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由意志与个人责任》第26章


弗洛伊德的主张是,在被称作行为的动作出现之前,有一个考虑诸多意向的心理工作过程。这些意向中有很多是相互冲突的。有时,整个心灵都觉知到这种冲突,有时则不然,但心灵的一部分则总是认识到这些心理冲突的含义。在大多数场合,这类互相冲突的意向在不会引起太大混乱的情况下得到处理,但当这些意向的数量增加时,这个人就会付出得精神病的代价。这样,对于精神分析(见第八章)中的个体来说,重要的事情就是要弄清楚他的诸多潜意识意向是什么。
所以,虽然心灵的某些部分由于其他部分的指导(精神决定)而常常被强迫着作出一些事,但当我们考虑心理活动的总体(一与多元论)时,我们就总会有一个清楚的“那个,为此缘故”的行为描写在形成。我们也就可以解释一个人得以在意志上导致可能会满足某一先行的最初意向,甚至是损害自己的意向(如弗劳艾米的例子)的事情发生的原因。
可是,这就是自由意志吗?弗洛伊德告诉我们:不是。然后他接着告诉我们,潜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本我,以及自我和超我的潜意识部分)在指导意识的诸心理本体(即自我和超我的意识部分)时基本上是能够讨论并取得一个妥协的动作过程的。一个类似协约的安排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并付诸
行为表现,就如教练的比赛计划可以在赛场实施一样(见第五章,p.69)。在这种潜意识的讨价还价期间达成的妥协,是通过“做这”与“不做这”(即“做那”)的辩证检查,直到在某一点上取得“让我做这”的决议(综合)为止。要达成这样的妥协,是没有机械的或数学的方法的。事实上,甚至在协议达成以后,在精神妥协中受挫的一方可以通过智计防止意识所承受的决定发生。
现在举一个有点琐屑但为人们所熟悉的例子。假设一个已婚男人十分厌恶他的岳母。这一点很可能反映了这个男人本身潜意识本我的仇恨,即弗洛伊德所称的希望见到那位老妇受害或甚至被杀的愿望。很自然,要把这样的愿望表达出来是不行的,而在潜意识的谈判中,可能已经达成了一个协议,即有意识地对岳母表现出一种愠怒和冷淡(“对她冷淡就可能使她离开”)。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本我的仇恨,也使超我得到一种得体感。自此以后,就没有主动的敌对行为表现出来了。但是,到了某一天当这个男人被迫递给他的岳母一张椅子时,他就把椅子准确地放在她的旁边,却说:“请你摔倒,唉,坐下,好吗?”这样,本我就违反了它自己的协约,并利用意识作为它的协约的背景,表达了只能被认为是弗洛伊德式口误这样的自由意志的建议——即让那个“母夜叉”摔倒,重重地摔倒!像弗洛伊德一样,我们很容易看到事物故意的一面,即有意识地决定的方面,而忘记自由的一面,因为它是在潜意识中产生的。自由意志与弗洛伊德
的精神决定论并不是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
当我们转而讨论詹姆斯的理论时,事情就很不相同了!他的理论风格如果不是少却了辩证法的迂回曲折的话,这样的色彩至少也少得多。詹姆斯以其对精神问题的巨大兴趣而著称。他的著作《宗教体验种种》是这一领域里的经典著作。他似乎曾尽力想给自由意志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理论解释。但尽管詹姆斯特别否认他对人类思维的观点是洛克的观点,他还是从来未能成功地对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加以改进。
作为科学院院士,詹姆斯似乎比弗洛伊德更注重科学的贴切性。在他的心理学教科书中,詹姆斯没有编造类似里比多这样的概念,没有用全然心灵主义的方法进行描写,而是尽一切努力用他那一时代的生物学与神经病学术语来描写心理活动与行为的过程。弗洛伊德曾一度作过这种努力,但当他发现人类行为的独特性在他的神经病学术语之下从他手中悄悄溜走时,他就放弃了这一努力。在詹姆斯的某些著作中,他巧妙地捕捉到了经验的现象一面。例如,在他的著作《心理学原理》的一个著名章节里,他把人的心理活动描写成一股思想或意识之流。他指出,诸如连续思想的“链条”这样的术语简直无法捕捉住人的心理活动;人的心理活动就像一只鸟从一个栖息点飞向另一个栖息点,往后飞,然后又向前飞一样,从一种思路掠向另一种思路。本来,心理活动的这一主动形象是十分贴切的辩证理论,但由于他并不赏识黑格尔的哲学,所以他对辩证法持批判态度。
在描写了思想流以后,詹姆斯又用几个章节讨论了神经
系统及其使身体的肌肉组织产生运动的过程。随后,他讨论了故意运动这个问题。他的立论是以如下主张为基础的:在生活中的一项有意运动变为可能之前,我们必须存储着有关无意运动的诸多记忆。在出生以后,我们必须先经过一个时期的反射性运动;然后,在一再累积了这样的无意运动后,我们在“下一次”发出行为时就能对这些动作的方向施加某些影响。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詹姆斯准备用一个他在?书较早的章节中不愿使用的术语了:“……当〔动作的〕链条(强调记号系引者加)是有意的时候,如果我们在智力上意欲取得下一个链环所表示的东西,我们就需要知道在每一个动作发生时我们处在这个链条中的什么地方。”文中所说的“意欲取得”被定义为把注意力集中于某一目标,而我们的运动就是为在行为中实现这一目标发出的。一个意欲的动作,总是以有关这一动作的观念以及同意这一动作出现的意向为前导。在故意行为中,集中注意力的努力是关键的,它特别注意我们真正有能力做到的事物。当我们缺乏能力用有意的运动达到一个目标时,这就只是一种愿望。这时,自由意志就成了更持久的注意力集中,就如詹姆斯所说的:“……如果自由努力的运作存在的话,它也只能时间稍长地、稍微深入地在心灵前面抓住某一个理想的目标,或一个目标的部分。”
我们可以通过观念预期未来,回想过去在反射性运动中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东西。当我们预定要做某一件事时,我们可以精神专一,抑制冲动和无意的运动并选择一条更明确的途径。我们不会伸手去抓取一块吃了长胖的馅饼,而会重新
引导我们手臂的运动去取一片热量较少的芹菜。这种理论与洛克原来的理论(见第五章,p.82)之间是没有什么选择余地的。詹姆斯强调质料因的无意(反射性)运动先出现,而洛克则强调早期经验这种动力因的输入。但是,这两种理论都缺乏弗洛伊德理论赖以为根基的那种概念化的、矛盾的、任意的动力感。在这种理论中,人们是很难看到真正的心理自由的。我们可以随意犹豫一下,然后从过去曾发生在我们身上的各种运动中加以选择。由于坚持用生物学的观点进行解释,詹姆斯被迫陷进了一个组成性模型里。这也就是一切自然科学解说所共有的洛克式原理。如果我们不得不用质料因或动力因果关系来解释目的因果关系的意义,我们就绝不可能把它抓住。这就是詹姆斯当时所处的困境。当他总结自己在描写自由意志过程中所碰到的技术问题时,他的调子令人沮丧:
我相信,自由意志的问题无法靠严格的心理学根据来解决。当一定分量的注意力被集中在一种观念上之后,我们显然不可能知道这种注意力是否可能已经或多或少地付出了。要了解这一点,我们就必须追溯到这种努力之前的东西,并且在以数学的准确性确定这种东西的分量以后,用我们现在甚至连一点踪迹也还没找到的法则证明:可能与这种东西相应的系列努力的准确分量刚好是实际发生的分量。无论是精神方面还是神经方面的数据,以及这种证明方法所表明需要的演绎推理,将肯定永远为人力之不能及。
虽然詹姆斯接着说到他本人相信自由意志,但是,对于一个目的心理学家来说,这里肯定没有什么能给他寄予希望的东西。请注意,詹姆斯把理论与方法混淆了。他认为,先行法则能以某种方法跟踪人们集中注意力把某种东西在心灵之前抓住(即表现自由意志)所需的努力水平。詹姆斯放弃了心理学解释而采用心理数据或心理统计的方法,这听起来使人觉得他很像一个现代的洛克论者。在此我们再一次看到,这不是他在人类行为方面?本愿意说的话。他的正式理论听起来比弗洛伊德理论的目的倾向弱得多。当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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