质疑时说:
绝大多数人都遵循“你不应该偷盗”这一行为规范,这是一个社会学上的事实,但人们仍可能要么选择遵循这一规范,要么选择相反的规范。人们可能鼓励那些遵循这一规范的人坚持下去,或者劝阻他们,动员他们采用别的行为规范。但是,人们绝不可能从陈述事实的语句中推导出陈述规范或决定的语句;这不过是下述一句
话的另一种说法:我们决不可能从事实中推导出规范或决定。
在引述了波普尔这一观点以后,斯金纳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只有当‘或遵循一种规范,或选择相反的规范’是确实可能的时候,波普尔的结论才站得住脚。自主人在这里发挥着最令人敌畏的作用。但是,一个人是否遵循‘你不应该偷盗’这一行为规范,取决于支持他这样做的那些相倚联系,我们绝不可忽视这一点。”对于斯金纳来说,把规范解释为动力因果关系的操纵线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他在坚持认为各种社会可以通过操纵维持它们的规范行为模式的相倚联系而得到管理的同时,已赢得了相当的承认[以及声名狼藉]。他的虚构故事《沃尔登第二》说的是一个聪明无私的科学家建立了一个乌托邦式社区,要使这一小群人在完成了实施这样的行为规范的普罗米修斯式任务之后,生活于公社式的极乐之中。由于在沃尔登第二里的人不会辩证推理,即他们不会响应,只会作出反应,所以,从来没有发生过维持秩序方面的问题,在把自己的论点立足于类似的人性形象之后,斯金纳进而主张在现实而不是虚构的社区中推行这样的文化设计(见第五章,p.96)。波普尔的评论可以被视为在建立管理社会的纲领中关于秩序的辩证观点,是对斯金纳的机械论狂想的致命一击。
请回顾一下,我们在第六章所谈及的研究报告支持波普尔的观点,因为它表明一个人究竟遵循“你应做一个优秀受试人”(奥恩)还是“你应做一个坏受试人”(佩奇)的规范
取决于那个人而不是取决于实验者!这就告诉我们,在诸事件的逻辑序列中的某一点上,作为本体的人即自我要么肯定某一断言,要么就否定。而且,在这一肯定发生之前,我们把它称为行为中的任意性时期并没错,无论这一时期有多么短暂。事实上,如果人的行为不可能有最低限度哪怕是瞬时的任意性,我们就很难认为这样的行为是自由的。所谓任意是指根据可以从一个决定点变为另一个决定点。例如,一位雇主可以公布他的公司里晋级的公开政策,但却又以“血浓于水”为根据即时制造了一个例外:把自己的外甥提升到一个他不称职的岗位上。这位雇主在作出这一举动时就是任意的,但他的决定并不是没有根据。
有时,我们心中的规范性断言是如此清楚和肯定,以致我们无法认识到其他抉择的可能性。我们甚至相信在这类情况中,我们的思维活动是自动的,实际上是动力因意义上的一个因果事件。我们十分爱惜生命,所以我们接受“你不可杀人”这个规范。我们大多数人都觉得我们从心坎里希望杀人这种想法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假若深思一步,我们中至少有一些人可能找到这一道德准则的例外。可是,更一般地说,在我们的行为中有很多时候我们都认识到:在行将发生的情景中紧随而至的东西至少部分地将由我们所处的地位决定。一个十多岁的少女想知道她能否与她的男朋友乘车出去兜一会儿风。妈妈却向她皱眉头,因为她那天刚发过烧,脸色看起来还很憔悴。爸爸怎么想呢?他此时所取的立场并不总是如斯金纳所称的那样相倚和明朗。爸爸知道激?她母亲时情形会怎么样,而他也知道使一个十多岁的少女呆在家里
她会是如何闷闷不乐。他同样知道这两种情形彼此相反:或使他妻子满意,或送他的女儿高兴地上路。该怎么办呢?
父亲可以经过认真考虑或凭一时心血来潮选择最终的根据,但是作出了一种(“这次我最好迁就妻子”)或另一种(“与男朋友乘车兜风可以提起女儿的兴致”)作为根据的断言以后,按服从先行项的方式随之而来的东西就必然被决定下来了。事实上,各种附带论据随后都会被父亲编造出来支持自己在这个问题上所取的立场。但重要的是,只要他有选择地肯定了他“这次”行为的根据,那么“下一次”当他的妻子与女儿在类似的情况下对着他时,他也会同样自由地肯定不同的根据。的确,在现时情景下,当所有境遇都明显地相同时,父亲也可以作出相反的肯定。
有人可能把“境遇完全相同”(见前述,p.144)理解为在这样的肯定作出以后。这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表明的,合乎逻辑的系列事件总是包括肯定前的这一方面。如果境遇保持相同仅仅指肯定以后的境遇,那么,假如我们忽视父亲作出肯定之前的辩证思考,我们这些心理学家就会无法描写出全部境遇。还有,如果心理学家是一位心理统计员,那么,对于他来说这样的思考并不存在,因为被否定的断言永远不会在行为中表现出来,所以它不可能被“抽样”,也不可能被列入表格中。作为逻辑心理学家,我们绝不能仿佛它们不存在那样对待这种精选情景的这些方面,因为我们正是在这些境遇中的这一点上发现人的行动自由的。
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即使一个人不承担检查可供选择的
根据的个人责任,而只是单纯随着直接感知到的事物而动,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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