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说明朝三百年》第81章


赋役与户籍
明代《南村别墅图》
明朝初年,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分为民户、军户、匠户三大类,以其为基础征发赋役。其中民户为国家常规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军户、匠户因已有军役、匠役的特殊负担,常规赋役可适度减免。户籍管理的核心内容为里甲制。每110户为一里(城中称坊,近城称厢),推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其余100户分为十甲,每甲又以一户任甲首。里长、甲首皆轮流担任,十年轮换一遍。他们要负责管束所属人户,统计其丁、产变化状况,督促生产,调解纠纷。在设置里甲的基础上编造黄册,每里一册,登载该里110户的丁、口数以及年龄、财产状况。黄册每隔十年必须重新核实更造,写明十年来各户人丁、财产的变迁,分列出旧管(上次登记数额)、新收(新增数额)、开除(减少数额)、实在(现有数额)四项细目,以便官府能够清楚地了解户籍的变化,合理征发赋役。另外,还命各地编绘鱼鳞图册以登录田土。一州县中根据税粮多少划分为若干粮区,分别丈量其土地情况,详列其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优劣、税则高低、田主姓名,编号绘制为分图,汇为州县总图册。鱼鳞图册和黄册互相配合,通过对耕地、户口两大要素的统计,实行户籍和赋役管理,在巩固明朝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不过到明朝中后期,黄册的更造渐成具文,地方官多简单照抄旧册予以应付,甚至提前预造以后十年、二十年的黄册,致使其上“人多百岁之老,产竟世守之业”。鱼鳞图册的编绘也基本未再进行。
明朝的赋税征收基本上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两次缴纳。纳米麦者称为“本色”,纳钱、钞、绢或以其他物产代输者称为“折色”。税率因地而异,有不同的“科则”,差别很大。为便于征收,各州县划分粮区,每粮区设置粮长一名,以地多纳粮多的大户担任,负责该区税粮的催征、验收和解运,同时也协助里长进行基层管理。役有正役,有杂役。正役以里甲为单位轮充,亦称里甲正役。每年由里长一名督率一甲十户应役,称“见年”或“当年”,其余九里长与九甲人户在此后九年内依次应役,称“排年”。里甲正役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粮长催征钱粮,协助官府维持治安、拘捕罪犯,办运上贡物料(通常是当地特产),支应官府公用等等。除此之外官府所派之役统称杂役,亦称“杂泛”,其名目、数量的伸缩性更大,主要包括官府差遣、仓库、驿递、土木工程等工作,粮长亦属杂役之列。杂役基本上是临时佥派,佥派标准则以黄册所载丁、粮状况为主,分为三等九则,丁粮多者任重役,丁粮少者任轻役。
明代《南村别墅图》明朝中期,土地兼并和社会贫富分化逐渐加剧,官绅大户百般逃避赋役,中下户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每至于破产流亡,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赋役尤其是杂役差编之法繁琐混乱,胥吏上下其手,弊端丛生。改革赋役制度的要求日益高涨,很多地方官已开始因地制宜进行变革。神宗初年张居正当权,将赋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是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以简化赋役征发的项目和手续为基本原则,规定各州县以白银为单位通算每年的正、杂役费用,得出一个“役银”数目,然后“量地计丁”,即按照丁、粮两项标准将其分摊到每家每户头上,每粮一石征银若干,丁一人征银若干,最终与该户的田赋(亦折银)合并征收。此法归并了原来复杂的赋役名目,征收手续简便,而且量出制入进行分摊,使民户预知缴纳数额,官吏不易作弊。赋役统一折银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百姓纳银代役,受到的国家人身束缚有所削弱,田赋折银则可免去运输和官吏挑剔之苦。役银征收标准也比以前佥役时更向田亩偏重,有利于无地少地的农民。因此这一措施在当时具有积极意义,是张居正改革的一项主要成就。
随着一条鞭法到摊丁入亩的一系列改革,明初建立的里甲制逐渐瓦解。明朝后期,开始采取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保甲制。其重点在维持地方治安,与佥役无关,划分也因而比里甲更为灵活,每保所辖甲数和每甲所辖户数均不固定。保甲长的委派不论资产,而主要选用“才力为众所服者”。保甲的册籍只书写籍贯、丁口,不载财产状况和户籍类别。但里甲制并未取消,只是渐趋有名无实而已。
土地关系与依附关系
明人绘《人物山水图》
自宋朝“不立田制”以来,土地私有制已确定无疑地成为社会上土地占有的基本形态,明朝亦不例外。但与宋朝相比,明朝土地关系中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国有制残余,只是其国有性质并不完整,而且都逐渐在向私有制转化。
明人绘《书画合壁卷》官田——明朝存在着一批原则上属于国有、租与百姓佃种的官田。其主要来源,一部分承自南宋末年贾似道强买的“公田”,一部分则是元、明两朝官府籍没的土地,也包括一些荒地。其“国有”性质的主要表现,是按租佃制下的地租比例向耕种者征收赋税,所纳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民田,官府册籍均概称之为田赋。在江南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湖州、嘉兴六府,官田分布最为集中。据明太祖在位后期的统计数字,上述六府耕地面积仅占全国4%,而缴纳田赋数额却占到全国的22%,其中苏州府的亩平均赋额是全国的8。2倍。而官府对官田的管理只重赋额,对由何人耕种并不关心,因此耕种官田者事实上几乎等于拥有土地所有权,可以买卖、转佃。在时人看来,这些土地并非朝廷之田,只是一类特殊的重赋田。在不断的买卖、转佃之下,官田频繁转手,簿籍混乱,赋额大量积欠。政府被迫逐步采取改革措施,减轻官田所有者的负担,即在不减少田赋总额的前提下,将官田重赋的一部分转移到当地民田上面,称为“扒平官民田科则”,这实际上等于承认了官田的私有化。万历以下,官、民田的分类逐渐消失,各地官田相继转化为普通的民田。
屯田——明朝屯田数量很大,有军屯、民屯、商屯等区分,均属国有,而以与卫所制度结合的军屯最为重要。明初屯田管理较好,基本解决了军队供给。中期以下,卫所制趋于瓦解,军士大量逃亡,屯田或是荒废,或是为军官侵占盗卖,十去五六。对一些濒于荒废的屯田,各地往往召百姓佃种、顶种,有的地方还允许耕种者“永远管业”,屯田已是名存实亡。崇祯时规定屯田无论军种、民种,一律按民田标准征税,等于完全将屯田废除。后来到了清朝,除在边疆和漕运沿岸保留少量屯田外,绝大部分明朝的屯田都随着卫所并入州县而转化成了民田。
庄田——明朝的一种大土地所有制形式,兼具国有、私有双重特点。其中包括皇庄(皇帝庄田)、王府(宗室)庄田、勋贵庄田、寺观庄田等种类,主要分布在北方。其来源大部分为皇帝拨赐的官田,可以世袭占有,但不得买卖,有时还由朝廷设立机构代为经营,因此具有国有性质。但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是从民间侵占、购买或接受投献所得,仍可转卖。明朝后期,贵族卷入土地买卖的趋势日益严重,往往违制卖掉钦赐的官田。
有明一代,租佃制普遍存在于民间土地和官田、庄田等一部分国有性质土地之上,是社会上最常见的依附关系。就法律地位而言,佃户与“凡人”同,地主对其实施人身奴役和虐待,在制度上属于非法。但事实上,佃户与地主之间总是程度不等地存有契约以外的依附关系。明初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仅亲戚之间例外(见《明太祖实录》卷73洪武五年五月戊辰)。耕种贵族庄田和官、绅地主土地的佃户,更是往往受到后者挟政治权势而实施的超经济强制,如额外加派,遇灾不免,代人包赔,承当差役等等。即使是一般的地主,也时常对佃户进行额外勒索。如出租土地时要求佃户先缴纳一笔抵押金,停租时退还,称“押租钱”。有的作为租种礼钱缴纳,停租不退,称“批田银”。于地租外勒索鸡鸭、蔬菜、柴草等物,称“冬牲”。另外还有预收地租、大斗大秤、送租上门、过期加息等多种剥削手段。明朝后期,在社会矛盾普遍激化的大背景下,各地佃户、奴仆等纷纷掀起“佃变”、“奴变”,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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