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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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绝不能犯詹姆斯的错误,认为要解释心理自由就得运用我们用以描写生物与神经结构的语言。我们也不应被囿于数据或统计预测式语言之内。詹姆斯和所有现代心理学家一道都陷进了笛卡尔的几何运动模型中,就如牛顿的机械学把它投射到物理现实中去一样(见第二章,p.24)。这样,人的
行为就被等同于运动,而运动又被裂解为分立的、像链环一样的单元并连结起来形成所谓的反应。这些单元又以它们之间存在的相邻程度为基础受到被称作刺激的单元所吸引——这与基于不同体积的不同物体之间的距离之上的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十分相似。这些分立的反应与刺激单元越是频繁地相互靠近在一起出现,它们就越容易形成至少一个暂时的可预测的链式系列。为了跟踪这些链环的秩序,我们就得用数学的方法,把刺激单元称为自变量,而把反应单元称为因变量。
由此得出的统计定律就能预测出各单元之间的关系,就像万有引力定律能预见到在充满引力场的天空中飞过、盲目地飞到尽头的流星的路径一样。
从这种观点中可能引出来的关于心理自由的唯一概念就是统计学上的不可预测性,而我们也已发现这种解释的严重缺陷(见第五章,p.81)。正如我们已在第六章认识到的,近期的心理学研究已经确凿无疑地证明,“人类流星”绝不像心理学以前所假定的那样盲目飞行。外观的统计方法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统计学者对事物也都有一种内省的倾向性。数学家们能够并且的确对空间物体之间的已测到的精确关系作过不同的设想。怀特海和罗素已经证明数学与逻辑在抽象思维的某些层面上是同一活动,但这种单一性是在逻辑的基础上形成的。使数学推理得以进行的是逻辑的断言性,即“两半等于一个整体”这样的同语反复设想。
当然,这是一种实证逻辑,在那里矛盾律起着支配作用,因此数字总是能正确地累加。传统的牛顿物理学是建立在单一的实证逻辑断言基础上的,所以,当心理学家探讨自变量
与因变量之间的数学关系(定律)以求全面理解人类行为时,他就会确保自己绝不违背牛顿式断言。这样,辩证逻辑就永远不会被包含于人的形象之中。但是,如果我们对人的确会辩证推理这一事实不予承认,我们又如何能建立起研究人的精确的心理学?人绝不是可以通过计算和列表说明的、不考虑运动为之而发生的目的的一系列单线性链式运动事件。人有自决性,虽然他往往是不连贯的行为的发出者。
要捕捉到人的完整形象的唯一方法,就是不要把人的行为仅看作具有反应性。我们不能再单一地依靠这种描写行为的方法。我们要找到一种新的术语,使我们可以捕捉到这样一个观念:人的确是在康德模型(见第四章,p.63)那种有形式的意义上给自己的理解作断言。这样,这个更符合逻辑的行为观就开拓了一种可能性,就能够解释个体是如何自由地遵循或者不遵循自己断言的暗含意义。这样,人不是受作为[动力]因果链条的过去事件所直接控制,而是像第六章的探讨所描述的那样,是一个为了预期的目标而不断发出行为的期待者和概念创立者。
作为改变我们的人性观的第一步,让我们从现在起把人看作是根据响应也根据反应发出行为的。我们可以对响应作出如下定义:
响应是指人获得(断言出,或以之作为前提)有意义的项目(形象、语言词语、判断等等)。这些项目与某一指涉物有关,而这一指涉物又是此后行为为之而发出的目的。
这就是我们用以跟机械论者的动力因概念并列的目的因概念。响应是人“为了……”而发出行为,而不是“对……”作出反应。在上述定义中,我们认为目的(purpose)一词应被限制在一个概念的意义里,而意向(intention)一词则应被用在一个有机体为了这样的目的而发出行为时。例如,铅笔是人类为应用而设计的实用工具。铅笔是为一种目的服务的。但是,铅笔本身并不懂什么目的(正如第二章所述的椅子也没有目的一样。见p.14)。为了这一目的意义而响应性地发出行为并因此而创造了它的正是人。人拿起铅笔用以书写,或仅仅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铅笔就在附近,在将来某一时刻可能被派上用场。他不是迟疑不决,不是回顾过去的反射动作,不是在某种经过多次反复的习惯过程完结之前让过去输入的可能性发挥更长时间的作用。人是觉知到周围环境的诸种可能意义的,甚至在按照这些潜在的抉择而采取的动作(运动、反应)极不可能发生时,情况也是一样。
机械论者认为,这种被反映为纯可能性的意向意义并不存在。当一支铅笔没有被真正拿起来,在可见的将来某个时刻没有被用上时,看着铅笔对自己说“噢,这儿有支铅笔。我
最好把它记在心里,因为我可能会用到它”这种事情,在机械论的理论解说中绝不会发生。但是当人真的用上了这支铅笔时,这一“被观察到的动作”就被视为一个现实,就被看作是从假定的人的行为储存库里所有这种可能“反应”的参量中“抽样”出来的事件。但是,难道人的行为在此得到了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了吗?没有,因为在此没有作过什么努力去理解行为的前提条件,去理解人的外显行为真正发生之前被目的有机体所?调的断言性目的。认为这样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就是在严正的科学证据面前走向其反面(见第六章)。
我们可以举出一个例子来说明目的论者对人的行为的解释是如何与行为主义者不同的。我们可以分析一下离开房间这一简单动作。行为主义者会这样开始解释:人们离开房间时对门刺激会作出很多反应;这些刺激以人对过去有关门刺激的综合概括作为中介,并因此而被以前曾成功地离开过房间这样的经历强化。当然,这是动力因决定论。然而,目的论者则认为,“有一扇门”和“我想走”这个断言序列的意义酝酿,最终形成了能被第三者[外观地]观察到的行为,即“离开房间”这一动作为之而发生的“那个”。
人对门的认识及离开的意向这两者被视作逻辑的先行项,即在意义序列上最先出现(见第四章,p.56)。把这两个先行项整列在一起,人就必然地或服从地(即先行意义的延伸)发出有意的行为,作出离开房间的努力。这一服从先行项的逻辑决定线是体现目的的。行为的发出是响应性地而不是反应性地,是通过断言而不是通过中介,是以有形式的而不是以白板一块的方式进行的。
意志的自由
假定人类行为中有响应这种活动发生,那么这种活动又如何转化为意志的自由呢?如果人是服从地实行意义延伸的,那么,由于“服从地”这个词具有对被先肯定为先行项的东西“奴性地服从”的意思,所以,我们就不可能把自由的概念置于逻辑发展的这一面。诸种服从性因素会与很多人赋予自由意志概念的意志或“意志力”的运用相符。它们也体现了弗洛伊德所强调的那种精神决定论(见前述,p.132)。但是我们怎么能说自由进入了响应的过程?它的出现是因为我们必须总是认识到,为了使断言出现,即使先行意义得到肯定,自我是有必要肯定这些意义的。而且,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如果行将肯定的意义通常是双极的,那么,这一肯定过程中的自决就必然总是自由而辩证地生发出各种抉择,其结果就是康德所谓的来自动力因果链的“先验自由”。
让我们回顾一下康德的模型。康德认为,一个人能进行先验的辩证思维,任意地从是到否反复思维多次(见第四章)。他会从某一有意义的理解比如A开始。这时他可能由此而推理至非A然后非非A以至无限,直到他正在考虑的东西与原来的环境输入毫无关系(洛克),或甚至与回忆起的无意运动毫无关系(詹姆斯)为止。这种以对立形式进行的推理思维究竟在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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