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桔者言》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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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投票权的基本困难是很明显的。从来没有一种政策能使每个市民所得的利害均等。多数人所得的利益,并不一定能抵消少数人所蒙受的损失。而受益或受害较大的团体,可以用广告或其他方法来影响民意。滥造资料或欺骗的行为是屡见不鲜的。
撇开压力团体的各种手段不谈,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是,任何投票都会导致市民财富的分配有所转变。这转变并不一定带来较平均或较理想的分配效果。财富分配是主观的事,见仁见智,好坏不能以理论分析。主要的问题是,假若财富分配常受投票影响,经济发展就会有一定的不良效果,这是因为市民可以期待的收入少了保障,对前景信心减少。换言之,投票采用越多,民权的保障可能就越少,这与以“民主”作为保障民权的概念是有矛盾的。
第二个问题——甚么政策或行为应以多数取决——更重要。最显明的例子,是市场的决定往往跟所谓民主投票背道而驰,而市场对社会民生的贡献是无可置疑的。
假如某人到市场去买手表,他选好了,议了价,付钱结账。他是以钞票投票取胜——虽然这并不是一人一票的“民主”方式。他的口味可能与多数人不同,但制造手表者为了要赚他的钱,他的怪口味也能得到满足。若手表的品质及款式是由一人一票的投票取舍,他的口味会被忽略,而手表的生产者亦渐须靠政府津贴,在生产过程上会有多种浪费。
在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有很多喜好属于“少数派”的。若每样行为、政策或生产都要以多数取决,那么产品种类必然是少之又少。这是以投票定民主最坏的可能。
不要以为我是反对民主,或是否定投票的一切功能。事实上,很多政策的取舍,有不少人认为是应以民主投票方式作决定的,跟手表的例子在概念上是没有分别的。
香港计程车的多少,收费的高低,设备的全缺,应否以投票方式决定?香港教育费用由谁负担,学校考试方式甚至学生可否不学英语,是否应以一人一票的方式决定?
或以学生家长肯出钞票多少作决定呢?当然,有不少人以为教育跟手表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不同在那里呢?而手表跟房子在概念上又有甚么不同?为甚么房子的租值会有很多人赞成应由民主投票决定?是推行民主,保障民权?抑或是自私自利,希望能从投票的结果中自己得益?
中国坚持他们的体制是民主;是不无道理的。几年前中国入口管制有一规定,凡是大多数中国人没有机会得到的物品,不能进口。这是以多数取决的决定。免却投票的手续往往是无可厚非。很明显,有不少货品大多数中国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是无法获得的。只要投票的问题设计得恰当,实行投票会得到同样的入口管制结果。
若民主对社会一定是要有贡献的话,那么基于投票的定义就不适当。这是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但若不基于投票,则其他现有的民主定义多是空泛之词。
就是我们能满意地解决了谁人有权投票及甚么行为应以投票取舍的问题,投票本身能否正确地表达民意,也是一个有趣的疑问。在这后者的问题上,阿罗(k。arrow)的“难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所演变出来的各种含义,至今仍有纷争。这个有名的“难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释,但用简化的解说,一般读者是应能知其大意的。
假若社会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优劣排列a、b、c三个选择。甲的选择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论如下——一、甲以为a胜b,而乙却以为b胜a,那么社会应是难分a与b的优劣。
二、甲以为b胜c,而乙亦以为b胜c,社会应以b比c为优。
三、社会既以b胜c,而在第一点内社会难分a与b之优劣,那么社会应以a比c为优。
四、但甲以为a胜c,而乙却以为c胜a;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难分a与c之优劣。
以上三与四的结果显然有矛盾。前者社会以a胜c;后者社会却认为a与c优劣难分。“难能定律”的主要结论,就是社会是未必一定能够将市民的意向以优劣排列出来!
这个定律演变繁复,市民及政策选择的数字有所改变,其“难能”性亦有所改变。其中有关民主投票较重要的一个结论,是布拉克(d。black)所演变出来的——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正确地反映民意。当然,投票人数越多,胜方比例越大,以投票取民意越可靠。
有关本文的要点,就是我们可以从“难能定律”的各种演变中,更深入地欣赏或明白市场的功能。假若投票权能在自由市场公开买卖,那么只要交易费用不过高,投票必能正确地反映民意。这个听来是有违道德的建议,其实就是市场的本质。我们不妨回顾上文提出的甲、乙二人的例子。假若在a、b、c的三个选择上,每人不单排列优劣,并且在每个选择上加上个人愿意付出的代价,那么社会排列优劣的“难能”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换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也可以。每个社会决定,市民所受的利害不同,而以投票方式,多数取决,受益者的总利可能远较受害者的总负值为低。若后者可以补偿前者的话,害大于利的决策就不会实行,大家都可得益。
市场是以钞票投票(市价)定胜负。人数多少并没有一定的决定性,而获胜者也并不一定是富有的人。价高者得是可以决定社会对资源运用的优先次序;以上提及的补偿可以免除,“难能”问题亦不会产生。至于在某些情况下以市值排列可能导致浪费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热门题目,我希望将来能有机会向读者解释。
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意向为主,是要保障民权,是要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那么以市价作胜负衡量是比任何其他投票方式可靠很多。我们也可因而以市场为最民主的地方。但以钞票(市价)定胜负,与以人数多少而取舍的民主定义出入颇大。民主投票的最大缺点就是票数既不能反映代价,亦不能刺激生产。投票可以导致财富分配有所转变;但要改变分配,投票方式是下策。无论用甚么方法,改变财富分配与保障民权是有冲突的。
在这篇文章里,我分析了几个民主投票的重大困难,而又指出了市场投钞票的民主效能。但我并没有反对在某些情况下,一般人所知的民主投票是有其功用的。
这问题很复杂,在下面的两篇有关民主的文章里我将会试作分析。
1983年12月9日 民主与交易费用不少经济学者曾经在民主及投票的问题上下过功夫。显明的例子有熊彼德(j。schumpeter)、奈特(f。h。knighi )、海耶克(f。hayek)、阿罗(k。arrow)、道斯(a。downs)及布格南(j。buchanan)等人,堪称高手如云,阵容鼎盛。但可惜在这些天才的盛年,产权及交易费用的理论远不及今日的成就。所以虽然产权及交易费用的理论与民主问题不可分离,但能将这几门学问合并研究的文章,佼佼者至今仍是绝无仅有。
且让我从近十多年来兴起的政府经济学说起。这门新学问的主要研究是关于政府法例的形成,跟一向只限于分析法例对经济影响的研究相去甚远。雄心是前者大,但成就至今只能见于后者。政府是什么或什么活动政府可以比市场办事较有效率,经济学仍未有肯定的答案。
我个人所偏爱的政府理论,是从高斯(r。hase)于1937年所发表的公司原理所推演出来的。这原理要到发表40年后才被学术界重视,可见高斯是确有超时代之能。跟其他妙用无穷的理论一样,高斯的公司原理说浅甚浅,说难极难。在这里我只能以最简化的解释作民主及独裁的经济推论。
高斯认为在市场交易往往有颇高昂的费用,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市价是难以决定的。因为这个缘故,就算是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资源的运用往往是不能靠市价的指引。定价的费用是交易费用中的一大项,包括了量度费用、讯息费用、讨价还价及保障承诺的各种费用。因为交易费用大而难定市价,公司便会代替市场。在公司机构里,经理或监督者指导资源的运用,免却了很多种市价的决定。公司的形成就是因为要节省交易费用的缘故。
我们不妨在这见解下推论民主。没有市价指引而转靠监督者作决策,民主问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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