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说明朝三百年》第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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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绘《人物山水图》佃户之外,明代社会中也存在着其他一些人身依附程度更重的社会阶层,反映出生产关系的复杂性和不均衡性。
奴婢——是法律上规定的贱民阶层,主要从事家内服役,也有用于生产劳动者,不易区分。明初规定,只有贵族、官员方可蓄养奴婢,庶民之家不得蓄奴。实际上民间蓄奴者仍然很多,仅讳其名,称“家人”或“义男”。
佃仆——是佃户中的一类特殊形态,奴婢化的佃户。既与佃户一样佃田纳租,经济相对独立,又与奴婢一样与地主结成“主仆”关系,不得迁徙、脱业,要向地主提供繁重的劳役,甚至可以被随田或单独典卖,犯罪亦比照奴婢论处。主要出现在一些经济较落后、交通较闭塞、宗法势力较强的地区,尤以皖南山区最多,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宋、元世代传袭而来。
雇工人——是明朝时期具有特定法律身份的雇佣劳动者,高于奴婢而低于凡人。明制庶民不得蓄奴,但可蓄养雇工人。雇工人经济地位低下,多因“无资充佃”才受人雇佣,社会观念往往将他们视同奴婢。明万历时,将雇佣劳动者按长工、短工加以区分,受雇时间较长、“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仍以雇工人论,“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则同于凡人。总的来说,明朝“雇工人”概念的适用范围在逐渐缩小,属于凡人的自由雇工则处于不断增加之中。
乡绅阶层与宗族制(1)
明朝的社会结构与前代相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就是乡绅阶层的形成与宗族制的发达。
乡绅一词的本义,为居乡的有功名仕宦之人,它是明期主要通过科举和学校制度所造就的一个社会特权阶层,大致又可细分为两部分。其上层皆有官员身份,包括现任或退职官员,主要为通过科举考试得官者,也包含了通过捐纳、封赠等途径获得官职实衔或虚衔的人。下层则是有“功名”而尚未获取官员身份者,包括已中举而未仕的举人,国子监监生,以及地方府、州、县学的生员(秀才)。这些人的举人、监生、生员“功名”都是终身的,非犯罪不会革去,虽未做官,但被认为已接近仕途,具有一种“准官僚”的地位。通常乡绅的上层又称为缙绅、乡官,下层又称为绅衿,但这些概念的使用并不严格,也常与乡绅的总概念混用。乡绅在政治、经济、法律等待遇上都与普通百姓有显著区别,即以其中地位最低、人数最多的生员而言,也可以“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见礼于官长,而无笞、捶之辱”。举人以上更是身份大变,一旦中举,“报录人多持短棍从门打入厅堂,窗户尽毁,谓之改换门庭。工匠随行,立刻修整,永为主顾。有通谱者,招婿者,投拜门生者,乘其急需,不惜千金之赠,以为长城焉”(见顾炎武《亭林文集》卷1《生员论上》,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卷上“明季绅衿之横”条)。之所以能够“以为长城”,主要是因为乡绅在赋役方面享有特权,包括合法的徭役优免和非法的欠缴、少缴赋税,因此很多人都会设法将土地诡寄、投献到乡绅名下,借以逃避赋役。顾炎武以生员为例评论说:“且如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生员之地五万,则民以五万而当十万之差矣,一县之地有十万顷,而生员之地九万,则民以一万而当十万之差矣。民地愈少,则诡寄愈多,诡寄愈多,则民地愈少,而生员愈重。富者行关节以求为生员,而贫者相率而逃且死。故生员之于其邑人,无秋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见顾炎武《亭林文集》卷1《生员论中》)
明人绘《观榜图》
明代县学图明朝后期,乡绅势力极盛。其把持官府,包揽词讼,兼并田产,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成为地方上相当普遍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激化了当时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随着“一条鞭法”的实行,徭役改征役银,征收标准又逐渐转向地亩,致使乡绅徭役优免权的实际意义下降,已隐含衰颓之势。明清之际,乡绅在战乱中大受打击。
明代乡绅在社会基层管理方面也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由于他们不仅拥有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还具有浓厚的文化色彩和“士”的身份,因此在民间享有很大的权威,是“一邑之望”、“四民之首”,以致“民之信官不若信士”。许多地方公益事业,包括公共工程建设、慈善活动、灾荒赈济、地方志修纂,乃至社会治安的维持,民间纠纷的调解,神祗祭祀的举行,都是在乡绅的主持或积极参与下完成的。乡绅一方面代表官方在基层社区内部发挥统治职能,另一方面也时常代表基层社区的利益与贪污不法官吏进行抗争,向官府乃至朝廷反映基层社区的要求和愿望。不过,在明朝,乡绅在地方上的恣纵违法行径较其积极贡献更为引人注目。
明代社会的宗族制十分发达。这是一种新的宗族制,始出现于宋朝,不同于魏文征明行书诗扇面晋到隋唐的士族宗族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区别门第,而是更广泛地向社会基层发展,形成具有一定独立、自治色彩的农业社会群体。它继承了周朝宗法制的一些概念和原则,但实际上又多有差异。如宗法制仅行于士大夫以上,不行于庶人,宗族制不仅不分士庶,而且尤其侧重于普通百姓。宗法制自上而下,形成严密的宗统,大小宗区分严格不得逾越,宗族制则一般稍有身份、地位的人即可自立宗统,向上追附始祖,向下收族,大小宗界限不严。宗法制与国家政治形态密切结合,宗族制则与政治关系不大,而更具经济、社会意义。
就具体内容而言,明代宗族制包含着一些特定的构成要素。一为祠堂,是规模较大的祭祖活动场所。传统上庶民之家不得建祠,其祭祖也有世代限制。自明朝中叶起,这方面的禁忌被打破,朝廷允许一般百姓建立祠堂,追祭远祖,有至十几、几十代者,因而大大推动了宗族制的发展。一所祠堂可以聚集大批族众,通过祭祖强化其认同感,同时它还是族众议事之所。二为族长,即宗族首领,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可以号令全族,惩罚族众,族众害怕他们往往甚于官府。一般推举年长属尊有德行者担任,或考虑政治因素,选择“贤而贵者”。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乡绅都会是族长的首选,相比之下嫡长子继承原则在这里并不十分重要。三为族谱,记载始祖以下本族人口的繁衍状况。与门阀士族时代的族谱相比,此时的族谱不强调门第,而是注重“睦族收族”,“明一本而浚其源”,“究万脉而清其流”,加强宗族凝聚力。四为族规,用以约束族众的思想言行,相当于族中的法律。内容多宣扬传统伦理道德,提倡穷人“安分”,富人“恤族”,要求族众遵守国家法令,承担赋役义务。族规制定后往往定期在族中宣讲,或刊载于族谱。违背族规者由族长在祠堂主持惩罚,轻者罚站罚跪“思过”或罚款,重者拷打,开除族籍,甚至处死(处死后报官)。五为族田,是宗族公产和宗族制长期延续的经济保证,其收入用于祭祖、办学、赡养鳏寡贫困的族人,以及资助族人参加科举考试,多由族中富人捐置。
乡绅阶层与宗族制(2)
明代宗族制的发达,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基层管理组织的作用,与保甲制互为经纬,共同为国家服务。族权与绅权的合一十分常见,乡绅往往又是宗族首领,上文所述乡绅在地方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很多是通过宗族进行的。族权也与国家政权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南方宗族观念强大的地区,不同宗族间的个人纠纷,有时会演化为大规模的宗族械斗,破坏统治秩序,影响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不过就总体而言,宗族制对国家政权仍是以积极的维护作用为主。
F0 12 思想文化
心学祖师王守仁
王守仁(1472~1528),字伯安,浙江余姚人,号阳明,曾隐居绍兴阳明洞中,世称阳明先生。王守仁28岁中进士,历任知县、刑部主事、兵部主事、吏部主事、左佥都御史、南京兵部尚书,卒于嘉靖七年(1528年),谥文成。
王守仁在学术上发展了主观唯心主义的理学,和南宋陆九渊合称陆王学派,与程(程颢、程颐)朱(熹)学派并立,其学说比程朱理学空谈“天理性命”更简单易行,被统治者誉为“学达天人,才兼文武”的“真儒”。
王守仁认为,“心是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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